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象新区科创局,各县(市、区)经信局,各开发区经发局:
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管理若干规定》等要求,结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安全要求》(GB #-2023)和推荐性国家标准《民用无人机唯一产品识别码》(GB/T #-2022),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者(生产、组装、拼装)应当为其2024年1月1日以后生产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设置唯一产品识别码(自备动力系统的飞行玩具除外),并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产品信息系统(网址:http://**.cn,备案流程详见附件)进行备案。请五象新区科创局,各县(市、区)经信局,各开发区经发局按以下工作要求,抓好落实。
一、指导辖区内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者设置唯一产品识别码及进行备案工作。
二、建立联络员机制,安排1名联 (略) 工信局机械科反馈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唯一产品识别码设置和备案情况,适时报送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及零部件制造情况。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者进行监管。
附件:1.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推进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设置唯一产品识别码以及备案工作的通知
2.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
3.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管理若干规定
4.注册备案流程手册
2024年9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