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老家河南酒业集团有限公司17%股权 | ||
---|---|---|---|
项目编号 | HA2024CQ* | 监测编号 | G** |
转让底价 | 207.63 万元 | 债权金额(万元) | |
挂牌开始日期 | 2024-10-18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4-11-15 |
项目概述 |
标的企业信息
企业名称 | 老家 (略) | ||
---|---|---|---|
注册地(地址) | (略) (略) (略) 5号融创中原大观11号楼1单元30层3011室 | (略) | 河南省/ (略) |
法定代表人 | 王季勇 | ||
成立时间 | 2021-10-15 | 注册资本(万元) | 1000.*人民币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经营规模 | 微型 |
企业类型 | (略) | 所属行业 | 批发和零售业/批发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MA9KAPH29M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酒类经营;烟草制品零售;烟草专卖品进出口;电子烟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 (略) 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批发(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办公用品销售;文具用品零售;文具用品批发;日用百货销售;针纺织品销售;农副产品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企业形象策划;品牌管理;市场营销策划;企业管理咨询;会议及展览服务;摄像及视频制作服务;图文设计制作;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发布;广告制作;平面设计;工程管理服务;酒店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内部决策情况 | 股东会决议 |
职工人数(人) | 7人 | 金融分类 | |
股东数量(个) | 3 | 股份总数 | |
企业股权结构 |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郑州 (略) | 49 | ||
河南省中视 (略) | 34 | ||
(略) | 17 | ||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 |||
以下数据出自年度审计报告 | |||
前一年度 | 2023 年 |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净资产(所有者权益) | |
1227.* 万元 | 232.* 万元 | 994.* 万元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741.* 万元 | -60.* 万元 | -61.* 万元 | |
审计机构名称 | 河南正永 (略) | ||
备注 |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财务报表 | |||
报表类型 | 月报 | ||
财务报表日期 | 2024-05-31 |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净资产(所有者权益) | |
1083.* 万元 | 171.* 万元 | 912.* 万元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141.* 万元 | -82.* 万元 | -82.* 万元 | |
备注 |
评估信息
评估机构名称 | 河南 (略) | 核准(备案)机构 | 河南 (略)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4-05-17 | 评估基准日 | 2023-12-31 |
评估价格(万元) | 169.7552 | 评估总资产(万元) | 1231.29 |
评估总负债(万元) | 232.73 | 净资产(万元) | 998.* |
转让方信息
转让方名称 | (略)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38N | (略) | 河南省/ (略) |
是否国资 | 是 | 是否联合转让 | 否 |
注册地(地址) | (略) (略) 东段28号 | 经营规模 | 大型 |
企业类型 | (略) | 经济类型 | 国 (略) (企业) |
注册资本(万元) | 6250人民币 | 法定代表人 | 王世伟 |
所属行业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商务服务业 | 金融分类 | |
内部决策情况 | 股东会决议 | ||
转让方持有产(股)权比例 | 17.* % | 本次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7.*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 省级其他部门监管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河南 (略) |
---|---|---|---|
国资监管机构 (略) | 河南省 | ||
上级批准单位 | 河南 (略) | 批准文件类型 | 其他 |
批准日期 | 2024-04-10 | 批准文件名称/决议名称 | 董事会纪要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
---|---|---|---|---|
征集到两个及以上意向方 采用的交易方式 | 拍卖 | |||
交易方式说明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是 | |
权重报价或招投标实施方案主要内容 | ||||
优先权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 否 | (略) 上报名 | 否 | |
是否因产权转让导致 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是 | |||
披露方式 | 产权 (略) 站 | |||
披露媒体 | ||||
保证金设定 | ||||
保证金金额 | 60 万元 | |||
保证金交纳时间 | 交易机构受让登记后交纳(交易所初审后) | |||
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 | 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 |||
(略) 置方式 | ||||
价款支付要求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分期支付 | |||
价款支付要求 | 受让方在成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以货币形式一次性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若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略) 场报价利率支付分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是依法成立、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不存在失信行为(意向受让方应 (略) 失信被执行人名 (略) 书面查询报告)的证明文件。3.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信息披露期即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信息披 露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企业进行全面了解 ,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即视作已完成尽职调查及已完全了解标的企业状况,并认可全部交易条件,自愿接受标的企业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企业状况及瑕疵等为由,要求退还交易保证金或拒付交易价款或提出任何索赔。2.其他披露事项参见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公告期满后,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由产权交易机构按照公告的竞价方式组织实施公开竞价。若只征集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由河南 (略) 组织交易双方签约,成交价按挂牌价与投标报价孰高原则确定。2、意向受让方报名时需交纳*元人民币的保证金。如竞买成功可将保证金抵作转让标的的转让价款,如竞买未成功,则无息全额退还保证金。3、由于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的,转让方有权将本次转让标的再行挂牌转让,对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扣除为组织此次交易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后剩余部分归转让方所有,作为对交易机构及转让方的补偿,不予退还的保证金尚不足以弥补转让方损失的,意向受让方或 受让方还应当另行承担赔偿责任 。再行挂牌转让的价格低于本次转让价的,受让方须补足差额:(1)未能按时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2)未按时支付应付交易价款 、产权交易服务费等相关 费用的;(3)挂牌期满成为唯一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4)挂牌期满成为2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之一后 ,单方撤回受让申请 ,或未按时参加后续拍卖程序,或虽参加但未以不低于起拍价应价的 ,或恶意竞价造成交易失败的;(5)拍卖成交后,被以最高应价确定为买受人,但未按拍卖人要求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的;(6)故意提供虚假 、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损失的;(7)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8)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9)获取转让方的商业秘密,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4、受让方在成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以货币形式一次性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若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 ,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略) 场报价利率支付分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5、意向受让方应认可《转让方案》、《产权交易合同》(产权转让价格以实际公开挂牌结果为准)的全部内容 ,并承诺在受让成功后严格遵守、执行。6、产权工商变更期间所产生的一切税费均由受让方承担。7、本次股权转让不 (略) 正式员工劳务合同的正常履行, (略) 委 (略) 负责安置。8、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 (略) 继续存续、法人主体地位不变,买受方受让成功后,按比例承继本次股权转让前企业存在的债权债务,继续依法履行本次股权转让前标的企业签订的合同、协议。9、标的企业自评估基准日至产权变更之日期间损益由受让方按比例承担或享有。 |
挂牌公告及联系方式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次日起 20 个工作日 | 是否自动延牌 | 否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王兵 | 交易机构联系人手机号 | * |
交易机构联系传真 | 交易机构联系地址 |
项目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