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略) 省人民政府以闽政地〔 * 〕 * 号文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 (略) (略) 台 (略) 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 十 * 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 十 * 条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略) 如下: *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耕地:2. * 公顷,区片综合地价 * .9万元/公顷;
园地:0. * 公顷,区片综合地价 * . * 万元/公顷;
其它农用地:0. * 公顷,区片综合地价 * . * 万元/公顷;
建设用地:1. * 公顷,区片综合地价3. * 万元/公顷;
未利用地:0. * 公顷,区片综合地价3. * 万元/公顷。
*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园地: * 万元/公顷。
其它农用地:2. * 万元/公顷。
建设用地: * . * 万元/公顷。 * 、青苗补偿费标准
耕地:2. * 万元/公顷。 * 、各被征地村(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埔尾村总补偿金额 * . * 万元人民币;
沙坂村总补偿金额 * . * 万元人民币;
恒仓村总补偿金额 * . * 万元人民币;
(略) 村总补偿金额 * . * 万元人民币。 * 、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货币形式安置。 * 、其他事项
1、被征收土地 * 至范 (略) 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需提出异议的,请于公告发布之日起 * 个工作日内以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 (略) (略) 台 (略) 农转股。
联系人:余舒明 联系电话: ***
2、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 (略) 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 十 * 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略) (略) 台 (略)
*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