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宁乡高新区2022-2023年度工业用地出让(含转让)、工业用地收储和已建未供建筑 (略) 场价值评估,出具评估报告。
二、相关标准: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主席令第四十五号,2020年5月28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三十二号,2019年8月26日)及其《实施条例》;
3、《中华人 (略) 房地产管理法》(主席令第三十二号,2019年8月26日);
4、《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主席令第四十六号,2016年7月2日);
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9年4月23日);
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略) 令第55号,2020年11月29日)
7、《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2007年9月21日)
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2014);
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T*-2014);
10、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8〕4号,2018年3月9日)。
11、《湖南省土地评估收费指导意见》(湘土协发[2019]26号);
12、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湘价服〔2011〕203号);
13、《湖南省房地产估价收费指导意见》(湘房协〔2015〕7号);
本项目如有最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的,应执行最新的标准、规范。
三、技术规格:1、服务期限内,成交供应商应无条件积极配合采购人的土地评估相关工作,组织专业团队,专人负责完成本项目。项目团队职责分工明确、合理,团队人员应包含具有丰富的类似经验的专业人员。
2、土地评估前,成交供应商需对接相关职能部门,自接到采购人的书面通知之日起,协助出具项目宗地的规划条件,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取得规划条件。
3、成交供应商需与相关职能部门协调配合工作,如因成交供应商原因造成评估工作的延误,采购人有权要求成交供应商赔偿相应损失并解除合同。
四、交付时间和地点:1.服务时间:1年。
2.时限要求:成交供应商收到采购人评估需求后5个日历日内出具最终评估报告。
3.服务地点:宁乡高新区。
4.服务方式:采购人指定方式。
1、成交供应商必须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开展土地评估工作,如有违反,采购人有权中止或终止合同。
2、成交供应商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
3、成交供应商提供的服务、资料及出具的书面文件应当完整、真实、合法,符合行业相关技术标准。
4、成交供应商对执业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及其他秘密事项应当予以保密,项目实施过程中自觉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六、验收标准:1.本项目采用简易程序验收。履约验收按《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长财采购[2016]6号)执行。
2.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所有产品的验收指标,必须满足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3.项目验收不合格,由成交人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成交人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成交人承担。
4.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如为成交人原因造成的,由成交人承担验收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七、其他要求:1.结算方法
1.1付款人:长沙金洲新城 (略) ;
1.2付款方式:根据实际已挂牌(含转让)土地以 (略) 自然资源管理委员会同意收储的土地宗数进行结算,半年度付款一次。 (略) 自然资源局高新区分局认定的正式评估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每次付款前,成交人须向采购人出具正规发票,否则采购人有权拒绝支付。
2.采购项目预算为预估金额,最终年度金额以实际评估宗数及评估规模计算。本项目采用单宗评估分批按实结算方式,结算根据湘土协发[2019]26号《关于发布<湖南省土地评估收费指导意见>的通知》,参考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湘价服〔2011〕203号)、《湖南省房地产估价收费指导意见》(湘房协〔2015〕7号)等文件要求,进行阶梯计价。供应商报价为优惠率报价,最终按优惠率进行结算,采购人不接受优惠率低于50%的报价(即5折);最终结算价=文件标准收费*(1-优惠率)。供应商报价须包含所有费用,采购人不再另行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3.本项目采用每宗费用包干方式实施,供应商应根据项目要求和现场情况,详细列明项目所需人工、管理、财务、保险费(含意外保险)、工作人员差旅和食宿费等一切费用,如一旦成交,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成交供应商负责,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4.供应商在投标前,如需踏勘现场,有关费用自理,踏勘期间发生的意外自负。
5.供应商必须能在项目所在地完成本项目要求的所有工作内容,否则其投标无效;如若中标,则其中标无效。其他事项以双方约定为准。
采购需求仅供参考,相关内容以采购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