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4 | ||||||||
(略) 市 (略) 区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 | ||||||||
项目 序号 | 项目名称 | 资金管理方式 | 政策依据 | (略) 门 (单位) | 征收对象 | 征收标准 | 备注 | |
1 | 水利建设基金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 (略) 、国家 (略) 、 (略) 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 * 〕2号),《 (略) 省人民政府关于减轻企业税费负担降低财务支出成本的意见》(鲁政发﹝ * 〕 * 号),《 (略) (略) 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 * 〕 * 号),《 (略) 关于取消、 (略) 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 * 〕 * 号),《 (略) 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略) 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发﹝ * 〕 * 号),《关于做好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综〔 * 〕 * 号),《 (略)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 * 步清理规范政 (略) 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鲁政办字〔 * 〕 * 号) | 地方 (略) 门 | 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 )从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含专项收入,剔除教育收费、地方教育附加、教育费附加、水资源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等)收入中提取3%。 ( * ) (略) 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 * 税”)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照“ * 税”实际缴纳额的1%征收;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免抵的增值税额,按规定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 * )从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返还和转移支付资金中提取3%。 ( * )有重点防洪任务和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县(市、区)(包括: (略) 、 (略) 区、 (略) 区、 (略) 市、 (略) 、 (略) 市、 (略) 、 (略) 、 (略) 、 (略) 、 (略) 、 (略) 、 (略) 技术产业开发区、 (略) 省级旅游度假区), (略) 市维护建设税中提取 * %。 | 根据鲁政办字[ * ] * 号,自 * 日至 * 日,减半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略) 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比例,由按照增值税、消费税实际缴纳额的1%调整为0.5%。 | |
2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 (略) 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 * 〕 * 号),《 (略) (略) 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性质的批复》(财综函﹝ * 〕3号),《 (略) 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关于进 * 步 (略) 乡建设系统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鲁财综〔 * 〕 * 号),《 (略) 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审批问题的函》(鲁价费发〔 * 号),《 (略)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略) 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发〔 * 〕 * 号) | 市、 (略) 门 | (略) 区新建、 (略) 市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 | 见《 (略)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略) 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发〔 * 〕 * 号) | ||
3 | 教育费附加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教育法》,《征收教育 (略) 规定》(国发﹝ * 〕 * 号)( (略) 令第 * 号修改发布),《 (略) 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 * 〕2号、《 (略) 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明电﹝ * 〕 * 号,《 (略) 关于统 * 内外资 (略) 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 * 〕 * 号),《 (略) (略) 关于对外 (略) 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 号),《 (略) (略) 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 * 〕 * 号),《 (略) 省人民政府关于减轻企业税费负担降低财务支出成本的意见》(鲁政发﹝ * 〕 * 号),《 (略) (略) 关于统 * 教育费附加征收范围的通知》(鲁地税 * 字﹝ * ﹞6号),《 (略) (略) 关于印发< (略) 省教育费附加 (略) 办法>的通知》(鲁地税地字﹝ * 〕5号),《 (略) (略) 关于下发 < (略) 市教育费附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略) ﹝ * 〕2号) | (略) 门 | 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 | 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的3%提取。 | ||
4 | 地方教育附加 | 缴入地方国库 | 《教育法》,《 (略) 关于同意 (略) 省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批复》(财综﹝ * 〕 * 号),《 (略) 关于同意 (略) 省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财综﹝ * 〕2号),《 (略) 关于同意 (略) 省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复函》(财综函﹝ * 〕9号),《 (略) 关于统 * 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 * 〕 * 号),《 (略) (略) 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 * 〕 * 号),《 (略) 省人民政府关于减轻企业税费负担降低财务支出成本的意见》(鲁政发﹝ * 〕 * 号),《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范围和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字〔 * 号),《关于印发< (略) 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 * 号) | (略) 门 | 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 | 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的2%提取。 | ||
5 |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缴入地方国库 | 《残疾人就业条例》,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 * 〕 * 号),《 (略) 、中国残疾人联合 (略) 门所属单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问题的函》(财综﹝ * 〕 * 号),《 (略) 省人民政府关于减轻企业税费负担降低财务支出成本的意见》(鲁政发﹝ * 〕 * 号),《 (略) 关于取消、 (略) 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 * 〕 * 号),《 (略) 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鲁残联教就字﹝ * 〕 * 号),《 (略) (略) 、 (略) 省财政厅、 (略) 省残疾人联合会、 (略) (略) 关于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 (略) 理事项的通知》(鲁地税发﹝ * 〕 * 号),《 (略)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略) 门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办发﹝ * 〕 * 号),《 (略) 省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第 * 号令),《关于做好残保金征缴工作的紧急通知》(鲁财综〔 * 〕 * 号),《 (略) 市残疾人就业办法》(济政发[ * ] * 号),《 (略) 门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济政办发[ * ] * 号),《 (略) (略) 关于进 * 步调整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缴体制的意见》(济政办字[ * ] * 号),《 (略) 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 * 〕 * 号。 | (略) 门,残疾人联合会 | 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1.5%)的,应当按照实际差额比例计算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当按照年度差额 (略) 门公 (略) 在地区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额之积计算。 | 根据财税[ * ] * 号,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 * 年内,在职职工总数 * 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 * 人(含)以下的企业。同时,设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详见财税[ * ] * 号。 | |
6 | 文化事业建设费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 (略) 关于进 * 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国发〔 * 〕 * 号),《 (略) 办公 (略) 、 (略) <关于进 * 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办发〔 * 〕 * 号) ,《 (略) (略) (略) 分营业税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通知》(财综〔 * 号),《 (略) 关于颁发<文化事业建设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文字〔 * 号),《 (略) 关于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字〔 * 号),《 (略) (略)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 * 〕 * 号),《 (略) (略)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 * 〕 * 号) | (略) 门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以及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在境内提供广告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广告服务接受方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 | 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应按照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 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广告服 (略) 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 (略) 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缴纳义务人减除价款的,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 (略) 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 | ||
注:举报电话: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