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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 * ACCFZ *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长丰县杜集镇全域环境保洁
首次公告日期: * 年1月17日
二、更正信息更正事项:¨采购公告 t采购文件 ¨采购结果
更正内容:
1、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和标准(综合评分法)中的“本项目综合评分满分为 * 分,其中:技术资信分值占总分值的权重为 85%,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权重为15%。”变更为“本项目综合评分满分为 * 分,其中:技术资信分值占总分值的权重为 81%,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权重为19%。”。
2、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和标准(综合评分法)中的“投标人荣誉”中的“2.投标人获得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颁发的服务名牌称号:县(区,县级市)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颁发的,得2分,地级市及以上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颁发的,得4分。不累计计分,满分4分。”内容删除。
3、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和标准(综合评分法)中的“相关认证”中的“6、有效的生活垃圾分类服务能力认证的,得2分,最高得2分。”变更为“6、有效的生活垃圾分类服务能力(或生活垃圾分类能力)认证的,得2分,最高得2分。”
4、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和标准(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变更为:
价格分 ( 19分) | 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价格最低的最后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 19 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数): 最后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最后报价)× 19 %× * |
更正日期: * 年1月19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问1:相关认证:有效的生活垃圾分类服务能力认证的,得 2 分, 最高得 2 分。
请求:市场中由于认证机构的不同。此项认证证书的称号不相同,有生活垃圾分类服务能力认证或生活垃圾分类能力认证两种证书名称,但上述两 (略) 标准都相同,均为“标准 GB/T *** 9 《生活垃圾分类标志》,则这两种证书本质为同一种证书,名称不同;是否给予认可
答1:见更正内容。
问2:关于评分项目配备的项目经理第 (略) 部门颁发的职称证书:高级及以上得 2 分,请问我单位持有的高级(一级)人力资源管理师是否予以认可为高级
答2: 不予认可,按 (略) 。
问3:关于评分项目配备的人事经理要求:“具有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二级及以上证书证书”, (略) 部文件, * 年底人力资源管理师已退出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现有中 (略) 组织, (略) 门颁发的经济师(人力资源专业中级)与二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考试大纲相似,要求掌握的职业技能(人力资源管理六大模块)一样,对于人力资源管理岗位具备同等适用性,请问是否予以认可
答3:不予认可,按 (略) 。
问4:投标人获得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颁发的服务名牌称号:县(区,县级市)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颁发的,得 2 分,地级市及以上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颁发的,得 4 分。不累计计分,满分 4分。
疑问:服务名牌称号依据各省的规定,都是 (略) 门来颁发的,不存在县(区,县级市)、地级市及以上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颁发服务名牌称号。参考文件:皖政办[ * ]99号《安徽名牌评定管理办法》。安 (略) :合肥鸿 (略) 有限公司获得“安徽服务名牌称号”涉及保洁及道路清扫服务,此条评分标准具有唯一性,建议修改。
答4: 见更正内容。
问5:招标文件第44页2.3详细审查技术资信投标人荣誉中:投标人获得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颁发的服务名牌称号:县(区,县级市)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颁发的,得2分,地级市及以上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颁发的,得4分。不累计计分,满分4分。
上述文件中“服务名牌称号”属于特定的加分条件, (略) 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理由如下:
1、参照合肥市质 (略) 《关于开展 * 年合肥名牌申报工作的通知》合质办发〔 * 〕18号文件,要求申报单位的主营业务年营业额、 (略) (略) 业前列。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五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
2、 (略) * 年11月7日下发关于开展名牌评选认定活动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市监质〔 * 〕 * 号),通知中要求:为进 (略) 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减少政府对微观经济活动的直接干预, (略) 决定开展名牌评选认定活动清理工作。
(略) 局长张茅在 * 年2月再次重审,要求在 * 年一律取消,停止开展 (略) 主体的名牌评选认定活动。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 (略) 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四) (略) 政区 (略) 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建议 (略) 修改为:投标人获得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颁发的服务名牌称号或服务业标准化试点评估合格单位:县(区,县级市)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颁发的,得2分,地级市及以上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颁发的,得4分。不累计计分,满分4分。
答5:见更正内容。
问6:招标文件第四章 评标方法中规定:一、拟为本项目配备的项目经理(1人):3、具有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颁发的个人荣誉表彰的:县(区,县级市)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颁发的得1分;地级市及以上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颁发的,得2分。不累计得分,最高得2分;
事实依据:
本项目属于乡镇级的项目,要求配备的项目经理要获得地市级及以上的个人荣誉,要求明显与本项目需求不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 (略) 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 (略) 无关;(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建议质疑事项1中的评分项修改为:3、具有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颁发的个人荣誉表彰的:县(区,县级市)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颁发的得2分,最高得2分;
答6:不予修改,按 (略) ,本项设置不具有限定性。
问7:招标文件第四章 评标方法中规定:2.投标人获得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颁发的服务名牌称号:县(区,县级市)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颁发的,得2分,地级市及以上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颁发的,得4分。不累计计分,满分4分。
事实依据:
“服务名牌称号”这一荣誉不属于普遍性的荣誉证书,而是某一地区特有的荣誉证书, (略) 政区域的荣誉证书作为加分条件,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 (略) 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四) (略) 政区 (略) 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建议删除“服务名牌称号”这一项的荣誉评分。
答7:见更正内容。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
名称:长丰县杜集镇人民政府
地址:长丰县杜集镇鸟岛路
联系方式: ***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长丰县公共 (略)
地址:长丰县双墩镇阜阳北路与济 (略) (略) 北楼5楼
联系方式: *** 、 ***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韩华
电话: *** 、 ***
附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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