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竞价要求 1.意向合作方须亲自尽调勘验标的,标的状况以尽调勘验时的实际情况为准。意向合作方须在对标的状况及交易风险进行充分勘验调查研判后签署《勘验确认表》(签署《勘验确认表》,尽调勘验人须与意向合作方登记联系人一致,不一致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按照公告的要求向中心提出报名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到中心指定银行账户。各意向合作方一旦提交报名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全部与合作相关的内容,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同时不得以不了解标的合作内容等为由拒绝履行相应运营义务,否则视为违约,招商方将按 (略) 置保证金。 2.意向合作方在进行e交易系统报名时需要上传电子勘验确认表(意向合作方进行受让登记时需上传)、资格条件证明文件以及其他报名资料,竞价结束时的最高报价者即为最终运营合作方,最终运营合作方须在竞价结束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并将《项目招商合作申请书》原件、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勘验确认表、意向合作方案等纸质报名资料(复印件的签字或盖章)递交至中心。竞价保证金自动转为成交价款中首年固定收益,及交易服务费的等额部分。招商方支付全额服务费后,中心将首年固定收益转付至招商方指定银行账户。 双方应于竞价成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订《运营合作协议》,最终运营合作方应当在《运营合作协议》签订且收到中心结算账户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向中心指定账户支付成交价款中足额基建修缮金到中心指定账户。中心在收到《运营合作协议》、成交价款(首年固定收益+基建修缮金)、交易服务费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 3.《运营合作协议》签订后招商方与最终合作方办理标的移交手续(具体以《运营合作协议》约定为准)。 二、修缮要求 1.《运营合作协议》签订起 40个工作日内制定基建修缮方案、装修改造方案,并与招商方进行方案修改确认。 2.根据最终双方最终确认的基建修缮方案、装修改造方案,招商方督促、监督最终运营方进行相关工作推进。相关工作完成后,经第三方建筑 (略) 出具《建筑工程鉴定报告》后,进行标的室内装修。 3.修缮完毕后,房屋应达到房屋结构安全,满足抗震、防火等安全要求,生活设施配套完善,满足使用需求为准。 备注:《建筑工程鉴定报告》由双方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完成。
三、合作方式 1.本项目为投资运营一体化合作,合作期10年,修缮装修期9个月(合同签订且资产移交后开始计算修缮装修期,修缮装修期不计入合作期,不支付固定收益)。 2.基建修缮金(垫付):*元(自合作第二年起,最终合作方从应缴固定收益中每年进行部分折抵,70%/年*6年,直至折抵完毕),每年剩余固定收益按照公告约定交付至招商方。《运营合作协议》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交至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交易中心按运营合作双方出具的《基建修缮金转付通知书》要求于3个工作日内转付至双方指定账户。 3.装修改造投资:*元(不进行折抵,合作期满装修改造成果归招商方所有)。 4.第8年至第10年,合作方在向招商方缴纳固定收益的基础上,还需向招商方分配5%的项目净利润。 四、其他条件: (1)竞价保证金:*元(成交后扣除首年固定收益及交易服务费后,转为基建修缮金等额部分) (2)修缮质保金:*元,基建修缮方案确定后3个工作日内交至招商方指定账户。《建筑工程鉴定报告》出具后,由招商方扣除履约保证金后无息退还合作方。 (3)履约保证金*元,在《运营合作协议》履约期满后或提前终止时,如合作方全面履行了《运营合作协议》约定,则招商方将履约保证金退还至合作方指定账户;如合作方未能履行《运营合作协议》约定,存在应当支付违约金或承担赔偿责任情形时,招商方相应扣减或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4)固定收益以最终成交价为准,除首年固定收益场内结算外,其余年度的固定收益支付方式以合作双方签订的《运营合作协议》为准,由双方自行结算。 (5)如因最终合作方装修改造不当、使用不当造成该房屋及设施、设备损坏的,最终合作方负责修复或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6)最终合作方保证合作期间守法合规使用,不利用标的从事任何违法犯罪活动,如因最终合作方的原因和行为产生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全部由最终合作方承担和负责,与招商方无关。标的禁止存放危险化学品,不可从事国家法律禁止的活动等。如有发生爆炸、火灾等情况均由最终合作方负责。最终合作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用途合理使用该标的。 (7)维修要求:运营合作期间,最终合作方负责房屋的修缮、设备设施维修改造等,并承担相应费用,装修改造产生的不动产归属于招商方,合作期满不予补偿。 (8)最终合作方不可破坏建筑主体结构,保证该项目标的建筑体的原貌修缮,不得随意改变房屋的承重结构、设施,不得改变建筑物附属设施的功能和用途,如需改变该房屋的内部结构或设置对该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时或改变建筑物附属设施的功能和用途,需征得招商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所需投资由最终合作方承担。 (9)运营合作期间,未经招商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房产整体或部分以任何方式进行转售、转租、转包、转借、抵押、担保给第三方或其他损害标的的行为,未尽事宜可通过双方协商后经书面确认生效。 (10)税费的负担:标的交付之前产生的水、电、采暖、制冷、物业等费用由招商方承担;标的交付日后每年所产生的房产税、土地增值税由招商方承担,其他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电、采暖、制冷、物业等相关费用)均由最终合作方承担。 (11)运营合作期间对消防、卫生、综合治理等的要求: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最终合作方应执行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全部责任和服从招租方监督检查。最终合作方须确保使用房产的安全。如需装修及改建的报批、验收等手续及有关费用由最终合作方自行负责,最终合作方装修及改建必须达到相关部门或招商方标准或要求,并及时将消防等相关部门的审批,验收合格文件复印给招商方。如果发生消防部门要求进行消防整改的情况,由最终合作方负责整改并承担全部费用。 (12)最终合作方相关其它条件及各方权、责、利等内容以《运营合作协议》为准,但公告中公示、披露的其他情况、条件中披露的其他条件等内容须作为《运营合作协议》的组成部分,与《运营合作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最终合作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运营合作协议》内容不得与公告内容相违背。 (13)标的房产运营合作期间如因政府征收、征用、出卖、开发等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作终止的,则《运营合作协议》自行终止,同时招商方保留根据自身需要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房产的权利,具体在《运营合作协议》中约定。如发生上述情形《运营合作协议》终止的,最终合作方需无条件搬出并交还该标的,招商方不承担最终合作方所有已投入费用及其他损失,当年已缴纳固定收益按照实际合作期限进行结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