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竞包单位:
现 (略) ( (略) - (略) )道路新建工程监理(发包编号:F24-043)发包文件作如下澄清:
1.发包文件第二章竞包人须知前附表 1.4.1 资格审查资料的其他要求(2)拟派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中“提供职称证书”调整为“提供资格证书”。
2.发包文件内竞包文件格式中独立保函格式调整如下:
投标保函
(独立保函)
编号:
投标人:
地址:
招标人:
地址:
开立人:
地址:
致 (招标人名称) :
我方(即“开立人”)已获得通知,本保函投标人已响应贵方于 年 月 日就 (招标项目名称+标段名称) 发出的招标文件,并已向贵方提交了投标文件(即“基础交易”)。
一、我方理解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需向贵方提交投标保函,以担保投标人诚信履行其在上述基础交易中承担的投标人义务。鉴此,应投标人申请,我方在此向贵方(下称“受益人”)开立投标保函(以下简称“本保函”),本保函担保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大写) (投标保证金金额) 元(¥ )。
二、我方在投标人发生以下情形时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1.投标截止后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投标文件的;
2.中标后,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无正当理由不与受益人订立合同,或签订合同时向受益人提出附加条件;
3.中标后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4.存在招标文件规定的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其他情形。
三、本保函为不可撤销、见索即付的独立保函。本保函在投标有效期或经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保持有效。
四、我方承诺,在收到受益人提交的书面付款通知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担保金额内按照付款通知要求支付,前述书面付款通知即为付款要求之单据,无须提交其他证明文件。
付款通知应满足以下要求:
1.经受益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受益人公章;
2.载明要求支付的金额及付款方式;
3.载明投标人存在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和适用的具体条款;
4.书面付款通知应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到达的地址: 。
五、未经我方书面同意,本保函不得转让、质押。
六、本保函项下的基础交易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不影响本保函的独立有效。
七、本保函到期后,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义务和责任均自动消灭。
八、本保函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争议裁判管辖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略) 。
九、本保函自我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开 立 人: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开立时间: 年 月 日
注:本格式仅供参考,具体格式按系统生成的为准。
发包人: (略) (略)
发包代理机构:浙江天成合力 (略)
2024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