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环审批函〔2024〕284号
山 (略) :
你公司《关于山 (略) 年产*吨润滑油、润滑脂等汽车养护产品及配套装置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报批申请》(巴环发〔2024〕01号)、山西省生态环境规划 (略) 《关于山 (略) 年产*吨润滑油、润滑脂等汽车养护产品及配套装置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评估报告》(晋环研〔2023〕150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山 (略) 年产*吨润滑油、润滑脂等汽车养护产品及配套装置生产线项 (略) 阳高龙泉工业园区,主要建设1#吹塑车间、2#调和车间等主体工程,同时配套公辅工程、储运工程和环保工程等。项目总投资为*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元。
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阳高龙泉工业园区总体规划(2020-2025)调整环境影响报告书》以及《关于<阳高龙泉工业园区总体规划(2020-2025)调整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同环函〔2022〕259号)中的有关要求。依据山西省生态环境规划 (略) 评估报告(晋环研〔2023〕150号),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实施对当地区域环境质量不会产生不利影响。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吹塑车间破碎废气经滤筒除尘器处理,注塑、吹塑、热转印废气经密闭集气罩收集后采用“干式过滤+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颗粒物、VOCs排放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标准限值要求。调和车间工艺废气、全厂储罐区废气、污水处理设施废气经“干式过滤+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检验、研发废气经“干式过滤+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VOCs排放须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标准限值要求。导热油炉以天然气作燃料,配备低氮燃烧器,颗粒物、SO2 、NOX 排放须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4/1929-2019)标准限值要求。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润滑脂生产线冷凝废水先经“调节+隔油+混凝+气浮”工艺预处理,再与化验室废水、生活污水一并采用“SBR+MBR+消毒”工艺处理后,回用于循环冷却系统;循环冷却系统排污水采用“多介质过滤+精密过滤+反渗透”工艺处理后,产水回用于循环冷却系统,浓水进入MVR装置蒸发处理经污水处理系统分质处理后回用,全厂废水不外排。
严格落实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及三级环境风险防控体系,按环评要求建设1座350m3雨水收集池和1座550m3事故水池,通过“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对初期雨水及事故废水进行收集,保证任何状态下废水全部进入各自收集池,再送污水处理设施处理不外排。阳高龙泉工业园区须按照承诺,落实《阳高龙泉工业园区总体规划(2020-2025)调整环境影响报告书》要求,在2024年12月底前完成园区*m3事故水池 (略) 建设,在建设完成前暂时依托园区污水厂已建的1100m3事故水池,杜绝事故状态下废水外排对水环境造成污染。园区三级环境风险防控体系未建设完成前,该项目不得投入运行。
(三)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和处置,严防造成次生环境问题。废塑料袋、废纸箱外售,废塑料边角料、不合格塑料制品破碎后作为原料回用。废包装袋(含有机物)、过滤滤渣、废滤布、废检验试剂、检验废液、废过滤棉、废活性炭、废催化剂、污泥、MVR装置杂盐、反渗透废膜、废导热油、废润滑油、废油桶、含油废棉纱、废手套等危险废物,在危废贮存库规范暂存后,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转运处置。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厂区设置时考虑地形、厂房、声源方向和车间噪声等因素合理布局,将高噪声源车间或装置远离办公楼,对噪声操作岗位人员强化个体防护。设备选型时首选低噪声设备;对较大功率的泵类等设备,应集中布置于室内或设置隔音操作室;对风机类设备的进出口管道以及因工艺需要排气放空的管线,应采用加装消音器等降噪措施;所有转动机械部位加装减振固肋装置,减轻振动引起的噪声;设备与地面连接处要采用隔振基础或弹性软连接的减振装置,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五)严格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石油化工防渗工程技术规范》(GB/T*-2013)中规定的相关防渗要求,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将全厂储罐区、卸油泵房、2#调和车间储罐区、危废贮存库、废水处理设施、事故水池、初期雨水池、废气处理装置区及地下污水管道等区域作为重点防渗区;将1#吹塑车间、2#调和车间(车间储罐区除外)、成品库房、包材库房、物料库、导热油炉房、空压机房等区域作为一般防渗区。设置3口地下水监测井,定期开展监测,一旦发现异常,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方案,避免对地下水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三、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和区域替代削减方案,为项目建设腾出环境容量。该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颗粒物0.032吨/年、SO2 0.016吨/年、NOX 0.2吨/年、VOCs2.613吨/年。按照倍量削减要求,阳高县人民政府出具了《关于山 (略) 年产*吨润滑油、润滑脂等汽车养护产品及配套装置生产线项目落实区域污染物削减方案的承诺》,将关停阳高县玉安 (略) 玉安生态观光园建设项目两台锅炉(一台CSZL10.5-85/60-AⅡ热水锅炉,一台*/60-AⅡ热水锅炉备用)、山纳 (略) 污水池加盖减排项目腾出的污染物削减量,作为该项目区域污染物削减来源。阳高县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承诺负责削减措施在项目建成前落实到位,否则项目不得投入运行。
四、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复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及时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
五、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与当地政府及相关单位应急预案实施联动,定期组织开展演练。严格落实各项应急管理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确保事故状态下各项污染物及时得到妥善处置,不对外环境造成污染影响。
六、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机构和制度,明确人员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项目实施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将环境保护设施同主体工程一体纳入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请相关行业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准。项目建成,应及时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七、我厅委托省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略) 生态环境局、 (略) 生态环境局阳高分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该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八、你单位收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要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省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略) 生态环境局、 (略) 生态环境局阳高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2024年3月30日
抄送:省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略) 生态环境局, (略) 生态环境局阳高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