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
你单位报送的《50万立方米混凝土搅拌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略)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组织评查,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性质
经现场勘察,为新建环评性质。
项目代码:2311-*-04-01-*。
二、项目建设内容
项目租用位于博白县那林镇那林村马路坡的土地进行建设生产,租地面积6898.77m2(折合10.3亩),总投资500万元,主要建设商品混凝土生产线1条,年产50万立方米商品混凝土,配套建设给排水、供电、环保工程等设施。
三、项目环境质量现状
空气环境:根据《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通报202 (略) 及各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的函》(桂环函〔2023〕13号),博白县2022年环境空气中,SO2、NO2、PM10、PM2.5年平均质量浓度、CO24小时平均质量浓度、O3日最大8小时平均质量浓度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其修改单二级标准要求,因此项目所在区域属于达标区。
水环境:项目区域主要地表水体为项目西面50m处的那林河,那林河水质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
项目无生产废水外排,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用于附近林地施肥,不排入地表水体,项目废水排放方式为间接排放。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表水环境》(HJ2.3-2018)判定,本项目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等级为三级B,不必进行地表水环境质量现状调查。
声环境:项目东面13m的 (略) 、零星住户和北面42m的零星住户昼间噪声监测值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标准。
地下水、土壤环境: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原则上不开展土壤、地下水环境质量现状调查。建设项目存在土壤、地下水环境污染途径的,应结合污染源、保护目标分布情况开展现状调查以留作背景值。本项目生产废水经“砂石分离机+三级沉淀池”处理后排入清水池循环使用,生活污水采用三级化粪池处理,三级沉淀池、清水池、三级化粪池采取硬化防渗漏措施,不存在土壤、地下水环境污染途径。因此,本项目不开展土壤、地下水环境质量现状调查。
生态环境:建设项目所在区域以农业生态系统为主,农作物以水稻为主,其他有花生、黄豆、玉米、蔬菜等。栖息有常见的鸟类、蛇、鼠类及昆虫类等常见动物。评价区域无国家保护的珍稀濒危动、植物种类和自然保护区等特殊生态敏感区。总体而言,项目所在区域生态环境较为良好。
四、项目建设按照报告表和我局批复的要求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可以减轻对周边环境的负面影响。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五、主要环境保护措施
1、施工期
(1)废气防治措施如下:
①在工地场界间隔一定距离设置自动喷雾洒水设施。
②施工场地定时洒水降尘,对场地内运输通道及时清扫,运输车辆进入施工场地应低速行驶。
③在扬尘易产生点加强洒水抑尘,增加洒水次数;使用商品混凝土。
④严禁随意抛洒土方、建筑垃圾。
⑤土方未能及时用于绿化时应采取遮盖措施。
⑥对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进行全封闭无泄漏处理,车厢挡板高于建筑垃圾5cm以上。
(2)废水防治措施如下:
①施工废水:通过施工场区内修建的导水沟收集,经隔油沉砂池处理后回用于施工场地,不外排。
②施工人员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用于附近林地施肥,不排入地表水体。
(3)噪声防治措施如下:
①避免多个高噪声设备同时施工,对一些固定的、噪声强度较大的施工设备如电锯、切割机等单独搭建隔音棚。
②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及时维修保养。
③采用商品混凝土,减少混凝土搅拌时产生的噪声。
④对移动噪声源如挖掘机等应采取安装高效消声器措施。
⑤噪声较大的施工机械应尽量统一布置在场地中部,经合理布置施工场地后,可增加主要噪声源与场界之间的距离,有利于降低噪声的影响。
⑥加强对运输车辆的管理,车辆路过敏感点时应慢速行驶,禁止鸣笛。
⑦配备性能良好的运输车辆并保养好车辆,从源头上降低噪声。
(4)固体废物防治措施如下:
①施工期产生的土方用作后期绿化培植用土,不外排。
②建筑垃圾中的金属、包装材料等回收利用,剩余部分建筑垃圾由施工单位运至政府指定地点填埋。
③施工人员的生活垃圾经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
2、营运期
(1)废气防治措施如下:
①水泥、粉煤灰筒仓粉尘经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仓顶排气口排放。
②搅拌初期粉尘经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排气口外排。
③骨料卸料粉尘采取在自卸汽车卸料时洒水增湿以降低粉尘的产生量,同时卸料过程尽量降低卸料高度。
④原料堆场扬尘采取对原料堆场进行洒水抑尘,保持堆场表层湿润度,从源头上抑制扬尘的产生量。
⑤运输车辆扬尘采取每天定时洒水,保持路面湿润,同时对原料运输车辆加盖篷布,做好遮掩工作,并控制车速。
(2)废水防治措施如下:
①生产废水经砂石分离机回收废水中的砂、石后进入三级沉淀池进行自然沉淀处理,上清液进入清水池,作为商品混凝土搅拌用水,不外排。
②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用于附近林地施肥,不排入地表水体。
(3)噪声防治措施如下:
①选用高效低噪设备。
②搅拌楼设为封闭式围护结构,生产时减少搅拌车间门窗的开启频次,利用墙壁的吸声、隔声作用,使噪声受到不同程度的阻隔和吸收。
③生产设备底部增加防振垫,避免与地面刚性接触。
④由于项目东面13m为 (略) 和零星住户,距离本项目最近,建设单位拟在东面厂界设置声屏障。
⑤螺旋输送机等输送设备定期在滚轴处加润滑油,从而减少摩擦噪声产生。
⑥定期检修清理设备,防止因设备故障产生的非正常。
⑦对运输车辆采取慢速行驶及禁鸣喇叭等措施。
⑧加强生产管理,教育员工文明生产,减少人为因素造成的噪声。
(4)固体废物防治措施如下:
①脉冲布袋除尘器收尘、砂、石、三级沉淀池沉渣作为原料回用于生产。
②生活垃圾经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处置。
(5)产业政策相符性
项目产品为商品混凝土,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项目不属于其中的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项目,同时根据《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 (略) 发〔2005〕40号文)第十三条“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为允许类。”,故项目为允许类项目。
2023年11月14日,博白县发展和改革局以“项目代码:2311-*-04-01-*”予以本项目备案,同意本项目的建设。
因此,本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6)项目选址合理性
项目位于博白县那林镇那林村马路坡, (略) 将其承租的土地转租给项目使用,转租协议见“转租协议”。根据“建设项目选址意见申请书”,项目选址不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租用地块符合乡镇规划,博白县那林镇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同意本项目选址。项目东面、南面为道路,交通便利,便于原料、成品的运输。项目水电供应设施配备完善,可满足生产生活要求。项目选址不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特殊文物保护古迹等敏感区域内。项目营运期产生的污染物经采取相应治理措施后,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处于可接受范围内。
根据“项目用地核查申请”,项目用地不在广西那林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内,项目边界距广西那林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边界最近距离为200m。
项目东面13m为博白县 (略) ,根据“关于50万立方米混凝土搅拌站项目的选址同意书”,博白县 (略) 同意本项目选址。
项目东面13m为零星住户(2户),北面42m为零星住户(6户),根据“关于50万立方米混凝土搅拌站项目的选址同意书”,项目东面13m的零星住户(2户)和北面42m的零星住户(6户)同意本项目选址。
综上所述,项目选址合理。
(7)“三线一单”相符性
本项目 (略) 生态环境准入及管控要求清单相符。
六、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要求,新建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
七、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
八、建设项目竣工后,你单位应 (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并编制验收报告。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你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九、博白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该项目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十、项目在建设和生产经营运行中要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规范和政策要求,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生产安全。
十一、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评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污染防治、防止生态破坏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25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博白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北京文华 (略) 。 |
(略) 博白生态环境局2024年1月25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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