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镇社会安全事件处置工作,提高处置能力,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建立健全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处置体系和运行机制,快速、高效、有序地开展各项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国家财产损失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参照上级有关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原则。坚持执政为民,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维护稳定原则。完善防范和处置机制,严厉打击、严密防范破坏社会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维护社会稳定。
3、依法妥善处置原则。正确充分运用法律,依法采取措施,快速反应,及时妥善处置,尽快平息事态,恢复秩序。
4、严格依法办事原则。处置过程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区别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并依法及时取证;参与处置工作人员坚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防止滥用职权和处置失当,导致扩大事态,造成负面影响。
5、部门密切配合原则。各有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全力配合主管部门做好工作,形成合力、快速、高效、有序处置。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成立镇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协调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处置工作。组长由镇长担任,成员由镇各有关部门、派出所负责同志担任。
镇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综治办,办公室主任由综治办主任兼任。其职责是:
(1)及时传达、贯彻落实上级有关部门关于处置社会安全事件工作意见、措施和上级领导关于处置工作的指示、要求;
(2)保持与镇处置社会安全事件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联系,及时沟通情况,互通信息;
(3)负责社会安全事件有关重大情况、处置措施和预警信息、现场采集信息的上报下达和反馈;
(4)负责镇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完成领导小组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三、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发生以下重大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
突发重大刑事案件和恐怖袭击事件:
指各种犯罪组织和犯罪分子采取暴力、恐怖或其他手段,有预谋地实施严重威胁国家安全或社会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或严重影响的案件、事件。主要有:
(1)劫持机动车辆的案件;
(2)采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手段,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案件;
(3)采用暴力或恐怖手段暗杀或劫持扣押人质的案件;
(4)重大破坏交通设施和交通工具的案件;
(5)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及危害国计民生的重大事件。
突发重大群体性事件:
指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的群体性治安事件。主要有:
(1)人数较多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
(2)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罢工、罢课、罢市;
(3)聚众围堵、冲击党政首脑机关、重要警卫目标、广播电台以及其他要害部位或者单位;
(4)聚众堵塞公共交通枢纽、交通干线、破坏公共交通秩序或非法占据公共场所;
(5)在大型体育比赛、文娱、商贸、庆典等活动中出现的聚众滋事或者骚乱;
(6)聚众哄抢国家仓库、重点工程物资以及其他公私财产;
(7)较大规模的聚众械斗;
(8)集体信访引发的重大群体性治安事件;
(9)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的其他群体性行为。
四、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的基本要求
1、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镇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应做出应急响应并采取应急行动。
2、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各单位、社区及其有关部门应做出应急响应并采取应急行动。
3、对突发社会安全事件采取有效措施,把影响控制在较小范围内,预防次生、衍生和诱发新的突发社会安全事件。
(二)应急响应
1、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镇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即进入紧急应对状态,组织足够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并立即开展以下工作:
(1)立即向县委县政府、公安局及有关部门报告事件的初步情况;
(2)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沟通信息,做好联合处置工作的准备;
(3)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听取事发地的情况汇报,及时调度情况;
(4)视情况向事发地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
(5)视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参与处置工作。
2、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有关社区、单位应迅速核实情况,组织处置工作,并立即启动应急响应。
3、事发地的应急措施
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有社区、单位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尽快赶往现场指导处置,并区别不同性质的事件,分别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1)处置突发重大刑事案件和恐怖袭击事件,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全面搜集、掌握相关情报信息和事态进展,将事件发生的时间、详细地点、作案方式、起因、过程、人员财产损失、有关犯罪分子情况及已采取的初步措施等,及时报告上级领导机关和指挥机构,通报相关部门。
采取有效的技术手段,积极获取有关的情报信息和线索。
严密控制事态发展,强化社会面控制,维护社会稳定,尽快恢复社会秩序,做好相关善后工作,确保人民群众恢复正常生活。
(2)处置突发重大群体性事件措施。
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及时掌握事件动态,迅速向党委、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并根据事件的性质、起因、规模、危害程度和事态发展,提出相应的处置方案,报告党委、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决断。
公安机关根据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的统一部署,适时适度出动警力,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疏导化解工作;必要时,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处置措施,控制局势,平息事态,恢复正常秩序。
突发重大群体性事件分类处置措施。
对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处置:
对出现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活动,区别情况,依法处置。初发时,迅速将有关情况报告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由党委、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出面做劝阻、疏导工作,尽量将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或就地解决,对组织者可进行口头警告。对已经上街的,公安机关要向参与人员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并迅速组织力量维护现场秩序,配合有关部门继续做好劝阻工作。同时,依法及时采取设置警戒线、路障、 (略) 口、区域性交通管制、现场管制等必要措施, (略) 线,逐步分散瓦解非法游行、示威人群,减少围观和尾随人员,尽力避免交通堵塞,任何人未经批准不得进入现场。如少数人员言行过激,及时组织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取证,固定证据;一般不当场抓人,不轻易采取强制措施。
对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罢工、罢课、罢市的处置:
此类事件中,未发生伤害人员、围堵、冲击党政机关和重点要害单位、卧轨拦车、阻断交通、骚乱等情况以及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由主管部门做好调解和疏导教育工作,不得动用警力。公安机关可协助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了解情况,查明事件原因和事件组织者、策划者的情况。同时,加强对事件发生单位内部的控制,防止发生破坏活动,确保现场工作的党委、政府负责干部的安全。严防外部人员串联、声援活动,严防个别坏人从中挑拨煽动,扩大事态。
对在大型体育比赛、文娱、商贸、庆典等活动中出现的聚众滋事或者骚乱事件的处置:
对在大型体育比赛、文娱、商贸、庆典等活动中出现的聚众滋事或者骚乱现象,现场执勤民警及时掌握动向,并通过广播宣传,稳定群众情绪。对个别带头起哄、跨越阻障护栏、向场内投掷物品、不听劝阻的,及时带离现场依法处理。
(略) 、 (略) 交通事件的现场处置:
当聚 (略) 、 (略) 交通时,要迅速组织警力赶赴现场。初始时,公安机关对组织者可进行口头警告,并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公安机 (略) 段实行交通管制,指挥车辆绕道行驶,避开事件现场,并协助党政领导和有关主管部门做好疏导劝解工作,尽快将参与人员疏散。同时,尽量避免其与过往司机接触,防止诱发新的事端。
对冲击、打砸党政机关、重点要害部门事件的现场处置:
当聚众冲击、打砸党政机关和重点要害部位时,公安机关立即调集足够警力,赶赴现场,迅速将冲击、打砸人员分割包围,对正在进行打砸抢烧及带头煽动或胁迫他人的骨干分子,应当立即制止并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并及时收缴打砸器械。
对集体上访引发的重大群体性治安事件的处置:
民警应予制止并进行劝阻疏导,劝离现场。对不听劝阻、无理取闹、严重影响现场秩序、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或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治安处罚。状纸予以登记转交,状衣予以登记并收缴。
4、响应终止
突发重大社会安全事件妥善处置、事态平息后,由镇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根据事发地情势,确定响应终止。
五、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1、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终止后,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应立即组织对事发现场进行认真清理或修复,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2、对有关人员妥善安置,必要时启动建设好的重大突发事件人员避难场所或公园、广场等临时避难场所,并根据有关规定对有关人员视情给予补偿;对处置突发社会安全事件所征用的物资和劳务应及时给予补偿。
3、对在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中外国人的死因由法医按有关规定鉴定确认,并出具“死亡鉴定书”;在华死亡外国人的尸体,可在当地火化,但必须有死者家属或所属国家驻华使、领馆提出书面要求并签字;尸体和骨灰运输出境以及赔偿要求等事宜,由事件处置部门协调有关方面妥善处理。
(二)调查和总结
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终止后,按镇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要求,做好核查事件的起因、全过程、造成的后果和处置工作情况,并认真剖析事件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建设性意见,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写出书面报告。
六、保障措施
(一)通信与信息保障
镇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建立稳定、可靠、便捷、保密的通信手段,明确处置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参与部门的通讯方式,分级联系方式,并提供备用方案和通讯录,确保处置行动能够快速、有序展开。
(二)应急队*保障
1、建立专门处置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专业应急队*,主要包括处置恐怖袭击应急队*、处置群体性事件应急队*等,确保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能够迅速集结到位,及时参与处置工作。
2、应急队*由公安、军队、民兵和参与处置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有关部门的人员组成。
3、在处置事件过程中,充分发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公益团体和志愿者队*等社会力量的作用。
4、建立健全先期处置队*、后续处置队*、增援队*的组织保障方案,并制定保持应急能力的措施。
(三)医疗卫生保障
1、建立动态数据库,明确参与处置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医疗救治机构的资源分布、救治能力和专业特长等。
2、制定相应的应急准备措施、医疗卫生队*和医疗卫生设备、物资调度等方案。
七、附则
(一)预案管理
随着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形势的变化和应急工作的不断发展,以及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的逐步确立,本预案将不断完善并定期进行修订。
(二)监督检查与奖惩
1、监督检查主体
由镇组织有关部门对处置社会安全事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监督检查方法
监督检查实行过程监督检查与结果监督检查相结合的方法,监督检查结果作为衡量各部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过程监督检查主要是,对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看组织领导是否得力,工作机制是否完善,应急处置程序是否合理,人员、装备配置和应急处置措施是否到位等;结果监督检查主要是,看应急处置工作是否快速、及时、稳妥,是否把损失和影响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3、奖惩
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反应迅速、应对得当、措施扎实有效,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视情由镇或报上级部门进行表彰奖励。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应急处置工作重视不够,组织不力、措施不落实导致重大问题发生,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