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立案时间 | 违法行为人(单位) | 案由 | (略) 罚种类和依据 | (略) 罚日期 | (略) 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结果 | 执行情况 | ||
违法行为人 | 违法行为单位 | |||||||||
企业或其他组织名称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
1 | 2024.11.28 | (略) | 2017年10月-2018年10月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在舒城春秋文王村毁坏林地1825平方超范围开采矿产。 | 林业行政,《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七十四条第一款 | 2024.12.31 | 舒林罚决字【2024】59号 | 1.责令限期恢复原状(一年)2.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的罚款,计(略)元。 | 执行中 | ||
2 | 2024.11.28 | 舒城县 (略) 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 2017年10月-2024年11月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在舒 (略) 里村双胜组占用林地修公益性公墓,擅自改变林地用途433平方。 | 林业行政,《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七十三条第一款 | 2024.12.31 | 舒林罚决字【2024】71号 | 1.责令限期恢复原状(一年)2.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0.5倍的罚款,计(略)。 | 执行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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