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庆环罚〔2024〕16号
黑龙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C52HRH1U
地?????址: (略) 红岗区杏树岗镇兴隆牧场村一分厂16号
法定代表人:刘岩
我局于2024年3月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有车间9个,分别为生区车间、熟区车间、熏制间、包装间、配料间、冷库、恒温库、成品间、锅炉房,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已建成。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企业法人刘岩及企业负责人宫成龙的身份;
2.2024年3月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黑龙 (略) 有9个车间,分别为生区车间、熟区车间、熏制间、包装间、配料间、冷库、恒温库、成品间、锅炉房,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已建成的情况;
3.2024年3月2日现场照片证据2张,证明9个车间,分别为生区车间、熟区车间、熏制间、包装间、配料间、冷库、恒温库、成品间、锅炉房,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已建成的情况;
4. 2024年3月2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黑龙 (略) 有9个车间,分别为生区车间、熟区车间、熏制间、包装间、配料间、冷库、恒温库、成品间、锅炉房,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已建成的情况;
5.委托授权书1份,证明黑龙 (略) 委托宫成龙处理生态环境有关工作的情况;
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李伟亮、李玉娇、符鑫宇的身份和资格。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关于“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根据环保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仟元整(¥8000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根据缴款编码,将罚款缴纳至黑龙江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龙 (略) 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