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资产描述 | (略) 青浦区徐泾镇中建企业天地西区10号楼 |
资产类别 | 不动产 | 地理位置 | 青浦区徐 (略) 268号 |
不动产登记证号 | 沪(2021)青字不动产权第*号 |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272.97 |
资产类别 | 不动产 | 地理位置 | 青浦区徐 (略) 280、284号 |
不动产登记证号 | 沪(2021)青字不动产权第*号 |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169.57 |
资产类别 | 不动产 | 地理位置 | 青浦区徐 (略) 308弄20号201室 |
不动产登记证号 | 沪(2021)青字不动产权第*号 |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265.97 |
资产类别 | 不动产 | 地理位置 | 青浦区徐 (略) 308弄20号202室 |
不动产登记证号 | 沪(2021)青字不动产权第*号 |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114.09 |
资产类别 | 不动产 | 地理位置 | 青浦区徐 (略) 308弄20号301室 |
不动产登记证号 | 沪(2021)青字不动产权第*号 |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109.89 |
资产类别 | 不动产 | 地理位置 | 青浦区徐 (略) 308弄20号302室 |
不动产登记证号 | 沪(2021)青字不动产权第*号 |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166.84 |
资产类别 | 不动产 | 地理位置 | 青浦区徐 (略) 308弄20号303室 |
不动产登记证号 | 沪(2021)青字不动产权第*号 |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153.56 |
资产类别 | 不动产 | 地理位置 | 青浦区徐 (略) 308弄20号304室 |
不动产登记证号 | 沪(2021)青字不动产权第*号 |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153.69 |
资产类别 | 不动产 | 地理位置 | 青浦区徐 (略) 308弄20号203室 |
不动产登记证号 | 沪(2021)青字不动产权第*号 |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114.21 |
资产类别 | 不动产 | 地理位置 | 青浦区徐 (略) 308弄20号204室 |
不动产登记证号 | 沪(2021)青字不动产权第*号 |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120.13 |
资产类别 | 不动产 | 地理位置 | 青浦区徐 (略) 308弄20号205室 |
不动产登记证号 | 沪(2021)青字不动产权第*号 |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92.7 |
资产类别 | 不动产 | 地理位置 | 青浦区徐 (略) 308弄20号305室 |
不动产登记证号 | 沪(2021)青字不动产权第*号 |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165.76 |
资产类别 | 不动产 | 地理位置 | 青浦区徐 (略) 308弄20号306室 |
不动产登记证号 | 沪(2021)青字不动产权第*号 |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115.72 |
资产类别 | 不动产 | 地理位置 | 青浦区徐 (略) 308弄20号401室 |
不动产登记证号 | 沪(2021)青字不动产权第*号 |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109.89 |
资产类别 | 不动产 | 地理位置 | 青浦区徐 (略) 308弄20号402室 |
不动产登记证号 | 沪(2021)青字不动产权第*号 |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166.84 |
资产类别 | 不动产 | 地理位置 | 青浦区徐 (略) 308弄20号403室 |
不动产登记证号 | 沪(2021)青字不动产权第*号 |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153.56 |
资产类别 | 不动产 | 地理位置 | 青浦区徐 (略) 308弄20号404室 |
不动产登记证号 | 沪(2021)青字不动产权第*号 |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153.69 |
资产类别 | 不动产 | 地理位置 | 青浦区徐 (略) 308弄20号405室 |
不动产登记证号 | 沪(2021)青字不动产权第*号 |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165.76 |
资产类别 | 不动产 | 地理位置 | 青浦区徐 (略) 308弄20号406室 |
不动产登记证号 | 沪(2021)青字不动产权第*号 |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115.72 |
资产类别 | 不动产 | 地理位置 | 青浦区徐 (略) 308弄20号501室 |
不动产登记证号 | 沪(2021)青字不动产权第*号 |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110.1 |
资产类别 | 不动产 | 地理位置 | 青浦区徐 (略) 308弄20号502室 |
不动产登记证号 | 沪(2021)青字不动产权第*号 |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172.68 |
资产类别 | 不动产 | 地理位置 | 青浦区徐 (略) 308弄20号503室 |
不动产登记证号 | 沪(2021)青字不动产权第*号 |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156.69 |
资产类别 | 不动产 | 地理位置 | 青浦区徐 (略) 308弄20号504室 |
不动产登记证号 | 沪(2021)青字不动产权第*号 |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156.82 |
资产类别 | 不动产 | 地理位置 | 青浦区徐 (略) 308弄20号505室 |
不动产登记证号 | 沪(2021)青字不动产权第*号 |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172.68 |
资产类别 | 不动产 | 地理位置 | 青浦区徐 (略) 308弄20号506室 |
不动产登记证号 | 沪(2021)青字不动产权第*号 |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115.93 |
资产类别 | 不动产 | 地理位置 | 青浦区徐 (略) 308弄18号 |
不动产登记证号 | 沪(2021)青字不动产权第*号 |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69.6 |
资产类别 | 不动产 | 地理位置 | 青浦区徐 (略) 276号 |
不动产登记证号 | 沪(2021)青字不动产权第*号 |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124.96 |
资产类别 | 不动产 | 地理位置 | 青浦区徐 (略) 272号 |
不动产登记证号 | 沪(2021)青字不动产权第*号 |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124.95 |
抵债、租赁等他项权利情况 | 1、本次转让标的已对外抵押给中国 (略) 上海浦东分行。 2、本次转让标的已对外出租,具体租赁情况见交易所备查文件。 | |||||||||||
重要信息披露 | 根据评估报告第十一项特别事项说明: (一)权属等主要资料不完整或者存在瑕疵的情形未发现评估范围内的资产存在权属方面的瑕疵事项 (二)委托人未提供的其他关键资料情况 委托人已按要求提供评估所需的其他关键资料。 (三)未决事项、法律纠纷等不确定因素 资产评估师未获悉企业截至评估基准日存在的未决事项、法律纠纷等不确定因素。委托人与产权持有单位亦明确说明不存在未决事项、法律纠纷等不确定事项。 (四)重要的利用专家工作及相关报告情况 本次评估不存在利用专家工作及相关报告情况。 (五)重大期后事项 评估基准日至本资产评估报告出具日之间,我们未发现产权持有单位发生了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委托人与产权持有单位亦未通过有效方式明确告知存在重大期后事项。 (六)评估程序受限的有关情况、评估机构采取的弥补措施及对评估结论影响的情况 本次资产评估不存在评估程序受限的有关情况。 (七)担保、租赁及其或有负债(或有资产)等事项截至评估基准日,委估资产已抵押给中国 (略) 上海浦东分行,本次评估未考虑抵押担保事项对评估值的影响。 (八)本次资产评估对应的经济行为中,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的瑕疵情形 无。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本报告需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使用, 2、委估房产存在承租人对内部部分隔墙进行拆除的情况,导致现内部布局难以与证载各室号部位一一对应,考虑到本次中建企业天地10号楼将整栋出售,因此经与委托人沟通确认,本次不考虑内部布 (略) 场价值的影响。 3、评估结论仅反映委估资产于评 (略) 场价值。由于所选定的评估基准日邻近期间, (略) 场未发生重大波动,各类商品、生产资料和劳务价格基本稳定,人民 (略) 场汇率在正常波动范围之内,因而,资产的交割日与评估基准日相差不大时,交易价格不会受到实质性的影响。 4、本报告所称“评估价值”,是指所评估的资产在现有用途不变并继续使用以及在评估基准日的外部经济环境前提下, (略) 场原则确定的 (略) 场价值,没有考虑业已存在或将来可能承担的抵押、担保事宜,以及特殊的交易方式可能追加付出的价格等对评估价值的影响;同时,本报告也未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重大变化以及遇有自然力和其它不可抗力对资产价值的影响。 5、当上述条件以及评估中遵循的持续使用原则等其他情况发生变化时,评估结果将会失效。 6、本报告仅为委托人用于本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服务。一般来说,由于评估目的不同、价值类型不同、评估基准日不同,同样的资产会表现出不同的价值,我们对因评估报告使用不当而造成的后果不承担责任。 7、企业存在的可能影响资产评估值的瑕疵事项,在企业委托时未作特殊说明而评估人员根据专业经验一般不能获悉的情况下,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不承担相关责任。 8、本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了必要的关注,依法对资产评估活动中使用的资料进行核查和验证但是我们仅对委估资产的价值发表意见,我们无权对它们的法律权属做出任何形式的保证。本报告不得作为任何形式的产权证明文件使用。 9、本报告对被评资产所作的评估系为客观反映被评 (略) 无意要求资产占有单位必须按本报告的结果和表达方式进行相关的账务处理。是否进行、如何进行有关的账务处理需由资产占有单位的上级财税主管部门决定,并应符合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 10、本报告评估结论为委 (略) 场价值(含增值税),假设交易税费由买卖双方各自承担。评估结果未考虑契税、土地增值税、所得税等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相关税费 以上特别事项可能会对评估结论产生影响,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予以关注。 | |||||||||||
其他披露内容 | 1、因本标的为国有资产,转让过程时间较长。 2、转让价格为含税(增值税)价格。本项目若产生竞价,以合计转让价格*.*元为竞价底价,按照对应的占比分配竞价后成交价格的增值部分。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
转让方名称 | 上海中建 (略) | ||
注册地(住所) | (略) 青 (略) 333号2层202室 | ||
经济类型 | (略) (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略) 国资委监管中央企业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略)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建 (略) |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的情况下,应在挂牌公告期内支付交易保证金人民币681.*元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物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做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物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物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意向方被确定为受让方,该交易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且递交保证金的竞买人,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物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且递交保证金的竞买人, (略) 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方式。意向受让方在被确认为最终受让方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手续费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的银行账户。 受让方须同意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转让价款划转到转让方指定账户。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一情形,转让方可以以意向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为限,在扣除上海联交所组织交易的相关服务费用后,依法依规向意向方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上海联交所将按照交易保证金相关规则处理;(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竟 (略) 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 (略) 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③竟 (略) 络竞价等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5.转让标的权属变更登记过程中所涉及的税费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 6.本项目为现状转让。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且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规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瑕疵等为由,拒绝签订交易合同或拒付价款,否则视为违约。本项目所涉资产评估报告所披露的内容仅为交易价款的作价依据,不作为本项目的交割依据。 7.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书同时须书面承诺: (1)我方已知晓递交受让材料并支付交易保证金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变更受让主体名称(包括添加、删减受让主体名称)。 (2)已知晓由于我方不具备购房资格、未按期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变更受让主体名称、或其他违背交易公告和交易规则的行为,同意转让方单方面扣除已支付的交易保证金作为对转让方的赔偿,并同意转让方另行公开处置交易标的。 (3)已实地查看过标的房产,了解标的房产物业管理要求,并知晓标的房产按现状交接,且不提供保修服务。我方同意按照标的房产室内外装修现状接收标的房产。 (4)标的房产涉及的物业、水、电等相关费用如有欠缴,房产交付前(产权交易合同签署)产生的费用由转让方承担,房产交付后产生的费用由我方承担。 (5)因转让方须向有关政府部门办理缴纳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完税手续,审核报批时间较长,且不受转让方控制,我方对此表示理解并同意在双方配合办理权证变更手续情况下,不追究可能超过《产权交易合同》和《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完成权证变更手续期限的违约责任。 (6)确认已完成了对本项目标的资产的现场勘查,已完全知晓并了解转让标的的所有内容。我方确认已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已经完成对本项目的装饰装修、设备、周边环境等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承诺不会以不了解标的现状、瑕疵等为由退还标的或拒付价款或对本次交易提出异议,否则将视为违约。确认本次转让的标的资产具体情况均以现场踏勘实物现状为准,按现状交接,且知晓不提供保修服务,意向受让方须同意按照标的物现有状况接收标的房产。本项目所涉资产评估报告等报告所披露的内容仅为交易价款的作价依据,不作为本项目的交割依据。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681.*万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信息披露期 | 5个工作日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展示时间 | 项目公告期内 |
展示地点 | 标的所在地 |
联系人 | 周艺 |
联系电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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