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开州环执罚〔2024〕30号
被处罚个人:王谦
职务: (略) G*州至开江段A2标段隧道弃渣场施工项目主要责任人
主要责任人公民身份证号码:***********91
住址: (略) 开州区九龙山镇东坝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4年5月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 (略) 开州区南门镇G*州至开江段A2标段进行现场检查。经查,王谦作为 (略) 的G*州至开江段A2标段隧道弃渣场施工项目主要责任人,在施工作业中,未对开挖施工作业面进行洒水、喷淋等控尘降尘措施,飘散扬尘明显,未尽到主要责任人责任,给环境带来影响。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年5月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4年5月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勘验)示意图》;
3、2024年5月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王谦的《调查询问笔录》;
4、2024年5月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5、整改情况说明;
6、主要责任人公民身份证号码:***********91;主要责任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情况说明、授权委托书、劳务分包合同等其他相关证据为凭。
证据1、2、3、4证明王谦的生态环境违法事实;证据5证明从轻裁量依据;证据6证明违法主体是王谦。
以上证据由执法人员提取,部分由当事人于2024年5月22日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局,部分由当事人于2024年5月22日在 (略) 提供。
上述行为违反了《 (略)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防治扬尘污染:”第六项“对开挖、爆破、拆除、切割等施工作业面(点)进行封闭施工或者采取洒水、喷淋等控尘降尘措施”的规定,已构成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查明的事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4年5月24日对王谦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开州环执改〔2024〕30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024年6月17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开州环执罚告〔2024〕30号),告知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在告知期内王谦既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要求听证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上述权利。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王谦作为 (略) 的G*州至开江段A2标段隧道弃渣场施工项目主要责任人,应当尽到管理责任,在施工作业中,采取洒水、喷淋等控尘降尘措施。而王谦作为主要责任人在对G*州至开江段A2标段隧道弃渣场施工作业中,未尽到主要管理责任,未对开挖施工作业面进行洒水、喷淋等控尘降尘措施,飘散扬尘明显,给环境带来影响。故违反了《 (略)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针对本次环境违法行为,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 (略)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 (略) 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渝环规〔2022〕6号)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的规定,以及附件1:个性因子(部分落实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裁量等级取2)、共性因子(未受过行政处罚的裁量等级取1、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取1)、修正因子(整改措施已落实裁量等级取-2、个体工商户和一般自然人裁量等级取-2、过失裁量等级取-2)的计算,在法定额度范围内予以裁量。
王谦在本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后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严格遵守,同时加强管理,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杜绝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为我区生态文明建设做出贡献。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 (略)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落实相关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和第三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可以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的规定。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决定对王谦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仟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王谦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办公室领取《 (略) 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缴至指定银行。缴款后,请将银行缴款回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办公室换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地址: (略) 开州区文峰街 (略) 1号,联系电话:023-*。
逾期如不缴纳,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具有管辖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略) 强制执行。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