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的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即日起7天。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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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开管环审〔2024〕30号
项目代码:2310-*-89-01-*
关于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古运河西北片区排涝治理工程(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扬子津街道办事处:
你单位报送的《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古运河西北片区排涝治理工程(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在江苏美景 (略) 对《报告表》进行技术评估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古运河西北片区排涝治理工程位于古运河、仪扬河流域,为改善河道引排水条件,连通不畅水系,减轻区域排涝压力,提升河道环境面貌,开发区拟实施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古运河西北片区排涝治理工程,主要治理新城河( (略) -古运河)、吕桥河(新城河-仪扬河)、中心河( (略) -古运河)共计6.5千米河道,新建中心闸站1座、新城河人行桥1座等,分三期建设。本项目为一期工程,仅涉及新城河( (略) -古运河),主要建设内容为拓浚河道0.34千米、清淤河道0.61千米、拆除阻水桥梁3座、拆除橡胶坝1座、赔建跨河桥梁1座、管道迁建及恢复沿河步道绿化等。根据你单位委托 (略) 编制的《报告表》结论,在全面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风险防范措施和环境管理措施后,能够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仅从环保角度分析,本项目建设具有环境可行性。结合本项目环评行政许可公示意见反馈情况,在项目选址符合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前提下,原则同意《报告表》评价结论。
二、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单位应当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对工程影响范围内的水*生态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项目施工期环境管理。合理安排施工期,优化涉水域施工工艺,并采取相应污染防治措施,禁止施工废水直接排入周边地表水体,避免对河道水质造成不良影响。施工期生活污水接入区 (略) ,送开发区六圩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加强对施工机械的日常养护,防止漏油;车辆、机械设备冲洗废水采取沉淀隔油池处理后的水接管排放;泥浆水、钻孔灌注桩泥浆、管道清洗、试压废水利用沉淀处理后,接管排放;施工围堰、基坑废水经沉淀处理后,接管排放;在弃土场内设置格埂,设置沉淀池、加高退水口溢流高程,固化站废水经沉淀处理后, (略) (略) ,最终进入六圩污水处理厂。本项目施工期生活污水接 (略) 六圩污水处理厂的接管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中三级标准,其中未列指标参照新颁布的《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2015)表1中A等级标准; (略) 六圩污水处理厂尾水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准。
(二)制定施工期扬尘污染防治方案,落实施工场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密闭运输等防尘措施,减轻施工扬尘对周边环境的不良影响。淤泥须即时由密闭管道清运至远离敏感目标处;固化站固化应尽量保持密闭和缩短停留时间,固化出一定的量就及时外运,场地周围建设围栏,适时喷洒雾化除臭剂;采用外购成品沥青,施工现场不设置集中沥青拌合站等措施。本项目施工期颗粒物、NOx、非*烷总烃、CO和沥青烟(以苯并芘计)、参照排放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标准限值,扬尘执行《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32/4437-2022)中标准限值,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中的相应标准。
(三)落实施工期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尽可能减少工程施工过程中对土地的占用和植被的破坏,采取必要的水土保持措施,不得发生噪声和扬尘等扰民现象。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做好植被、临时用地的恢复工作。
(四)建筑垃圾收集后运至建筑垃圾消纳场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按时集中清运;弃土、淤泥和桥梁桩基出渣在弃土区堆存,如有多余部分委托其他单位进行外运处理。隔油池、沉淀池残渣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废油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
(五)施工期间应加强与周边居民的沟通,及时处理与本工程相关的环境问题,避免产生矛盾纠纷。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组织项目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投入正式运行。
四、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重新报审。
五、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复后的环境影响报告 (略) 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管理和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2024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