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事项名称 | 职权类型 | 实施依据 | 实施主体 | |||||
责任 部门 | 第一责任层级建议 | ||||||||
一、文化领域84项 | |||||||||
1 | 对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由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略) 级、县级 | ||||
2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略) 级、县级 | ||||
3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第一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略) 级、县级 | ||||
49 | 对组织艺术考级活动未按规定将考级简章、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考官名单等情况备案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略) 级、县级 | ||||
50 | 对艺术考级机构委托的承办单位不符合规定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 (略) 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一)委托的承办单位不符合规定的;(二)未按照规定组建常设工作机构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的;(三)未按照本机构教材确定艺术考级内容的;(四)未按照规定要求实行回避的;(五)阻挠、抗拒文化行政部 (略) 场综合执法机构工作人员监督检查的。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略) 级、县级 | ||||
51 | 对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开展与公共文化设施功能、用途不符的服务活动的;或对应当免费开放的公共文化设施收费或者变相收费的;或收取费用未用于公共文化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挪作他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下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开展与公共文化设施功能、用途不符的服务活动的;(二)对应当免费开放的公共文化设施收费或者变相收费的;(三)收取费用未用于公共文化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挪作他用的。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略) 级、县级 | ||||
52 | 对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违反规定出租公共文化设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第三十一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略) 级、县级 | ||||
53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国家有关信息网络安全、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电信管理等规定,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违反国家有关信息网络安全、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电信管理等规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电信管理机构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件。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省级、县级 | ||||
54 | 对互联网文化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或备案手续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 (略) 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 (略) 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域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股权结构以及许可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日 (略) 、自治区、 (略) 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或者备案手续。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名称、地址、域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60日 (略) 、自治区、 (略) 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 文化和旅游行政政部门 | (略) 级、县级 | ||||
55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十六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 (略) 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提供,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活动应当由取得文化行政部门核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实施,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报文化部进行内容审查。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略) 级、县级 | ||||
56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 (略) 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提供,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互联网文化单位不得提供载有以下内容的文化产品:(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台经营者不依法履行核验、登记义务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省级、 (略) 级、县级 | ||
134 | 对在线旅游经营者未取得质量标准、信用等级使用相关称谓和标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省级、 (略) 级、县级 | ||||
135 | 对在线旅游经营者未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填报包价旅游合同有关信息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省级、 (略) 级、县级 | ||||
136 | 对在线旅游经营者为以不合理低价组织的旅游活动提供交易机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省级、 (略) 级、县级 | ||||
137 | 对旅行社、导游人员、领队人员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旅行社条例》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旅行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一)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的;(二)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三)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般情形: | ||||
138 | 对旅行社、导游人员、领队人员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旅行社条例》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旅行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一)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的;(二)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三)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般情形: | ||||
139 | 对旅行社、导游人员、领队人员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旅行社条例》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旅行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一)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的;(二)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三)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般情形: | ||||
140 | 对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相关事项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旅行社条例》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一)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二)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三)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四)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五)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省级、 (略) 级、县级 | ||||
141 | 对旅行社为旅游者安排或者介绍的旅游活动含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旅行社条例》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为旅游者安排或者介绍的旅游活动含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般情形: | ||||
142 | 对旅行社不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旅行社条例》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不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般情形: | ||||
143 | 对旅行社组织中国内地居民出境旅游,不为旅游团队安排领队全程陪同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旅行社条例》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组织中国内地居民出境旅游,不为旅游团队安排领队全程陪同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省级、 (略) 级、县级 | ||||
144 | 对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外,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等行为的或旅行社接待入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内,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旅行社条例》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旅行社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一)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的;(二)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外,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三)旅行社接待入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内,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省级、 (略) 级、县级 | ||||
145 | 对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旅行社条例》 第四十七条:旅行社转让、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般情形: | ||||
146 | 对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业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旅行社条例》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业务,或者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 (略)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般情形: | ||||
147 | 对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旅行社条例》 第六十一条: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般情形: | ||||
148 | 对在线旅游经营者经营旅行社业务未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在线旅游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未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开展相关业务的,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 (略) 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般情形: | ||||
149 | 对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在线旅游经营者未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在线旅游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依法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十七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二)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三)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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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 对旅行社解除保险合同但未同时订立新的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期满前未及时续保,或者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低于20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的规定,旅行社解除保险合同但未同时订立新的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期满前未及时续保,或者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低于20万元人民币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旅行社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不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般情形: | ||||
151 | 对旅行社设立的办事处、联络处、代表处等办事机构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服务网点超出设立社经营范围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服务,或者旅行社的办事处、联络处、代表处等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旅行社条例》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的;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省级、 (略) 级、县级 | ||||
152 | 对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或者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省级、 (略) 级、县级 | ||||
153 | 对旅行社、导游人员、领队人员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或者以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相威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旅行社及其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或者以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相威胁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2.《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旅行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 (一)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二)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 (三)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般情形: | ||||
154 | 对导游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导游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 (略) 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一)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二)擅自变更接待计划的;(三)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般情形: | ||||
155 | 对导游擅自变更接待计划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导游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 (略) 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一)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二)擅自变更接待计划的;(三)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般情形: | ||||
156 | 对导游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导游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 (略) 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一)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二)擅自变更接待计划的;(三)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般情形: | ||||
157 | 对导游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 (略) 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般情形: | ||||
158 | 对违法使用旅游质量标准等级的称谓和标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略) 旅游条例》 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旅游经营者违法使用旅游服务质量等级标志和称谓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五至二十日。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省级、 (略) 级、县级 | ||||
159 | 对伪造、涂改、买卖、出租、转借旅游从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略) 旅游条例》 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旅游从业人员伪造、涂改、买卖、出租、转借旅游从业人员证书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省级、 (略) 级、县级 | ||||
160 | 对旅行社违法向导游、领队人员收取费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略) 旅游条例》 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旅行社违法向导游、领队人员收取费用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并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省级、 (略) 级、县级 | ||||
161 | 对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未制定旅游团队运行计划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略) 旅游条例》 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旅行社未制定旅游团队运行计划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至三个月。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省级、 (略) 级、县级 | ||||
162 | 对旅游景区景点提供无导游证、讲解证的人员在旅游景区内从事导游讲解有偿服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略) 旅游条例》 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旅游景区景点提供无导游证、讲解证的人员在旅游景区内从事导游讲解有偿服务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降低旅游景区等级。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般情形: | ||||
163 | 对旅游经营者违法租用汽车和船舶从事旅游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略) 旅游条例》 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旅游经营者违法租用汽车和船舶从事旅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省级、 (略) 级、县级 | ||||
164 | 对未经批准擅自经营或者以商务、考察、培训等方式变相经营出国旅游业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经营或者以商务、考察、培训等方式变相经营出国旅游业务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省级、 (略) 级、县级 | ||||
165 | 对组团社不为旅游团队安排专职领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组团社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不为旅游团队安排专职领队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多次不安排专职领队的,并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般情形: | ||||
166 | 对旅游行政执法过程中可能被转移或者隐匿的文件、资料的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 (略) 旅游条例》 第七十九条 旅游行政执法人员在旅游行政执法过程中有权询问当事人和有关人员,有权查阅、复制相关文件和资料,有权查封、扣押可能被转移或者隐匿的文件、资料,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省级、 (略) 级、县级 | ||||
三、广播电视领域8项 | |||||||||
167 | 对未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而承担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施工任务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略) 级、县级 | ||||
168 | 对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略) 级、县级 | ||||
169 | 对未经批准,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以及对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略) 级、县级 | ||||
170 | 对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的,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略) 级、县级 | ||||
171 | 对擅自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略) 级、县级 | ||||
172 | 对擅自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略) 级、县级 | ||||
173 | 对擅自提供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略) 级、县级 | ||||
174 | 对单位、个人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略) 级、县级 | ||||
四、文物领域8项 | |||||||||
175 | 对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略) 级、县级 | ||||
176 | 对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略) 级、县级 | ||||
177 | 对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一)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三)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四)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五)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六)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略) 级、县级 | ||||
178 | 对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三)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四)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处置国有馆藏文物的;(五)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的。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略) 级、县级 | ||||
179 | 对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二)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略) 级、县级 | ||||
180 | 对未取得相应等级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对擅自承担文物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擅自承担含有建筑活动的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略) 级、县级 | ||||
181 | 对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略) 级、县级 | ||||
182 | 对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馆藏珍贵文物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珍贵文物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略) 级、县级 | ||||
五、出版、版权领域34项 | |||||||||
183 | 对复制单位未按照《复制管理办法》的规定验证复制委托书及其他法定文书等行为的行政处罚(不包括吊销许可证) | 行政处罚 | 1.《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二)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复制许可而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三)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四)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印刷或者复制境外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的境外出版物没有全部运输出境的;(五)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六)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的出版物的;(七)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本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的。2.《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音像出版单位向其他单位、个人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版号的;(二)音像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的单位制作音像制品,或者委托未取得《复制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复制音像制品的;(三)音像出版单位出 (略)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口的音像制品的;(四)音像制作单位、音像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音像出版单位的委托书、有关证明的;(五)音像复制单位擅自复制他人的音像制品,或者接受非音像出版单位、个人的委托复制经营性的音像制品,或者自行复制音像制品的。3.《复制管理办法》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新闻出版总署吊销其复制经营许可证:(一)复制单位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验证复制委托书及其他法定文书的;(二)复制单位擅自复制他人的只读类光盘和磁带磁盘的;(三)复制单位接受非音像出版单位、电子出版物单位或者个人委托复制经营性的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或者自行复制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四)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复制境外产品的,或者复制的境外产品没有全部运输出境的。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略) 级、县级 | ||||
184 | 对光盘复制单位使用未蚀刻或者未按规定蚀刻SID码的注塑模具复制只读类光盘等行为的行政处罚(不包括吊销许可证) | 行政处罚 | 1.《复制管理办法》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略) 级、县级 | ||||
185 |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业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出版管理条例》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略) 级、县级 | ||||
186 | 对印刷、复制、发行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等行为的行政处罚(不包括吊销许可证) | 行政处罚 | 1.《出版管理条例》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略) 级、县级 | ||||
187 | 对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印刷业管理条例》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略) 级、县级 | ||||
188 | 对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行政处罚(不包括吊销许可证) | 行政处罚 | 《印刷业管理条例》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略) 级、县级 | ||||
189 | 对印刷业经营者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行为的行政处罚(不包括吊销许可证) | 行政处罚 | 《印刷业管理条例》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略) 级、县级 | ||||
190 | 对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等行为的行政处罚(不包括吊销许可证) | 行政处罚 | 《印刷业管理条例》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略) 级、县级 | ||||
191 | 对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验证有关证明等行为的行政处罚(不包括吊销许可证) | 行政处罚 | 《印刷业管理条例》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略) 级、县级 | ||||
192 | 对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印刷企业没有验证主管部门的证明,或者再委托他人印刷上述印刷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印刷业管理条例》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略) 级、县级 | ||||
193 | 对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擅自留存委托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板、纸型、印刷底片、原稿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印刷业管理条例》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略) 级、县级 | ||||
194 | 对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验证、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印刷业管理条例》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略) 级、县级 | ||||
195 |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图书出版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图书出版业务,假冒、伪造图书出版单位名称出版图书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出版管理条例》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略) 级、县级 | ||||
196 |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期刊出版单位,或者擅自从事期刊出版业务,假冒期刊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期刊名称出版期刊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出版管理条例》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略) 级、县级 | ||||
197 | 对网络出版服务单位转借、出租、出卖《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或者以任何形式转让网络出版服务许可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出版管理条例》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略) 级、县级 | ||||
198 |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业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略) 级、县级 | ||||
199 |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制作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制作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略) 级、县级 | ||||
200 |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单位,擅自从事电子出版物出版业务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出版管理条例》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略) 级、县级 | ||||
201 | 对音像制作单位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制作单位名义在音像制品上署名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略) 级、县级 | ||||
202 | 对音像制作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委托制作音像制品,未依照《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验证委托单位的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未依照《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留存备查材料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略) 级、县级 | ||||
203 | 对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规定禁止内容的内部资料等行为的行政处罚(不包括吊销许可证) | 行政处罚 | 1.《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略) 级、县级 | ||||
204 | 对出版物印刷企业未按《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承印内部资料的行政处罚(不包括吊销许可证) | 行政处罚 | 1.《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略) 级、县级 | ||||
205 | 对未取得《准印证》,编印具有内部资料形式,但不符合内部资料内容或者发送要求的印刷品,经鉴定为非法出版物的行政处罚(不包括吊销许可证) | 行政处罚 | 1.《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略) 级、县级 | ||||
206 | 对未经批准擅自编印内部资料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略) 级、县级 | ||||
207 | 对委托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或者未按照《准印证》核准的项目印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略) 级、县级 | ||||
208 | 对内部资料编印单位未按规定送交样本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略) 级、县级 | ||||
209 | 对违反《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其他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略) 级、县级 | ||||
210 | 对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略) 级、县级 | ||||
211 | 对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略) 级、县级 | ||||
212 | 对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略) 级、县级 | ||||
213 | 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或者拖延提供涉嫌侵权的服务对象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资料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略) 级、县级 | ||||
214 | 对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略) 级、县级 | ||||
215 | 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互联网内容提供者通过互联网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虽不明知,但接到著作权人通知后未采取措施移除相关内容,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2.《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略) 级、县级 | ||||
216 | 对涉嫌违法从事出版物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等活动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出版管理条例》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省级、 (略) 级、县级 | ||||
六、电影领域8项 | |||||||||
217 |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省级、 (略) 级、县级 | ||||
218 | 对发行、放映、送展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省级、 (略) 级、县级 | ||||
219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擅自从事电影摄制、发行、放映活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略) 级、县级 | ||||
220 | 对承接含有损害我国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危害社会稳定,伤害民族感情等内容的境外电影的洗印、加工、后期制作等业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略) 级、县级 | ||||
221 | 对电影发行企业、 (略) 等有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等行为, (略) 场秩 (略) 在向观众明示的电影开始放映时间之后至电影放映结束前放映广告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省级、 (略) 级、县级 | ||||
222 | (略) 侵犯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省级、县级 | ||||
223 | 对未按时 (略) 编码、 (略) 线编码登记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略) 、 (略) 线管理规定》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略) 级、县级 | ||||
224 | 对有证据证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省级、 (略) 级、县级 | ||||
七、体育领域5项 | |||||||||
225 | 对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禁止组织体育赛事活动的处罚: (一)未经许可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的; (二)体育赛事活动因突发事件不具备办赛条件时,未及时中止的; (三)安全条件不符合要求的; (四)有违反体育道德和体育赛事规则,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行为的; (五)未按要求采取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预案等保障措施的。 | 体育行政部门 | 省级、 (略) 级、县级 | ||||
226 | 对实施公共体育场地设施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占、破坏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制止,责令改正,并可处实际损失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管理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下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开展与公共文化设施功能、用途不符的服务活动的;(二)对应当免费开放的公共文化设施收费或者变相收费的;(三)收取费用未用于公共文化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挪作他用的。 3.《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 4.《 (略)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公共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者,处2万元以下罚款: (一)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公共场所未设置吸烟区(室)的; (二)禁止吸烟场所未按规定设置禁烟标识或违反规定设置吸烟器具的。 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由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9. 对组织、强迫、欺骗、教唆、引诱运动员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的,向运动员提供或者变相提供兴奋剂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一百一十八条 组织、强迫、欺骗、教唆、引诱运动员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的, (略) 体育行 (略) 、自治区、 (略) 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持有的兴奋剂;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四年内不得从事体育管理工作和运动员辅助工作;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从事体育管理工作和运动员辅助工作。 | 体育行政部门 | 省级、 (略) 级、县级 | ||||
227 | 对组织、强迫、欺骗、教唆、引诱运动员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的,向运动员提供或者变相提供兴奋剂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组织、强迫、欺骗、教唆、引诱运动员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的, (略) 体育行 (略) 、自治区、 (略) 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持有的兴奋剂;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四年内不得从事体育管理工作和运动员辅助工作;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从事体育管理工作和运动员辅助工作 | 体育行政部门 | 国家、省级、市级 | ||||
228 | 对彩票代销者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彩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者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的; (二)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的; (三)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四)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的; (五)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的。 彩票代销者有前款行为受到处罚的,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有权解除彩票代销合同。 | 体育行政部门 | 省级、 (略) 级、县级 | ||||
229 | 对登山团体、法人或其他组织违规攀登山峰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略) 登山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海拔3500米以上山峰登山活动或者擅自变更攀登季节、路线或者山峰的,由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对登山团队予以警告、责令停止登山活动、成绩不予认定;并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罚款。 | 体育行政部门 | 省级、 (略) 级、县级 | ||||
230 | 对未经许可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违法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未经许可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关闭;逾期未关闭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体育行政部门 | 省级、 (略) 级、县级 | |||||
231 | 对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有违反体育道德和体育赛事规则,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违反本法规定,有违反体育道德和体育赛事规则,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行为的,由体育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纳入限制、禁止参加竞技体育活动名单;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体育行政部门 | 省级、 (略) 级、县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