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11月 (略) 对海原 (略) 龙源海原330kV输变电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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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序号 | 文件名称 | 审批文号 | 发文时间 |
1 | 关于同意《龙源海原330kV输变电工程项目环境影响 报告表》的函 | 卫环函〔2024〕79号 | 2024年11月29日 |
附件:关于同意《龙源海原330kV输变电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
(略) (略)
2024年1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