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神舟重工工程机械技工学校:
本委受理李雨晴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奎劳人仲案字〔2023〕1576号),现已审理终结。依法裁决你单位向申请人李雨晴支付工资6396元,防暑降温费720元,带薪年休假待遇为*,押金800元,上述款项合计金额*。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奎劳人仲案字〔2023〕第1576号终局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仲裁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 (略) (略) 申请撤销裁决。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 (略) 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2024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