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国银保监会令〔2022〕1号)要求,现将金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本社”)重大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如下:
一、关联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情况
(一)贵州省金沙县贵奇酒厂
1.概述
贵州省金沙县贵奇酒厂(以下简称“该厂”)持有本社1.45%股份,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尤永松系本社理事,持有该厂50%股份,该厂股东方绪容,持有该厂50%股份。该厂系本社“持股不足5%但对银行保险机构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非法人组织”“银行保险机构的董事控制的非法人组织”,属本社关联非法人组织。
2.交易标的情况
该厂于2010年在我社开立基本户,2011年与我社发生信贷往来,现有贷款4笔,余额合计2392.*元。经该厂申请,我社为其名下贷款进行调减利率,调减的贷款金额*元,执行利率由7.96%调整为执行利率6.97%。此笔关联交易金额达到本社上季末资本净额1%以上,属重大关联交易。我社于2024年8月20日同意评定该厂为A级,授信金额*元,授信期限12个月。
二、交易对手情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25,企业名称:贵州省金沙县贵奇酒厂,企业类型:普通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尤永松,注册资本:*元,经营范围:白酒生产销售等,经营场所:金沙县岩孔街道大水村。
三、定价政策
我社根据《金沙农信联社关于调整贷款利率执行标准的通知》要求和2024年金沙农信联社贷款利率定价表进行测算,该厂借款可执行利率为6.97%,未优于同等条件客户,符合对关联交易管理的原则要求。
四、关联交易金额及相应比例
该厂最大单笔金额*元,达到我社上季末资本净额*.*元的1.16%,属重大关联交易,截至报告日,该厂在我社贷款合计余额*元,占上季度末资本净额的2.9%。关联交易指标符合监管规定。
五、审批意见或决议情况
该笔关联交易经本社党委会前置讨论、理事会合规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理事会审议通过,已向监管机构备案。
六、独立董事发表意见情况
本社非股份制商业银行,未聘任独立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