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 (略) 理决定书
庆 (略) 〔2024〕1号
投诉人:哈 (略)
地址:黑龙 (略) (略)
被投诉人:黑龙江中恒基业工程 (略)
地址:黑龙 (略) (略) (略) (略) (略) 90号澜悦东方亮写字楼517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人关于庆安县2024年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项目和庆安县2024年庆安镇吉安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机装备项目政府采购项目(项目编号:[*]ZHJY[GK]*)的投诉事宜,本机关已依法受理。主要投诉事项如下:
投诉事项1:中标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牟取中标资格,应 (略) 理,并接 (略) 罚
投诉事项2:中标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牟取中标资格,应 (略) 理,并接 (略) 罚
二、投诉事项调查核实情况
本机关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要求被投诉人对投诉事项提供了书面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组织了专家论证。
经查证本项目采购文件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以及制造商提供的证明,中标人提供的产品品目号1-3打捆机,品牌为“成都致靖维农”,制造商为成都致靖 (略) ,该产品的品牌与制造商的商号一致,制造商成都致靖 (略) 提供的证明显示“棒棒捆”是制造商的注册商标,投诉人提 (略) 上的产品铭牌也能证明该产品的注册商标为“棒棒捆”,与制造商提供的注册商标证一致,商标与品牌并不是同一概念,投诉人主张实际品牌即为“棒棒捆”,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处理决定
经专家论证,本机关作 (略) 理决定:
投诉人关于本项目的投诉事项1、2不成立,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情形”,予以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庆 (略) 提起行政诉讼。
庆 (略)
2024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