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扩建码头项目、半导体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扩建生产 汽车零部件、电子零部件、医疗器材配件、精密滚轴项目、新建生产汽车零配件、医疗零配件、OA设备零配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08月27日-2024年09月02日(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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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一、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序号 | 项目 | 建设 | 建设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 |
1 | 扩建码头项目 | (略) 相城区黄 (略) 5号 | (略) 相城区 (略) | 苏州弗 (略) | 用于运输煤炭、PTA、炉渣、粉煤灰、脱硫石膏,年吞吐量约*吨(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的除外)项目 | 1.厂区应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初期雨水、冲洗废水经收集处理达到《城市污水 (略) 杂用水水质》(GB/T*-2020) (略) 绿化、道路清扫、消防、建筑施工标准后回用,不得外排;船舶生活污水以及码头*域生活污水经收集处理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含2024年修改单)表1直接排放标准后 (略) (略) (黄埭污水处理厂)处理, (略) (略) (黄埭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 2.建设单位应落实废气收集和净化技术,确保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处理效率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加强对码头的管理,采取适当措施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码头边界无组织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 3.建设单位应采取防振降噪措施,码头边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 4.危险废物、一般固体废弃物、生活垃圾分类收集。项目实施后产生的危险废物为:船舶含油污水(900-007-09)。该项目应配套建设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要求的危险废物贮存场所,面积不小于5m2,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签。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要求加强日常管理,危险废物情况记录上应注明危险废物的名称、来源、数量、特性和包装容器的类别、入库日期、存放库位、废物出库日期及接收单位名称。危险废物应该委托持有有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具备相应处理能力的单位进行处理,安排专人负责、全程跟踪,禁止将危险废物排放至环境中。沉淀池沉渣、回收粉尘、废布袋经收集后委外处置,不得外排,依托现有炉渣库、粉煤灰筒仓贮存,一般工业固废贮存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要求。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不得随意扔撒或者堆放; 5.项目以码头边界为起点设置50米的卫生防护距离,目前该范围内无居民等敏感目标,今后该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目标; 6.建设单位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防止运营过程及污染治理设施事故引发的次生环境污染事故。在该项目实际排放污染物前,按《企事业单位和工业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导则》(DB32/T3795-2020)完成环境风险应急预案的编制,明确风险防控措施、隐患排查频次、培训演练等具体实施要求,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你单位在项目设计、施工建设和生产中总平面布局以及主要工艺设备、储运设施、公辅工程、污染防治设施安装、使用中涉及安全生产的应遵守设计使用规范和相关主管部门要求;应对各类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7.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的规定规范设置排放口及标识;按国家、省、市生态环境部门相关要求,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配套设施; 8.建设单位应按《报告表》提出的要求执行环境监测制度,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 819-2017)和行业规范编制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监测工作,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9.项目建设施工期必须采取污染控制及治理措施。组织做好施工期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并纳入工程监理。 | |
2 | 半导体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 | 相城区阳澄湖镇岸山村西横港街10号 | 苏州迈格 (略) | 苏州 (略) | 项目改造后新增年产沉积设备10套、半导体器件*件项目 | 1.厂区应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 含重金属废水经重金属废水预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与高浓度废水、低浓度废水(包含碱液喷淋废水)一起排入厂区综合废水处理站,经综合废水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与纯水制备浓水、生活 (略) (略) (略) (略) (澄阳污水处理厂)处理,其中总镍、总铬在重金属废水预处理设施排口从严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表3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厂区总排 (略) (略) (澄阳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2三级标准,建设单位应加强运行管理,落实《报告表》中治理措施,执行《报告表》中相应排放标准,确保废水稳定达标排放; 2.建设单位应落实废气收集和净化技术,确保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处理效率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打磨抛光工序废气经收集处理后通过15米高DA001排气筒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表1标准;去焊色、电解、钝化工序废气经收集处理后通过15米高DA002排气筒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表1标准;污水处理站废气经收集处理后通过15米高DA003排气筒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标准。加强对生产车间的管理,采取适当措施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厂界无组织废气执行《报告表》中相应排放标准,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应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附录A中特别排放限值; 3.建设单位应采取防振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 4.危险废物、一般固体废弃物、生活垃圾分类收集。项目实施后产生的危险废物为:废切削液(900-006-09),油泥(900-200-08),废电解液(900-307-34),废钝化液(900-306-34),废滤芯、废包装容器、废含油抹布、废过滤材料及树脂(900-041-49),含重金属污泥(336-064-17),废矿物油(900-217-08),废油桶(900-249-08),废活性炭(900-039-49)。该项目应配套建设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要求的危险废物贮存场所,面积不小于60m2,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签。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要求加强日常管理,危险废物情况记录上应注明危险废物的名称、来源、数量、特性和包装容器的类别、入库日期、存放库位、废物出库日期及接收单位名称。危险废物应该委托持有有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具备相应处理能力的单位进行处理,安排专人负责、全程跟踪,禁止将危险废物排放至环境中。废边角料、不合格品、收集的粉尘、废布袋、废磨料、废包装材料、生化处理污泥、RO膜经收集后外售处置,不得外排,一般工业固废贮存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要求,一般工业固废仓库面积不小于30m2。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不得随意扔撒或者堆放; 5.项目分别以厂房二、厂房三车间边界为起点设置100m卫生防护距离;厂房四维持现有50m卫生防护距离不变,目前该范围内无居民等敏感目标,今后该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目标; 6.建设单位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防止运营过程及污染治理设施事故引发的次生环境污染事故。在该项目实际排放污染物前,按《企事业单位和工业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导则》(DB32/T3795-2020)完成环境风险应急预案的编制,明确风险防控措施、隐患排查频次、培训演练等具体实施要求,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你单位在项目设计、施工建设和生产中总平面布局以及主要工艺设备、储运设施、公辅工程、污染防治设施安装、使用中涉及安全生产的应遵守设计使用规范和相关主管部门要求;应对各类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7.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的规定规范设置排放口及标识;按国家、省、市生态环境部门相关要求,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配套设施; 8.建设单位应按《报告表》提出的要求执行环境监测制度,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 819-2017)和行业规范编制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监测工作,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9.项目建设施工期必须采取污染控制及治理措施。组织做好施工期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并纳入工程监理。 | |
3 | 扩建生产 汽车零部件、电子零部件、医疗器材配件、精密滚轴项目 | 相城区黄 (略) 10-3号 | 苏州 (略) | (略) (略) | 年生产汽车零部件*个、电子零部件*个、医疗器材配件*个、精密滚轴*个(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的除外)项目 | 1.厂区应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本项目不新增生活污水,生活污水 (略) (略) (黄埭污水处理厂)处理, (略) (略) (黄埭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 2.建设单位应落实废气收集和净化技术,确保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处理效率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出片、成型、注塑成型工序废气经收集处理后通过15米高DA001排气筒排放,其中非*烷总烃执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5标准,*苯、*苯、1,3-*二烯、苯*烯、*烯腈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含2024年修改单)表5标准;加强对生产车间的管理,采取适当措施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厂界无组织废气执行《报告表》中相应排放标准,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应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附录A中特别排放限值; 3.建设单位应采取防振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 4.危险废物、一般固体废弃物、生活垃圾分类收集。项目实施后产生的危险废物为:废油桶、废矿物油(900-249-08),废活性炭(900-039-49)。该项目应配套建设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要求的危险废物贮存场所,面积不小于9m2,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签。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要求加强日常管理,危险废物情况记录上应注明危险废物的名称、来源、数量、特性和包装容器的类别、入库日期、存放库位、废物出库日期及接收单位名称。危险废物应该委托持有有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具备相应处理能力的单位进行处理,安排专人负责、全程跟踪,禁止将危险废物排放至环境中。硅胶/橡胶边角料、塑胶边角料、离型纸边角料、胶带/泡棉/保护膜边角料、废包装材料(不含化学品)经收集后外售处置,均不得外排,一般工业固废贮存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要求,一般工业固废仓库面积不小于24m2。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不得随意扔撒或者堆放; 5.项目以厂界边界为起点设置100米的卫生防护距离,目前该范围内无居民等敏感目标,今后该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目标; 6.建设单位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防止运营过程及污染治理设施事故引发的次生环境污染事故。在该项目实际排放污染物前,按《企事业单位和工业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导则》(DB32/T3795-2020)完成环境风险应急预案的编制,明确风险防控措施、隐患排查频次、培训演练等具体实施要求,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你单位在项目设计、施工建设和生产中总平面布局以及主要工艺设备、储运设施、公辅工程、污染防治设施安装、使用中涉及安全生产的应遵守设计使用规范和相关主管部门要求;应对各类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7.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的规定规范设置排放口及标识;按国家、省、市生态环境部门相关要求,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配套设施; 8.建设单位应按《报告表》提出的要求执行环境监测制度,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 819-2017)和行业规范编制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监测工作,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9.项目建设施工期必须采取污染控制及治理措施。组织做好施工期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并纳入工程监理。 | |
4 | 新建生产汽车零配件、医疗零配件、OA设备零配件项目 | (略) 相城区黄埭 (略) 9号1号楼 | 旭源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 (略) (略) | 年产汽车零配件*件、医疗零配件*件、OA设备零配件*件(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的除外)项目 | 1.厂区应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生活污水 (略) 相城区东桥集中污水处理厂处理, (略) 相城区东桥集中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 2.建设单位应落实废气收集和净化技术,确保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处理效率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注塑工序废气经收集处理后通过15米高DA001排气筒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2024年修改单)表5标准。加强对生产车间的管理,采取适当措施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厂界无组织废气执行《报告表》中相应排放标准,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应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附录A中特别排放限值; 3.建设单位应采取防振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 4.危险废物、一般固体废弃物、生活垃圾分类收集。项目实施后产生的危险废物为:废矿物油(900-218-08),废油桶(900-249-08),废活性炭(900-039-49)。该项目应配套建设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要求的危险废物贮存场所,面积不小于5m2,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签。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要求加强日常管理,危险废物情况记录上应注明危险废物的名称、来源、数量、特性和包装容器的类别、入库日期、存放库位、废物出库日期及接收单位名称。危险废物应该委托持有有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具备相应处理能力的单位进行处理,安排专人负责、全程跟踪,禁止将危险废物排放至环境中。金属边角料、不合格金属件、废包装材料(不含化学品)经收集后委外处置,均不得外排,一般工业固废贮存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要求,一般工业固废仓库面积不小于5m2。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不得随意扔撒或者堆放; 5.项目以生产车间边界为起点设置100米的卫生防护距离,目前该范围内无居民等敏感目标,今后该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目标; 6.建设单位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防止运营过程及污染治理设施事故引发的次生环境污染事故。在该项目实际排放污染物前,按《企事业单位和工业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导则》(DB32/T3795-2020)完成环境风险应急预案的编制,明确风险防控措施、隐患排查频次、培训演练等具体实施要求,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你单位在项目设计、施工建设和生产中总平面布局以及主要工艺设备、储运设施、公辅工程、污染防治设施安装、使用中涉及安全生产的应遵守设计使用规范和相关主管部门要求;应对各类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7.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的规定规范设置排放口及标识;按国家、省、市生态环境部门相关要求,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配套设施; 8.建设单位应按《报告表》提出的要求执行环境监测制度,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 819-2017)和行业规范编制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监测工作,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9.项目建设施工期必须采取污染控制及治理措施。组织做好施工期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并纳入工程监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