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资产描述 | 锦州港两宗海域使用权 |
资产类别 | 其他 | 规格型号 | (略) 锦州港煤炭码头 |
现状分析 | 国海证2013A*号:37.8463公顷 |
资产类别 | 其他 | 规格型号 | (略) 锦州港煤炭码头 |
现状分析 | 国海证2013A*号:115.677公顷; |
抵债、租赁等他项权利情况 | 无 | |||||||||||
重要信息披露 | 根据评估报告第十一项特别事项说明: 一、本报告评估结果为满足本报告海域使用权价格定义及所设定条件下的海域使用权价值(不含地上之动产、不动产),在设定的海域使用权利用条件下(包括海域使用权类型、用途、开发程度及剩余使用年限)及当地 (略) 场未发生重大变化时有效。 二、本次评估港池海域使用权(国海证2013A*号)海域使用金是逐年缴纳,本次评估测算是按照当前的缴纳标准计算后续的使用权金支出,未考虑后续存在的海域使用权金缴纳标准变动而对评估结果产生的影响。 三、本评估结论为含税评估值。 | |||||||||||
其他披露内容 | 本项目转让价格含税。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
转让方名称 | (略) | ||
注册地(住所) | (略) 横琴新 (略) 3000号2501办公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略) 国资委监管中央企业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略) | ||
批准单位名称 | (略) |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成交确认书》及《海域使用权合作与转让协议》。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略) 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成交确认书》及《海域使用权合作与转让协议》。 2.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标的情况后于挂牌期内递交受让申请,并在挂牌截止日(以到账时间为准)前支付保证金人民币*元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物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做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物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物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①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成交确认书》及《海域使用权合作与转让协议》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②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成交确认书》及《海域使用权合作与转让协议》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返还。 3. 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受让方在《海域使用权合作与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剩余交易价款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的银行账户。意向受让方须同意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转让价款划转到转让方指定账户。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递交受让申请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转让方、联交所、其他竞买人等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①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1)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2)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及《海域使用权合作与转让协议》的;(3)签订《成交确认书》及《海域使用权合作与转让协议》后,未按规定和约定时间支付交易价款的。②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1)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2)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3)竞 (略) 络竞价等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成交确认书》及《海域使用权合作与转让协议》的。(4)签订《成交确认书》及《海域使用权合作与转让协议》后,未按规定和约定时间支付产权交易价款的。③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5.意向受让方应当自行对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关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资格,决定是否举牌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 6.转让标的权属变更登记过程中所涉及的税费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 7.同意双方签署《海域使用权合作与转让协议》,由受让方自筹资金,填海造地海域进行填海造地,并承担造价、施工、安全、质量、工期等责任。受让方自费办理填海造地工程相关的各项手续,先行实际投入资金完成该海域的填海造地工程,并支付工程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该海域填海造地工程前期手续办理费用,以及设计、施工及监理等直至竣工验收合格的全部费用)。 8.受让方完成填海造地工程并通过竣工验收的时间不得晚于2025年12月31日。如受让方未能在前述期限内完成并由此给转让方造成任何损失,受让方应对转让方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在填海造地工程期限内,如因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国家相关政策(包括但不限于限制/禁止填海造地政策等),致使该海域填海造地工程无法进行或需停止的,则已经发生的填海造地工程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9.本项目为现状转让。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缴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规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瑕疵等为由,拒绝签订交易合同或拒付价款,否则视为违约。 10.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书同时须书面承诺:(1)同意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成交确认书》和《海域使用权合作与转让协议》。(2)受让方同意在《海域使用权合作与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剩余交易价款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的银行账户(3)同意按照标的物现有状况转让标的资产并且完成标的资产的现状交接。(4)因转让方须向有关政府部门办理完税手续,审核报批时间较长,且不受转让方控制,受让方对此表示理解并同意在双方配合办理权证变更手续情况下,不追究可能超过《成交确认书》和《海域使用权合作与转让协议》约定完成权证变更手续期限的违约责任。(5)已知晓本次转让的两宗海域使用权需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要求,完成相关填海建设比例达到国家要求后,转让方可协助受让方办理相关海域使用权的权属变更事宜。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2、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万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信息披露期 | 5个工作日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展示时间 | 挂牌公示期内的工作日上午9:30---下午16:30 |
展示地点 | 标的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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