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 (略) 关 (略) (略)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绿色采购的通知
各预算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 (略) 关于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精神,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持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财资环〔2022〕53号)的工作部署,现就进 (略) 政府绿色采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加强落实政府绿色采购
(一)各级预算单位在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依据《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财库〔2019〕19号)、《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财库〔2019〕18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在技术、服务等满足采购需求的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或者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如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对《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进行更新的,按更新后的产品清单执行。
(二)鼓励采购人按照《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31号)的要求,在政府采购工程中优先采购可循环可利用建材、高强度高耐久建材、绿色产品部件、绿色装饰装修材料、节水节能建材等绿色建材产品。
二、有关工作要求
(一)采购人按照《广西壮 (略) 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采〔2021〕67号)的要求编制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及其采购计划时,应按要求落实政府绿色采购相关政策。
(二)采购人及其委托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属于政府绿色采购范畴的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过程中,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载明对产品的节能、环保要求,并明确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范围,对于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要作为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条款。同时对政府优先采购的节能、 环境标志产品设置合理的评审规则、评分标准,对提供政府优先采购的节能、环境标志产品的投标供应商给予评审加分。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政府绿色采购的重要意义加大政府采购政策宣传的同时,将政府绿色采购纳入预算绩效管理范围开展年度绿色采购绩效评估。
宁 (略)
2023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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