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四川天华 (略) 年产6000吨NVP项目 (项目名称)勘察设计基础设计(初设)标段招标公告设定投标人资质要求的质疑 四川天华 (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规定: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贵公司在招标公告中要求“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1资质要求:国家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化工石化医药行业*级或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级”明显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理由如下: 1、*烯基吡咯烷酮(NVP)根据生成机理是一种化学合成反应,常温是一种无色或呈淡黄色略有气味的透明液体,其均聚物和共聚物具有高极性、水溶性、化学稳定性、低毒性、阳离子活性等固有特性,广泛应用于制药、化妆品、涂料、墨水、粘结剂等行业,并用于聚维酮的制备,属于有机化工产品。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在2007年3月29日印发的“关于印发《工程设计资质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贵公司“四川天华 (略) 年产6000吨NVP项目基础设计(初设)”无论从行业属性,还是从设计规模划分均符合“通知”中“化工石化医药行业(化工工程)专业*级” 工程设计标准要求。 综上,贵公司在招标公告中设定“投标人资格要求:国家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化工石化医药行业*级或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级”明显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建议将资质要求由“国家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化工石化医药行业*级或或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级”修改为“国家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化工石化医药行业(化工工程)专业*级或化工石化医药行业*级或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级”。 特此对在招标公告中设定投标人资质要求提出质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