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服务能力提升医疗专项工程(一标段)Ⅱ包二次澄清公告
编号:01
各投标人:
“ (略) 服务能力提升医疗专项工程(一标段)Ⅱ包二次(项目编号:H4GC24A01G105)”招标文件澄清内容如下:
一、 澄清内容
1.请问招标文件第149页“(七)项目经理承诺”中的项目经理签字是否可以由项目经理签字后扫描上传,再加盖投标人单位电子印章即可?
答复:由项目经理签字后扫描上传,再加盖投标人单位电子印章。
2.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报价书第158页-第168页的格式要求与投标文件制作软件“工程量清单报价书”生成的工程量清单格式不一致,由于本次招标为电子标,投标工程量清单由“18AQTB”接口生成,无法修改格式。
问题:请问是否以投标文件制作软件“工程量清单报价书”生成的工程量清单为准?
答复:以投标文件制作软件“工程量清单报价书”生成的工程量清单为准。
3.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中“新增清单封面扫描文件”要求上传封面一页,但“生成工程量清单”中的封面只有“投标人名称、项目名称”信息,信息不全面,而扉页中体现的信息更加完善,封面、扉页。
问题:请问是否是在“新增清单封面扫描文件”上传自动生成格式中的“封面、扉页”两页?
答复:是的,如系统不支持此两表中签字或盖章的,可打印后,在打印件上签字或盖章,将扫描件放入投标文件相应内容部分。
4.本工程接收电子版招标文件生成电子版新点报价文件时,编制依据可选择建标[2017]191号和动态调整第一期。
问题:请问是否按建标[2017]191号编制?
答复:由于本次招标控制价编制及财政评审在5月份就已经完成,本次招标不采用动态调整。
5.招标清单“大楼供氧工程”中吊装加固有36项。
问题:此项工程量在图纸中无相应体现,请明确此项是否指液氧罐、空温式汽化器、分气缸、空气压缩机、空气储罐、真空泵、负压真空罐、牙科电动抽吸机、牙科空压机、设备带等大批量、大重量的设备的吊装加固。
答复:是的。
6.原招标文件内容:“(4)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级资质企业:机电工程、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 12人,其中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3人。”
修改为:“(4)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级资质企业:机电工程、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 12人,其中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3人。”
7.问题:采用紫外线灭菌技术原理,处 (略) 真空吸引系统排出的高度污染的有毒废气,将其中可能夹带的细菌、微生物、病毒等灭活后洁净排放;功率:≤0.185KW,处理风量:≥1000m3/hr。(提供产品彩页证明或原厂产品技术说明材料)。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符合《消毒技术规范》要求,一次性通过灭杀率≥99%。
意见或者建议
招标文件中要求排气消毒处理设备仅使用紫外线灭菌无法完全灭除真空系统排除的高度污染的有毒废气、以及细菌、微生物、病毒等,建议改成紫外线灭菌+高温灭菌+臭氧的灭菌方式,才能有效灭除有毒废气、以及细菌、微生物、病毒。
根据中国医学装备协会发布的T/*《医用真空系统排气消毒装置通用技术规范》中4.3.1条规定,消毒灭菌装置应以《消毒技术规范》中高水平消毒对应的杀灭微生物种类“枯草杆菌黑色变种芽孢”作为典型代表物进行实验室灭杀试验,在额定处理气量下的杀灭率应≥99.999%,而招标文件中要求的杀灭率为≥99%,不能达到标准中的要求。 (略) 面上处理风量≥1000m3/hr的排气消毒装置功率均≥1.5KW,技术要求中的功率过低。
招标文件中要求的排气灭菌处理设备功能落后,并且要求提供彩页证明以及提供第三 (略) 量身定做,具有明显的唯一性和指向性。该行为存在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嫌疑。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同时《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条明文规定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公平竞争。
为保证招投标活动的公平性,请此条技术要求改为杀灭率≥99.999%,处理风量≥1000m3/hr,功率:≥1.5KW。
答复:按原招标文件执行。此技术要求是为了既满足中心吸引站排气消毒灭菌功能,又兼顾 (略) 能耗、 (略) 运营成本的考量。本招标文件中图纸、技术规范书或清单中凡涉及要求提供的材料或设备检测报告、制造商承诺书、合格证、认证证书、产品彩页、技术说明书、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等证明材料,均为中标后由中标单位提供,投标时无需提供。
8.异议事项 1: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详细评审标准 2.2.3(6)技术能力约定:投标人拟派售后服务人员具有压力容器作业人员资格证书、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代号 A)作业人员 资格证书、焊接与热切割作业人员资格证书,投标人每提供以上一项证书的得 0.1 分,全部能 提供的得 0.3 分。投标文件中需提供以上人员的证书和社保证明材料(社保证明材料要求同“附 录 5 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最低要求)”中项目经理社保证明材料要求)复印件或扫描件。 1.事实依据:招标文件医用气体技术要求中空温式汽化器、液氧罐、调压装置的推荐品牌为宁波明欣、张家港圣达因、四川港通三家品牌。既然空温式汽化器、液氧罐、调压装置设置了推荐品牌,拟派售后服务人员具有压力容器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应为设备供应商提供,故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拟派售后服务人员具有压力容器作业人员资格证书设置不合理。
建议修改:投标人拟派售后服务人员具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代号 A)作业人员资格证书、焊接与热切割作业人员资格证书、投标人选用的空温式汽化器、液氧罐、调压装置供应商拟派 售后服务人员具有压力容器作业人员资格证书,投标人每提供以上一项证书的得 0.1 分,全部能提供的得 0.3 分。
异议事项 2:招标文件第一章 3. 投标人资格要求(3)具有有效的医用中心供氧系统、医用中心吸引系统、医用空气压缩机或医用空气集中供应系统的医疗器械注册证;
事实依据:医用空气压缩机医疗器械注册证的注册产品名称无固定名称,医用无油空压系统、医用空气压缩系统、医用空气机组、一体式医用空气压缩机、医用空气压缩机等注册产品名称的适用范围均为产生或提供压缩空气供诊疗用。请问医疗器械注册证产品名称为医用无油空压系统、医用空气压缩系统、医用空气机组、一体式医用空气压缩机是否符合投标人资格要求。
答复:关于“异议事项 1”问题,为了保障本项目售后服务,招标文件评分办法中对拟派售后服务人员要求是对投标人售后服务能力的考核,本次招标为工程项目招标,不是设备采购,材料和设备供应商不是投标主体。且推荐品牌非指定品牌,推荐品牌仅供投标参考。此内容按原招标文件执行。关于“ 异议事项 2”问题,因本项目医用空气压缩机,各厂家注册时名称叫法不统一,医用无油空压系统、医用空气压缩系统、医用空气机组、一体式医用空气压缩机为满足“医用空气压缩机或医用空气集中供应系统”要求。
9.问题:招标文件P59详细评审标准中2.2.3条拟派项目经理业绩的证明材料按招标文件P30 附录5 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最低要求)中项目经理业绩证明资料要求提供。其中要求“项目经理的认定以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中具名的姓名为准。若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仅能反映拟委任项目经理的姓名,不能体现岗位,合同协议书能明确体现项目经理姓名和岗位,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上姓名须与合同协议书中项目经理姓名保持一致,否则其项目经理业绩不予认可。”
(略) 项目经理签字的竣工验收报告,岗位描述为项目负责人,是否满足招标文件中对项目经理业绩的要求?
答复:招标文件对此有详细说明:“项目经理的认定以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中具名的姓名为准。若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仅能反映拟委任项目经理的姓名,不能体现岗位,合同协议书能明确体现项目经理姓名和岗位,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上姓名须与合同协议书中项目经理姓名保持一致,否则其项目经理业绩不予认可。若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不能体现项目经理姓名及岗位的,应补充提交由建设单位或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否则其项目经理业绩不予认可。”。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10.开标时间、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均延期至2024年9月30日10时00分。
原招标文件涉及与本澄清公告内容不一致的均以本澄清公告内容为准。由此给你造成的不便请谅解。
二、联系方式
招 标 人: (略)
地 址:岳西县天堂 (略) 143号
联 系 人:徐先生
电 话:*
招标代理机构:合普项目 (略)
地 址:岳西县天堂 (略) 101号
联 系 人:杨女士
电 话:05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