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水土保持法、行政许可法及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3年5月31日—6月30日我局对5个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作出了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2023年6月30日至7月31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 (略) 秦 (略) 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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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全文链接) | 发文时间 |
1 | (略) 特殊教育中心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 | |
2 | 咸阳高新区电子科技企业孵化园一、三期项目水土保方案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 | |
3 | (略) 新兴纺织工业园纺织大道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 | |
4 | 乾县绿动临平光伏发电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 | |
5 | (略) 南部塬区供水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