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灌自然资监罚〔2023〕9号 |
当事人:灌云新辉稻麦种植专业合作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1N9750XQ 住 所: (略) 灌云县同兴镇塘圩村九组 我局于2023年8月10日对你单位非法占地建设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于2017年4月份至2017年6月份期间,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灌云县同兴镇塘圩村1025.00平方米土地建粮食烘干房项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等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灌云新辉稻麦种植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用地主体为灌云新辉稻麦种植专业合作社。 2、询问笔录和灌云县同兴镇塘圩村情况说明1份,证明灌云新辉稻麦种植专业合作社非法占地的事实。 3、《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成果报告书》1份,证明灌云新辉稻麦种植专业合作社非法占地面积为1025.00平方米,建筑面积403.00平方米,同时证明该宗地权属为灌云县同兴镇塘圩村集体所有,土地利用现状一级分类为其他用地。 4、现场照片2张,证明灌云新辉稻麦种植专业合作社非法占地建设的现状程度。 5、其他调查材料。 我局于2023年9月6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灌自然资监告〔2023〕9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灌自然资监听告〔2023〕9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没有在规定时间进行申诉、申辩,提出异议。经我局集体研究形成如下行政处罚意见: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予以处罚。 2、依据《 (略) 国土资源常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其内容为:违法情行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且非法占用一般农用地的,罚款标的分三个等次,分别为从轻、一般、从重;从轻是按每平方米5元罚款;一般是按每平方米8元罚款;从重是按每平方米10元罚款的规定予以罚款。 3、依据《 (略) 国土资源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试行)》第九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处罚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幅度范围内分为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违法行为没有从轻、从重情节的,应当对其予以一般处罚)。 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从旧兼从轻原则】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因该违法行为发生在旧法施行期间,且新的规定处罚较重,故适用旧法的规定。 综上所述、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你单位将非法占用的1025.00平方米土地退还给灌云县同兴镇塘圩村民委员会;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1025.00平方米土地上建设的403.00平方米建筑物(粮食烘干房)和622.00其他设施(水泥地坪); 3、按非法占地面积处以每平方米8元罚款,计罚款人民币820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1.你单位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1025 .00平方米土地。 2.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处罚决定书,将罚款缴至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单位营业部(灌云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过罚款的数额。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灌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连云港经济技术开 (略) 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灌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9月15日 联系人:张 波 赵连军电 话:0518-* 地址:灌云县城小鸭河路29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