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编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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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资格 |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
投标有效期 | 90天 |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 |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 资金现金 |
投标保证金金额 | 60,000元 人民币 |
控制价(最高限价) | 3,* 人民币 |
评标办法 | 无 |
开标时间 | |
开标地点 | |
开标方式 | |
资格审查方式 | |
答疑澄清时间 | |
是否延期 | |
延期后开标时间 | |
延期后开标地点 | |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 酉阳县金山水库库区防渗整治项目 补遗(一) 各潜在比选申请人: 现将本项目比选文件内容补遗如下: 1.招标文件1.总则第“2.2招标文件的澄清”中的内容修改为:“详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2.招标文件1.总则第“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中的内容修改为“4.1.1 投标文件的密封: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4.1.2 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3.招标文件1.总则第“4.2 投标文件的递交”中的内容”修改为:“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比选人不予受理”。 4.招标文件1.总则第“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中的内容修改为:“4.3.1 在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比选申请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比选申请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比选人”。4.3.2 比选申请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比选申请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签名或盖章。比选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比选申请人出具签收凭证。4.3.3 修改的内容为比选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比选申请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注:本补遗(一)内容为竞争性比选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竞争性比选文件内容与补遗(一)内容不一致之处,以本补遗(一)内容为准。 比选人: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水库工程管理站 比选代理机构:重庆安桦 (略) 2024年5月14日 |
递交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