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略)
(略) 罚决定书
庆环罚〔2024〕46号
大庆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1BCLE004
地??址:黑龙江省大 (略) (略) 17号楼107
法定代表人:苏重明
我局于2024年8月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二期项目(大庆 (略) 利用玉米芯深加工糠醛及石墨烯生产研发项目)于2024年2月开工建设,该项目按照《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名录》(2021)第二十三大项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第44小项的规定应办理环境影响报告书,但你单位二期项目环评文件未取得环评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大庆 (略) 于2024年8月19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用于证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情况;
2.我局于2024年8月19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用于证明企业二期项目进行了建设;
3.我局于2024年8月19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用于证明大庆 (略) 利用玉米芯深加工取得糠醛及石墨烯生产研发项目未取得生态环境部门环境影响评价批复,企业承认了在取得批复的情况下进行建设的有关情况;
4.大庆 (略) 于2024年8月19日提供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承诺书》1份,用于证明大庆 (略) 二期项目建设项目投资总额为*元;
5.大庆 (略) 于2024年8月19日提供的《关于大 (略) 大庆 (略) 新建锅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1份、《大庆 (略) 新建锅炉房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1份,用于证明大庆 (略) 新建锅炉房项目有环评批复和验收;
6.大庆 (略) 于2024年8月19日提供的《全国个体私营经济 (略) 小微企业名录》1份,用于证明大庆 (略) 为小微企业;
7.大庆 (略) 于2024年8月19日提供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表》1份,用于证明大庆 (略) 利用玉米芯深加工糠醛及石墨烯生产研发项目建设项目类别为23-044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农药制造、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合成材料制造、专用化学产品制造、炸药、火工及焰火产品制造;
8.大庆 (略) 于2024年8月19日提供的《应急预案备案表》1份,用于证明大庆 (略) 应急预案已进行备案;
9.大庆 (略) 于2024年8月19日提供的《排污许可证》1份,用于证明大庆 (略) 有排污许可证;
10.大庆 (略) 于2024年8月19日提供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初审意见》1份,用于证明大庆 (略) 利用玉米芯深加工糠醛及石墨烯生产研发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通过评审;
11.大庆 (略) 于2024年8月19日提供的《大 (略) (略) 精细化工 (略) 一二期C-03-1地块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成交通知书》及收据和完税证明1份,用于证明大庆 (略) 用地的投资情况;
12.大庆 (略) 于2024年8月19日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份、《电力施工合同》、《工矿产品购销合同》1份、《锅炉安装工程施工合同》2份、及收据和完税证明1份、《大庆 (略) 固定资产的发票统计表》1份,用于证明大庆 (略) 一期项目的投资情况;
13.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8月19日现场拍摄的照片1张,用于证明大庆 (略) 二期项目现场建设情况。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0月12日作出的《 (略) 罚事先告知书》(庆环罚告字〔2024〕51号),于2024年10月12日送达《 (略) 罚事先告知书》(庆环罚告字〔2024〕51号)告知你单位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略) 分,”的规定,根据环 (略) 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综合你单位情况:建设项目进程为基础建设阶段、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的类别为报告书、建设项目地点为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区划、产业政策的要求、经济承受度为小型、无补救措施、改正态度积极、近两年环境违法次数为2次等裁量因素,我局决定对 (略) 以如 (略) 罚:
罚款人民币*万元整(¥*元整)。
限你单位自 (略) 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 (略) 开具的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根据缴款编码,将罚款缴纳至黑龙江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 (略) 罚款。
你单位如 (略) 罚决定,可在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 (略) (略)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 (略) 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 (略)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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