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破产检察监督工作的提示
2021年6月15日,中共中央下发了《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意见》强 (略) 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司法机关。为进一步推进破产检察监督工作,有效防范和打击破产领域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公证等妨害破产案件行为,规范破产案件程序,
依法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略) 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等规定,破产管理人、债权人、债务人等发现以下情形的,可依法 (略) 提出控告、移送相关线索,或申请法律监督:
1.采取伪造的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 (略) 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干扰破产案件审理的;
2.对涉破产的生效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不服的;
3.采取非法手段执行债务人财产,导致债务人财产利益不当减少,侵害债权人利益的;
4.破产程序中涉嫌虚假诉讼、妨害清算、虚假破产、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略) 置查封扣押财产、抽逃出资、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违法犯罪行为的;
5.破产案件有侵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
6.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
7.其他属 (略) 监督的事项。
(略) 提出控告、移送监督线索或申请法律监督的,相关材料可通过当场或邮寄方式提交。 (略) 收到相关线索及材料,按照法律规定予以审查核实 (略) 理。
邮寄地址: (略) (略) ( (略) (略) 东关街道定安大道6号)
收件人: (略) (略) 民事检察部
联系电话:0851-(略)
(略) (略)
202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