关于“兴仁市煤矿 (略) 理系统建设工程( (略) 分) (略) (管材管件)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的澄清通知-2
致各潜在投标人:
(略) 文件的第 * 章 投标文件格式中:“ * 、投标保证金”作以下澄清修改:
原内容:“若采用现金或支票,投标人应在此提供汇款凭证的复印件。 (略) 保函,格式如下。
(招标人名称):
鉴于(投标人名称)(以下称“投标人”)于年月日
参加(项目名称) (略) 的投标,(担保人名称,以下简称“我方”)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保证:若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略) 人订立合同, (略) 人提出附加条件,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略) 文件明确规定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其他情形,我方承担保证责任。收到你方书面通知后,我方在 7日内向你方无条件支付人民币(大写)。本保函在投标有效期内保持有效。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通知应在投标有效期内送达我
方。
担保人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年月日”
现修改为:“若采用现金或支票,投标人应在此提供汇款凭证的复印件。 (略) 保函、担保保函、保证保险等形式,需附投标保函/担保/ 保险等凭证复印件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以上澄清修改内容不影响投标文件的编制,故原定投标截止时间( * 日 * 时 * 分)不变更,特此通知!
(略) : (略) 有限公司
*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