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资产描述 | 标的资产共13幢办公楼,主体为2-3层钢筋混凝框架结构建筑物,单幢建筑面积为600.48平方米至*平方米不等,合计建筑面积*平方米,土地面积*平方米。整幢办公楼外墙喷涂浅灰色仿石涂料,局部彩钢板幕墙,铝合金地弹门,中空断桥铝玻璃幕墙及外窗。 |
资产类别 | 不动产 | 地理位置 | (略) 花桥镇金融大道687号9号房 |
不动产登记证号 | 昆房权证花桥字第*号 |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1034.74 |
房屋总层数 | 2 |
资产类别 | 不动产 | 地理位置 | (略) 花桥镇金融大道687号10号房 |
不动产登记证号 | 昆房权证花桥字第*号 |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1034.74 |
房屋总层数 | 2 |
资产类别 | 不动产 | 地理位置 | (略) 花桥镇金融大道687号1号房 |
不动产登记证号 | 昆房权证花桥字第*号、第*号、第*号 |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7611.07 |
房屋总层数 | 3 |
资产类别 | 不动产 | 地理位置 | (略) 花桥镇金融大道687号5号房 |
不动产登记证号 | 昆房权证花桥字第*号 |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600.48 |
房屋总层数 | 2 |
资产类别 | 不动产 | 地理位置 | (略) 花桥镇金融大道687号6号房 |
不动产登记证号 | 昆房权证花桥字第*号 |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600.48 |
房屋总层数 | 2 |
资产类别 | 不动产 | 地理位置 | (略) 花桥镇金融大道687号7号房 |
不动产登记证号 | 昆房权证花桥字第*号 |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600.48 |
房屋总层数 | 2 |
资产类别 | 不动产 | 地理位置 | (略) 花桥镇金融大道687号8号房 |
不动产登记证号 | 昆房权证花桥字第*号 |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1034.74 |
房屋总层数 | 2 |
资产类别 | 不动产 | 地理位置 | (略) 花桥镇金融大道687号14号房 |
不动产登记证号 | 昆房权证花桥字第*号 |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3149.85 |
房屋总层数 | 3 |
资产类别 | 不动产 | 地理位置 | (略) 花桥镇金融大道687号2号房 |
不动产登记证号 | 昆房权证花桥字第*号 |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600.48 |
房屋总层数 | 2 |
资产类别 | 不动产 | 地理位置 | (略) 花桥镇金融大道687号3号房 |
不动产登记证号 | 昆房权证花桥字第*号 |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600.48 |
房屋总层数 | 2 |
资产类别 | 不动产 | 地理位置 | (略) 花桥镇金融大道687号4号房 |
不动产登记证号 | 昆房权证花桥字第*号 |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600.48 |
房屋总层数 | 2 |
资产类别 | 不动产 | 地理位置 | (略) 花桥镇金融大道687号11号房 |
不动产登记证号 | 昆房权证花桥字第*号 |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1034.74 |
房屋总层数 | 2 |
资产类别 | 不动产 | 地理位置 | (略) 花桥镇金融大道687号13号房 |
不动产登记证号 | 昆房权证花桥字第*号 |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3149.84 |
房屋总层数 | 3 |
抵债、租赁等他项权利情况 | 无 | |||||||||||
重要信息披露 | 根据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 1、委估房地产的评估结果包含增值税。 | |||||||||||
其他披露内容 | 1、因本标的为国有资产,其转让过程中较其他转让方式有所不同,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整个转让过程不少于180天。 2、本项目评估值及转让价格包含增值税。其他税费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 3、本项目整体转让,挂牌底价为*万元,其中: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转让5-8号楼、14号楼及1号楼三分之一份额,建筑面积:8523.05平方米,土地面积*.72平方米,挂牌底价为7262.*元;上海黄金交易所转让2-4号楼、11号楼、13号楼及1号楼三分之一份额,建筑面积:8523.04平方米,土地面积*.39平方米,挂牌底价为7262.*元; (略) (略) 转让9-10号楼及1号楼三分之一份额,建筑面积;4606.5平方米,土地面积9947.39平方米,挂牌底价为3775.*元。若产生竟价,以本项目挂牌价格为竞价底价,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上海黄金交易所、 (略) (略) 分别按照各自转让标的挂牌价格对应本项目挂牌价格占比分配竞价后成交价格的增值部分。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
转让方名称 | (略) (略) | ||
注册地(住所) | (略) 黄浦 (略) 2号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中央其他部委监管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人民银行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人民银行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
转让方名称 | 上海黄金交易所 | ||
注册地(住所) | (略) 黄浦 (略) 99号 | ||
经济类型 | 国有事业单位,国有社团等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中央其他部委监管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人民银行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人民银行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
转让方名称 |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 ||
注册地(住所) | (略) (略) 15号 | ||
经济类型 | 国有事业单位,国有社团等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中央其他部委监管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人民银行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交纳交易保证金*元到上海联 (略) 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竞买人递交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支付剩余交易价款之日支付剩余交易价款之日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支付剩余交易价款之日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意向受让方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略) 络竞价(多次报价)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 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 (1) 无需贷款的:受让方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交易价款和交易手续费支付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资产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后 3 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转付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由于受让方的原因未按时支付交易价款,转让方有权暂停后续标的资产买卖交易。受让方逾期支付交易价款的,转让方将按购房总价的每日万分之五收取滞纳金:若超过 30 日,则视作受让方重大违约,转让方有权扣除全部交易保证金或等额的交易价款,并另行公开处置标的,并要求受让方赔偿实际损失。 (2)需银行贷款的:受让方可申请用银行贷款支付首付款以外的剩余价款,首付款(含前期支付的交易保证金) 不得低于产权标的成交价格的 50%,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首付款(含保证金) 和交易手续费支付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资产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后 3 个工作日内将首付款转付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受让方需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 30 天内办妥银行贷款手续(包括签署贷款抵押合同、支付相关费用等手续),贷款部分直接转入转让方指定银行监管账户。受让方已付款及银行同意贷款之和与受让价格的不足部分,受让方需将该不足部分自办妥银行贷款手续起 5 个工作日内支付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收到对应款项后在 3 个工作日内转付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若由于受让方的原因或银行贷款政策变化等其他非转让方原因导致银行贷款不成或贷款不足且受让方未按时支付交易价款的,转让方有权暂停后续房屋买卖交易。受让方逾期支付交易价款的,转让方将按购房总价的每日万分之五收取滞纳金;若超过30日,则视为受让方重大违约,转让方有权扣除已付交易价款(含交易保证金),并另行公开处置标的,并要求受让方赔偿实际损失。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递交受让申请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全额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1)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 (2)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20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1)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 (2)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 (3)竞 (略) 络竞价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 5.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递交了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方面的瑕疵等为由退还标的物或拒付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6.转让标的权属变更登记过程中所涉及的税费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 7.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书面承诺:(1)意向受让方已自行对照并充分了解国家及地方关于购房资格和贷款资格的规定和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构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资格和贷款条件,决定是否参与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2) 本标的资产以现状交接,受让方同意按照标的物及标的物室内外装修及配套设施的安装等现状接收标的房产。(3) 标的房产涉及的物业、水、电等相关费用如有欠缴,办理过户手续(新《不动产权证书》出具之日)前产生的费用由转让方承担,办理过户手续(新《不动产权证书》出具之日)后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4)受让方即为房屋买受人,与新《不动产权证书》权利人一致。(5)承诺已对本标的资产进行过实地查看,并核实不动产权证相关内容,确认没有异议。 8.本项目受让方应自《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成交价的0.8%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支付交易手续费。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境内外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4、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万元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信息披露期 | 60个工作日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展示时间 | 公告期内 |
展示地点 | 标的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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