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栏
根据 (略) 《 (略) 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网络司法拍卖的事项应当在变卖公告发布三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当事人、已知优先购买权人。权利人书面明确放弃权利的,可以不通知。无法通知的, (略) (略) 公示并说明无法通知的理由,公示满五日视为已经通知。
变卖公告
(略) 将于2024年8月30日10时至2024年10月28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 (略) (略) (略) 上(网址:http://**,法院名: (略) )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 (略) 万 (略) 2号26幢1-6-4号房产。据相关资料显示:
根据《不动产登记查询结果告知单》、《评估报告》等资料显示:房地产权证号为:301房地证2013字第*号。房屋建筑面积为92.34平方米,套内面积为79.58平方米。房屋证载用途为成套住宅。土地使用权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出让。约2012年建成,钢混结构,现为装修空置。
室内动产清单如下:
序号 | 名称 | 单位 | 数量 |
1 | 客厅皮沙发(皮质) | 套 | 1 |
2 | 客厅茶几(木质) | 台 | 1 |
3 | 客厅电视柜(木质) | 台 | 1 |
4 | 饮水机 | 台 | 1 |
5 | 客厅电视机(长虹) | 台 | 1 |
6 | 卧室电视机(长虹) | 台 | 1 |
7 | 餐桌(配6把餐饮) | 套 | 1 |
8 | 冰箱(单开门) | 台 | 1 |
9 | 燃气灶 | 台 | 1 |
10 | 电脑(组装机) | 台 | 1 |
11 | 洗衣机(海尔) | 台 | 1 |
12 | 暖风机(皇尔玛) | 台 | 1 |
13 | 1.5上下床(木质) | 个 | 1 |
14 | 1.8床(配2个床头柜)(木质) | 个 | 2 |
15 | 小书桌(木质) | 台 | 1 |
16 | 空调(长虹) | 台 | 2 |
清单仅供参考,数量和品牌以现场实物为准。室内动产是否具能正常使用不做保证,请竞买人自行前往现场进行了解并核实判断,并自行承担由此而带来的全部风险责任、法律后果及一切经济损失。
具体现场状况以实际为准。未标明的瑕疵不在拍卖人承担范围。请各竞买人自行了解。
评估价:45.*元,起拍价:25.*元,保证金:2.*元,增价幅度:0.*元(以及其整倍数)。
注:在本次确定的拍卖日3日前已以短信方式通知双方当事人,现对以上无法确定通知被执行人的有关情况特此予以公示,公示满5日视为已经通知。
二、本院已委托重庆 (略) 在变卖期间对上述标的物相关信息进行咨询及组织看样等工作, (略) 电话:400-962-2283或登录 (略) 站www.cq-jc.com、或下载集成拍卖手机APP、关注集成拍卖微信公众号完成自助预约。除辅拍机构以外的其他第三方主体提供的中介服务,请各位竞买人务必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切勿相信其它机构及个人发布的本标的物信息,否则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自行承担。
三、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若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委托人或代理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比如商品房限购等),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 (略) 《 (略) 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四条之规定: (略) 络司法拍卖的,下列机构和人员不得竞买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与其相关的拍卖财产:1、负责执 (略) ;2、网络服务提供者;3、承担拍卖辅助工作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4、第1至3项规定主体的工作人员及近亲属。
竞买人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须在竞买开始前向 (略) 办理委托手续;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 (略) 办理交接手续。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变卖方式
(一)竞买人需要先报名缴纳等同于标的物变卖价全款金额的变卖预缴款,才能取得变卖参与资格;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变卖价,方可成交。
(二)网络司法变卖期为60天,如有竞买人在60天内变卖期中的任一时间出价,则变卖自动进入到24小时竞价倒计时;24小时竞价周期内,其他变卖报名用户可加价参与竞买,竞价结束前5分钟内如有人出价,则系统自动向后延时5分钟(循环往复至最后5分钟内无人出价)。
五、特别提醒:
1、本次变卖标的物有抵押、查封。现状为装修空置。本次拍卖范围不包含上述清单以外的其它室内可移动物品。已通知案件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变卖成交后, (略) 按标的物现状进行交付。
2、请竞买人在报名前详细阅读《评估报告》、《变卖公告》、《变卖须知》、《标的物调查情况表》等材料所披露的内容,认真查看标的物,充分了解标的物现状和瑕疵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竞买人完成报名手续,即视为已完全了解并认可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并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以现状竞买本项目。
3、标的物面积最终以国土房管部门实测为准。标的物证载地址与现地址不一致的,最终以国土房管部门办证为准。如买受人今后办理《不动产权证》的证载位置、面积、 (略) 出具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不符时,以权属登记管理部门确定的位置、面积、用途为准,买受人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4、标的物办理转让过户登记手续, (略) 出具的《执行裁定书》等确认权属的法律文书及《成交确认书》等相关材料并送达权属登记机关,在标的物具备办理过户条件时由买受人自行办理。过户时,交易双方按照税法规定各自缴纳相应的税费,但依法应由出卖方缴纳的相关税、费须由买受人先垫付,垫付后买受人凭税务部门出具的出卖方已缴纳税(费)票据, (略) 申请退还已垫付税(费)。竞买人是否符合过户条件,请竞买人自行到当地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了解,拍卖人不承担一切责任。
5、标的物截止2024年5月,物业欠费共计约:¥*。该标的物如若存在其它欠费情况请竞买人自行向相关部门了解。拍卖成交后,由买受人自行办理相关手续及办理移交过户时可能涉及的包括但不限于物管费、水、电、气、讯等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主体各自承担。
6、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本院不承担本标的物的瑕疵保证。请竞买人在报名前详细阅读评估报告、竞买协议等材料所披露的内容,认真查看标的物,充分了解标的物现状和瑕疵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竞买人完成报名手续,即视为对变卖标的物完全了解并接受变卖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并自愿以其独立判断决定竞买本标的物。
7、竞买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应当在竞价程序开始前向 (略) 提交合法证明 (略) 确认。逾期则视为放弃。
8、买受 (略) 出具的确认不动产权属的法律文书后,变卖成交的标的物即由买受人自行负责妥善维护、管理。如标的因故(包括不可抗力因素)毁损灭失或者发生安全事故和涉及其它隐患造成的后果和损失,由买受人自行承担所有的风险责任、法律后果及一切经济损失。
9、变卖成交后,若遇有与在先负担在拍卖标的物上的权利相冲突的情形或有影响社会稳定与和谐的情形以及有其他依法不能移交的情形,由买受人自行与相关的利益主体进行协商妥善处理或通过诉讼等法定程序依法解决。
10、买受人付款后 (略) 联系,及时取得相关法律文书自行办理过户事宜。逾期不办理的,买受人应自行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11、参加竞买的人应当遵守《变卖公告》、《变卖须知》等规定,不得阻扰其他竞买人竞拍,不得操纵、垄断竞拍价格,严禁竞买人恶意串标,上述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其竞买资格,并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12、法院有权依法定事由暂缓变卖、中止变卖或撤回变卖。
13、依照法释【2016】18号《 (略) (略) 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 (略) 拍标的物后, (略) 将生成相应《 (略) 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请买受人自行核对确认。
六、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变卖竞价程序 (略) 联系。
七、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变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八、竞买人报名参与变卖时,网拍系统将通过竞买人账户冻结相应资金作为应缴的变卖预缴款,变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变卖预缴款自动解冻退回,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变卖预缴款 (略) 指定账户。
九、如果成交价等于变卖预缴款,则无需另外支付余款;如果成交价高于变卖预缴款,高出部分的变卖余款请在变卖成交之日起10日内缴纳,可通过银行 (略) 上支付,详 (略) :
1、银行付款方式:银 (略) 指定账户(开户单位: (略) ,开户行:中国 (略) 重庆渝中支行;账号:*9467)。
2、未成交的,竞 (略) 络报名缴纳冻结的变卖预缴款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十、司法变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变卖预缴款、成交价格相对较高的。竞买人参与竞拍,支付变卖预缴款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 (略) 上充值银行。
特别提醒:竞买人在变卖竞价前请务必再 (略) 及拍卖机构发布的《变卖公告》、《变卖须知》、《标的物调查情况表》等材料所披露的内容,了解标的情况、竞价规则、交款方式、法律责任。
本公告未尽事宜,请拨打有关电话咨询。
咨询电话&自助预约:
集成拍卖电话:400-962-2283
(略) 站:www.cq-jc.com
集成拍卖微信公众号:“集成拍卖”
(略) 电话:023-*
(略) 地址: (略) 渝 (略) 74-2号
(略) 监督电话:023-* *
(略) 技术咨询电话:400-822-2870
(略)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