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22〕23号)、《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细则》(湘环发〔2024〕3号)的规定,我局自今年4 (略) (略) 对2014年度-2023年度欠缴2年及2年以上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的287家排污单位予以催缴,上述企业至今未缴纳欠缴的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我局依据《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22〕23号)、《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细则》(湘环发〔2024〕3号)相关规定,对未执行排污权有偿使用政策规定的排污单位,其相应富余排污权 (略) 无偿收回。
特此公告。
附件:2014年度-2023年度欠缴2年及2年以上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单位名单(11月20日定稿)
(略) (略)
2024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