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中 (略) :
你单位报送的《博白县非金属石英石原矿处理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略)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组织评查,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性质
经现场勘察,为新建环评性质。
项目代码: 2205-*-04-01-*。
二、项目建设内容
项目位于博白县旺茂镇八廊园艺场红旗排租用原博白县海溶淀粉厂内,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09°53"24.681",北纬22°5"32.139",项目建设租用原博白县海溶淀粉厂进行建设,占地约30亩,建设原料堆场、加工车间(含破碎、色选、对辊、筛分、水洗、酸洗、脱水等工序)、成品间、办公和生活区、配套环保设施等,其中办公和生活区经简单装修改造可以直接利用,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可以继续沿用,原料堆场、加工车间、成品间和配套环保设施都需要进行改造和新建。项目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33.*元,占总投资的1.34%。本项目年加工原矿石英石*吨。
三、项目环境质量现状
空气环境: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通报202 (略) 及各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的函》(桂环函〔2022〕21号),博白县大气环境6项基本污染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一氧化碳、臭氧浓度均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
水环境:项目无生产废水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农作物施肥,故项目废水排放方式为间接排放。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表水环境》(HJ2.3-2018)判定,本项目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等级为三级B,不必进行地表水环境质量现状调查。
声环境:根据现场踏勘,项目厂界外50m范围内无声环境保护目标,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本次环评不进行现状监测,本项目南面厂界噪声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4a 类标准限值要求,其余厂界噪声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2 类标准限值要求。
生态环境:建设项目所在区域以农业生态系统为主,农作物以水稻为主,其他有花生、黄豆、玉米、蔬菜等。区域内人类活动较为频繁,区域野生动物种类及数量较少,栖息有常见的鸟类、蛇、鼠类及昆虫类等常见动物。评价区域无国家保护的珍稀濒危动、植物种类和自然保护区等特殊生态敏感区。总体而言,项目所在区域生态环境质量一般。
四、项目建设按照报告表和我局批复的要求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可以减轻对周边环境的负面影响。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五、主要环境保护措施
1、施工期
(1)废气防治措施如下:
①施工期间应加强管理,贯彻边施工、边防护的原则,防止扬尘产生。
②遇到干燥、易起尘的土方工程作业时,应以洒水压尘,尽量缩短起尘操作时间。遇到四级或四级以上大风天气,应停止土方作业,同时作业处设置围栏。施工期间,建筑工地四周和主体工程外围必须设 (略) 或防尘布;并加强施工片区洒水降尘
③施工工程中产生的弃料及其他建筑垃圾,应及时清运。在工地内堆置超过一周的,则应覆盖防尘布、 (略) ,定期洒水降尘等措施防止风蚀起尘及水蚀迁移。
④施工期间,应在物料、渣土、垃圾运输车辆的 (略) ,车辆驶离工地前, (略) 清洗轮胎及车身,不 (略) 。
⑤施工 (略) 可铺设礁渣、细石或其他功能相当的材料,并根据实际情况洒水抑尘,不得在未实施洒水等抑尘措施的情况下进行 (略) 面。
(2)废水防治措施如下:
①施工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于洒水抑尘,不外排。
②施工人员生活污水经临时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旱地灌溉。
(2)噪声防治措施如下:
①加强施工管理,合理安排作业时间,严格按照施工噪声管理的有关规定,禁止夜间(22:00-6:00)施工,昼间使用高噪声设备避开中午休息时间。
②尽量采用低噪声施工设备,采用安装消音器和隔离发动机振动部件的方法降低噪声;挖掘机、装卸车辆进出场地限速;加强机械设备、运输车辆的保养维修,使其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③合理布局施工场地,噪声大的设备尽量远离敏感区,不得放置于项目建设区域边界,尽量布置在项目建设区域远离居民点地带。
④严格进行施工人员管理,文明施工,装卸、搬运钢管、模板等严禁抛掷,少用哨子指挥作业,加强运输车辆的管理,合理布置施工交 (略) 线,施工建材的运输尽量在白天进行,并控制车辆鸣笛。
⑤颁布施工公告,做好与周边易受影响的居民的沟通,避免噪声扰民事件发生。昼间本项目施工期场界噪声在距施工机械约50m左右达标,夜间则需距施工机械300m左右才能达标。项目采取夜间不进行施工作业,设置临时隔声墙,距离敏感点50m范围内不建设厂房,汽车进入厂区禁止鸣笛,修建围墙及种植绿植等措施。
(4)固体废物防治措施如下:
①建筑垃圾,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尽量回收有用材料或作为填方使用,不能利用的部分运往当地管理部门指定地点堆放。
②施工人员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集中处理,每天由清洁员清理,集中送至指定堆放点,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
2、营运期
(1)废气防治措施如下:
①堆场粉尘采取1.5m的围栏、定期洒水降尘等措施。
②破碎筛分粉尘采取在破碎机上方安装高压喷头,喷淋水通过高压喷头在破碎机上方形成水雾,粉尘颗粒与水雾充分结合以后快速沉降,同时破碎筛分工序在钢结构封闭车间内生产,并对车间定期采取炮雾机洒水降尘。
③配酸和酸洗酸雾采取在每个酸液罐、酸洗罐排气口设置密闭管道及抽排风系统,将酸雾通过管道引至两级碱液喷淋处理装置中和处理(除酸效率为90%,碱液主要成分为熟石灰),酸液罐、酸洗罐仅留进料口、出料口、排气口,配酸搅拌、酸洗、储酸期间各个料口均关闭,为封闭式,酸雾收集效率为100%,处理后通过15m高的排气筒(DA001)排放。
④锅炉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
⑤输送和包装粉尘采取炮雾机洒水降尘。
⑥汽车尾气采取自然扩散措施。
⑦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经过管道引至厨房楼顶从高空排放。
(3)废水防治措施如下:
①洗矿废水(包括二次中细碎后螺旋洗矿、除铁、洗砂、螺旋洗矿、螺旋溜槽洗矿废水)均进入4个多级沉淀池处理后回用。
②项目酸洗产生的稀酸液排放至厂区内设置的酸液罐暂存回用。
③酸雾水喷淋废水经沉淀池收集中和处理后,循环使用。
④脱酸水洗用水产生废水进入4个多级沉淀池回用于洗矿,均不外排。
⑤锅炉产生的废水回用于锅炉生产,不外排。
⑥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项目绿化和周边农作物施肥
(3)噪声防治措施如下:
①选用高效低噪设备。
②在进行厂区平面布局设计时,尽量做到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使高噪设备相对集中。
③加强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保持机械润滑,维持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④为噪声较大的机器设置软性护垫、减震机座等,以减少噪声的排放。
⑤采取密闭车间生产等隔音降噪措施减少噪声排放。
⑥对运输车辆采取慢速行驶及禁鸣喇叭等措施。
⑦加强生产管理,教育员工文明生产,减少人为因素造成的噪声。
(4)固体废物防治措施如下:
①人工手选杂矿收集堆放在厂区内设置的杂矿堆场堆放,定期外运出售给石料加工厂回收利用,不外排。
②色选固体废物收集暂存于杂矿堆场堆放,定期外运出售给石料加工厂回收利用,不外排。
③酸化沉渣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要求处理处置并定期出售砖厂作原料。
④磁选铁渣收 (略) 回收处置。
⑤沉淀池污泥属于一般固体废物,污泥经絮凝沉淀、压滤机压榨后运至污泥堆场暂存,统一收集后定期出售于砖厂作原料。
⑥废包装袋收集后外售给附近废品回收站。
⑦生物质锅炉炉灰和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烟尘用于厂区绿化用肥,或免费提供给附近村民用作农业有机肥。
⑧机修废含油抹布收集后由当地环卫部门进行清理外运处置。
⑨生活垃圾定期交由当地环卫部门进行清理外运处置。
(5)产业政策相符性
项目生产原料石英矿来源为外购周边矿山原矿用于生产玻璃用石英砂,建设内容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9第29号)中限制类及淘汰类,属于允许类建设项目。2022年5月5日,博白县发展和改革局以“项目代码:2205-*-04-01-*”予以本项目备案,同意本项目的建设。
因此,本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6)选址合理性
项目位于旺茂镇八廊园艺场红旗排租用原博白县海溶淀粉厂经营用地30亩进行建设(租用土地产权属于博白县旺茂镇八廊园艺场所有,为了更好的发展当地经济,八廊园艺场将120.78亩用地租赁给旺茂镇人民政府,再由旺茂镇人民政府招商引资转租给博白县海溶淀粉厂,租地期限从2003年6月1日起至2033年5月31日止共计30年,后因现阶段淀粉厂加工原料不足,无法正常生产,所以委托自然人吴丹枫对生产用地进行管理引进砂石加工项目,共同合作。本项目建设单位玉林中 (略) 与吴丹枫签订了用地租赁协议,项目用地不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原博白县海溶淀粉厂紧邻G241国道,交通便利,便于原料、产品运输。项目水电供应设施设备完善,可满足生产生活要求。项目选址不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特殊文物保护古迹等敏感区域内。项目营运期污染物主要为粉尘、噪声、废水和固体废物,经采取相应治理措施后,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处于可接受范围内。
综上所述,本项目选址合理。
(7)“三线一单”相符性
本项目 (略) 生态环境准入及管控要求清单相符。
六、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要求,新建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
七、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
八、建设项目竣工后,你单位应 (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并编制验收报告。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你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九、博白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该项目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十、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评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污染防治、防止生态破坏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生态环境局
2022年10月28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博白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中国有色桂林矿 (略) 。 |
(略) 博白生态环境局 2022年10月28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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