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县忠州片区老旧小区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项目答疑文件(一)
各潜在投标人:
现将本项目答疑文件(一)通知如下:
一、要签订协议,请明确忠县供气企业是哪个?
回复:供气企业是重庆 (略) 。
二、向各位领导请示下,本项目招标合同金额2400多万元,工期150日历天。由于本工程涉及面广,条件较为复杂,整改难度较大,如期完工难度太高。恳请各位领导研究,将施工工期延长。
回复:本项目工期按招标文件执行。
三、供气单位参加投标,招标文件要求的协议如何提供?
回复:供气单位参加投标的,可提供盖章的承诺书代替协议(承诺书格式自拟)。
四、评标办法中技术方案部分
1、协调配合措施:编制要点:为确保当日“同时施工”、“同时检查”“同时验收”、“同时通气”,投标人须取得与供气企业签订的协调配合协议,得 3 分,未提供不得分。
请问招标人是否协调给地方“供气企业签订的协调配合协议”?如果不能请取消该项。
2、资源配备计划与先进性:配置具有燃气从业人员资质证书的人员, 指导本项目实施,配置 1 至 2 人得 1 分,配置 3 人及以上得 2 分。
该项要求控制招标范围,违背招投标法,请取消。
对于以上2条要求如不能正面回复,潜在投标人会多个部门上诉。
回复:1.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的相关要求,本项目的实施必须得到供气企业的配合,但供气企业的配合程度和效率没有法定规定,全凭供气企业的配合程度,因此,结合项目的紧迫性,设置投标人取得与供气企业签订的协调配合协议作为得分项,是鼓励投标人积极协调本项目涉及的供气企业高效配合项目本身,从而能够高效推进项目建设。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供的相关协议,由投标人自行与本项目供气企业协调。
2.本项目是在已建成通气的供气系统中进行设备设施的更新修缮,更新修缮后即投入供气运行,质保期内设备设施的运行、维护和抢修由本项目承包人负责,且项目施工过程中,现场施工人员也存在对燃气设备设施进行运行、维护、抢修及通停气操作,因此承包人满足本项条件有利于预防处置突发事故的能力,对保障本项目顺利实施,确保安全施工、用户燃气使用稳定性及安全性具有重要作用,因此该评分点符合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合同履行的需要,不存在违背招投标法情形。
注:已发出的招标文件与本通知有不一致的地方,以本通知为准。
招标人: (略) (略)
代理机构:重庆国际 (略)
2023年4月6日
[**].CQCF
工程量清单.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