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独山县上司镇龙泉饰面用灰岩矿
采矿权挂牌出让公告
黔南公易矿[2023]1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自然资源局委托,挂牌方 (略) 独山县上司镇龙泉饰面用灰岩矿采矿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出让人和交易平台的名称、住所
1.出让人: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自然资源局
场所:都匀经济开发区幸福路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自然资源局地质矿产管理科(0854-*)
2.交易平台: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场所:都匀经济开发区黔南大道原黔南州农机校内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自然资源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产权交易科(0854-*)
二、拟出让采矿权的简要情况
1.矿权名称: (略) 独山县上司镇龙泉饰面用灰岩矿
2.开采矿种:饰面用灰岩
3.地理位置:独山县上司镇
4.面积:0.1248平方公里,拐点坐标见下表
(略) 独山县上司镇龙泉饰面用灰岩矿矿权拐点坐标表
拐点编号 | 国家2000大地坐标 | 拐点编号 | 国家2000大地坐标 | ||
X | Y | X | Y | ||
1 | *.63 | *.96 | 7 | *.73 | *.00 |
2 | *.73 | *.29 | 8 | *.24 | *.74 |
3 | *.99 | *.18 | 9 | *.12 | *.51 |
4 | *.80 | *.44 | 10 | *.33 | *.27 |
5 | *.05 | *.74 | 11 | *.94 | *.52 |
6 | *.23 | *.52 | |||
开采深度:+1094米~+1000米 |
5.资源储量:拟出让采矿权前期地质勘查工作于2023年6月由黔南州自然资源储备中心组织实施完成,提交的《 (略) 独山县上司镇龙泉饰面用灰岩矿详查报告》经专家评审通过。截止2023年4月20日, (略) 独山县上司镇龙泉饰面用灰岩矿勘查区范围内(标高+1094米~+1000米)估算饰面用灰岩矿石资源量235.54万立方米(640.67万吨)。
6.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本次出让为新设采矿权,未进行开发利用。
7.多目标管理:(1)节约集约利用矿产资源,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不断提高;(2)竞得人在取得采矿许可证后,须具备其他相关法定条件后方可实施开采作业。(3)接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按照规定如实填报矿产储量表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统计报告等相关报表及报告。
8.开发全过程的动态管理要求:(1)竞买人竞得该采矿权后,须严格按照《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实施开采活动,集约、节约利用矿产资源。(2)新立采矿权需严格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进行建设生产,采矿许可证到期前未建成绿色矿山的不予办理延续登记。
9.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土地复垦要求:竞买人竞得该采矿权后,须严格按照《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三合一)方案》进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按规定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基金。
9.拟出让年限:10年。
11.推荐生产规模50万吨/年,最终由竞得人按出让年限和资源储量相匹配原则在“三合一”方案中确定,但不得低于20万吨/年。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本次出让资源量为拟设采矿权截止2023年4月20日估算的全部资源量(含共生矿产)。采矿许可证到期后,符合采矿权延续登记的,按相关规定予以延续,采矿权出让收益按届时的相关规定执行。
12.起始价:710万元(不含前期地质勘查、编制报告的费用)。
三、增价幅度及保证金
1.增价幅度:该采矿权采用无底价挂牌方式出让,增加幅度为10万元或者10万元的整数倍。
2.竞买保证金相关要求:
(1)账号:由竞买人在完成填写报名信息后在交易系统自行获取(23 位的虚拟子账号,每个项目各竞买单位均不相同)。
(2)竞买保证金:142万元。
(3)竞买保证金的处置:竞得人所缴纳的竞买保证金在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后5个工作日内由原账户不计息退回(分期缴纳的,缴纳首期后退回),如竞得人在签订《成交确认书》后15个工作日内未到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自然资源局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或未缴纳地质勘查和相关报告编制成本支出费用,将取消竞得人的竞得资格,不予退还所缴纳的竞买保证金。未竞得人所缴纳的竞买保证金在挂牌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由原账户不计息退回。
四、竞买人的资格条件
1.竞买人应为依法注册的、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营利法人。
2.本次出让不接受联合竞买,竞买人应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3.未被列入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中的“严重违法名单”。
4.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经营异常名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5.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6.不属于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7.符合公告的受让人资质条件的投标人或者竞买人,经交易平台书面确认后取得交易资格。
五、出让方式及交易的时间、地点
出让方式:挂牌
挂牌时间:2023年11月22日上午9点至2023年12月6日下午16点00分(工作日受理)
交易地点: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
六、获取挂牌文件的途径和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及方式
本次挂牌出让的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见挂牌出让文件。申请人可于2023年10月25日至2023年11月21日到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http://**.cn)下载浏览挂牌出让文件。
网上报名申请前,申请人需先办理诚信入库,信息入库核验通过后,办理CA数字证书即可登录黔南州公共资源(州县一体)信息化平台(http://**:8888/TPBidder/memberLogin )进行报名申请。申请人可于2023年11月21日上午9点至2023年12月4日下午15点前登录黔南州公共资源(州县一体)信息化平台提交书面竞买申请,提交申请的截止时间为2023年11月21日至2023年12月4日下午15时00分。经审核后,申请人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将在2023年12月4日下午16时00分前确认其竞买资格,取得竞买资格的申请人凭CA数字证书参与网上挂牌报价及竞价。
本次挂牌不接受电话、电邮及信函等方式报名。竞买人一旦申请报名,即视为对该采矿权出让公告内容无异议。
申请参加竞买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委托报名参加竞买的,提供授权委托书(扫描件);被授权人身份证(扫描件);竞买申请书(原件)、竞买保证金凭证(扫描件)。
七、确定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1.竞买人以增价报价方式网上报价,竞买报价应高于起始价并高于前一轮报价。
2.若只有一人竞买,网上报价等于或高于起始价即可成交,若有2人以上(含2人)竞买,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竞得人。
3.若在挂牌期限截止时仍有两名及以上竞买人继续报价的,继续网上询问期2分钟,竞价延时2分钟,以报价最高确定竞得人。
八、风险提示
1.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有着不可预见的风险,竞买申请人在递交报名申请前,应仔细阅读挂牌公告及竞买须知,并充分了解采矿权范围的地质情况、资源赋存、土地权属、地上地下建设项目等相关情况及区块周边的相关情况,谨慎投资。竞买申请人一旦提交《采矿权竞买申请书》即视为对采矿权现状、挂牌出让公告及其他文件没有异议并自愿承担所有风险。
2.出让 (略) 独山县上司镇龙泉饰面用灰岩矿采矿权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进行程序性备案。因勘查工作程度等因素,出让采矿权的地质资源储量报告可能会与实际有出入,出让人不对其承担法律责任。竞得人应充分了解并自行承担相应风险,不得以技术资料中数据不全或其他原因为由向自然资源等部门提出退款、索赔、延长开采期限等要求。建议竞买人先行实地考察核实,一旦参与竞买即视为同意认可该资源量。需要进行现场踏勘的,可与独山县自然资源局联系。
3.竞得人在取得《采矿权许可证》后,须依法办理涉及的土地、林地、环保、水土保持、安全及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办理的手续后,采矿权人方可对矿产资源进行开发利用。
4.竞得人在向黔南州政务中心州自然资源局窗口申请办理采矿许可登记时,除需提供《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深入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黔自然资发〔2020〕4号)要求的要件清单外,竞得人办理采矿许可登记需按法律法规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采矿权使用费等费用,应缴数额、缴纳方式和缴纳时间等,在竞得人与出让人签订的《采矿权出让合同》中约定。根据《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 (略)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及《黔南州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竞得人在办理采矿许可登记前,需到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自然资源局按相关要求足额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
5.由于诸多原因影响,如出让的采矿权中存在部分范围与生态保护红线区等各类禁止开发区或建设项目存在重叠的情况,出让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范围或终止该采矿权的出让,已缴纳的采矿权出让收益、滞纳金及其它费用按相关规定处置。
6.竞得人领取了采矿许可证后,在开发利用、经营活动中应按照绿色矿山标准同步建设,正式投产时应符合绿色矿山建设要求。要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原则,按规定提取、使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治理恢复义务。采矿权人未按规定提取基金,未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治理恢复义务的,不受理采矿权延续、转让、变更申请。要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发生违反土地、矿产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关部门将依法给予包括吊销采矿许可证在内的行政处罚,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竞得人承担,出让人不退还已收取的采矿权出让收益、滞纳金及其它费用。
7.出现包含但不限于下列的情形,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或公告注销采矿许可证,责令*方移动和拆除采矿权的依附物。已经收取的采矿权出让收益及其它费用等不予退还:
(1)竞得人未按出让合同约定履行采矿权人义务的,如未申请办理采矿权首次登记或未按时足额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
(2)竞得人未按照公示通过的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三合一)方案进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治理的。
(3)竞得人因违反法律法规被吊销采矿许可证、撤销采矿登记,未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按要求申请延续登记导致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或者按规定办理采矿权注销的。
九、对交易矿业权异议的处理方式
挂牌出让结束后,挂牌成交的,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自然资源局5个工作日内在自然资源部、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示出让结果,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如对出让采矿权存在异议,请在公告期内以书面方式提交至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自然资源局,联系电话:0854-*,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视为无异议。
十、违约责任,失信联合惩戒提示
竞得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挂牌成交记录或《成交确认书》或《采矿权出让合同》以及未按本公告要求缴纳相关费用的,出让人将取消竞得人的竟得资格,竞得人需按银行保函进行赔付,本次挂牌作流拍处理进行公示,并且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自然资源局与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1号)文件及《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的通知》(发改法规〔2018〕457号)要求,严格维护公共资源交易行为的公平性、严肃性,将竞得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等一并纳入失信主体信息记录,列入联合惩戒名单进行通报。
十一、其他内容
1.出让人和交易平台对本公告保留解释权,以上事项如有变更,一律以出让人和交易平台门户网站发布的通知或公告为准。
2.竞得人应在成交结果公示期满10个工作日内,向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自然资源局申请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并附《矿业权成交确认书》、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非法人办理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已缴纳该采矿权出让前期地质勘查工作费用的凭证等资料。出让人需在竞得人完整提供前述资料并申请签订出让合同后的10个工作日内与竞得人签订出让合同,并依据出让合同缴纳出让收益。
3.竞得人需按照法律法规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本次挂牌出让采矿权的成交金额为采矿权出让收益,不包含国家规定的其他税费。竞得人需在收到缴款通知书30个工作日内按缴款通知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应缴金额为矿业权挂牌成交价,具体数额和缴纳方式在竞得人与出让人签订的出让合同中约定。环保、林业、水务、公安、应急、交通等有关部门办理证照和其他机构编制资料,所收取的行政事业、服务性收费以及经营中产生的一切税费均由竞得人自行负担。
4.竞得人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持成交确认书、出让合同、出让收益缴纳凭证等,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深入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黔自然资发〔2020〕4号)等有关规定,备齐资料向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政务中心州自然资源局窗口申请办理采矿许可登记。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视为受让方自动放弃,出让方有权收回采矿权,已缴纳的采矿权出让收益不予退回。
5.竞得人取得采矿许可证后,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认真履行法定义务,依法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前,不得实施采矿行为。如发生违法开采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竞得人不因其采矿权有偿取得而享有任何特权。
本公告在自然资源部、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同时发布。
附件:1.竞买须知
2.采矿权竞买申请书
3.采矿权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
4.采矿权出让合同
5.授权委托书
6.关 (略) **县**镇**矿采矿权出让合同的申请
附件1:
竞买须知
一、 (略) 独山县上司镇龙泉饰面用灰岩矿采矿权已经州发改局、州生态环境局、州林业局、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水务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文旅局、州交通局和独山县人民政府审查,未发现矿区范围与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地等各类保护地重叠的情况,不在禁采禁建区范围。
二、申请参加竞买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委托报名参加竞买的,提供授权委托书(扫描件);被授权人身份证(扫描件);竞买申请书(原件)、竞买保证金凭证(扫描件)。
三、竞买人需对以下内容作出书面承诺:履行采矿权人法定义务、按时缴纳出让收益及相关税费、接受相关部门监督检查;在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过程中,集约、节约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矿区地质环境和生态环境,按照绿色矿山建设的要求建设生产,采矿许可证到期前未建成绿色矿山的不予办理延续、变更登记。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当地群众务工。
四、该采矿权的地质勘查和相关报告编制是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自然资源储备中心组织实施,竞买人可自行前往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自然资源储备中心查阅该拟设采矿权相关地质资料,并在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前缴纳地质勘查和相关报告编制成本支出费用74.96万元(包括勘查费及组织实施费)。竞买人须在采矿权成交结果公告(公告无异议的)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自然资源局申请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办理采矿新立登记,未按出让公告要求办理的将取消竞得人资格,并向承诺,并对相关企业和个人实施联合惩戒。
五、竞得人办理采矿许可登记需按法律法规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采矿权使用费等费用,应缴数额、缴纳方式和缴纳时间等,在竞得人与出让人签订的《采矿权出让合同》中约定。根据《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 (略)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及《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竞得人在办理采矿许可登记前,需到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自然资源局按相关要求足额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
六、竞得人领取了采矿许可证获得采矿权后,在开采经营活动中应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发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依法给予包括吊销采矿许可证在内的行政处罚,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竞得人承担,出让人不退还已收取的采矿权出让收益等相关费用。非因出让人过失造成的采矿权损减(包含但不限于采矿权面积缩减、采矿许可证废止、采矿许可证被吊销、出让合同终止等),出让人已经收取的采矿权出让收益等费用一律不予退还。
七、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采矿权人需按相关要求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后方可继续开采矿山保有资源(含共伴生矿)。延续、变更时出让收益按国家届时政策规定执行。
八、采矿权网上挂牌出让以网上挂牌报价和网上限时竞价方式进行。竞买人应当按照出让公告规定通过网上交易系统确认参与竞买。竞买申请截止时无人申请或无人获得竞买资格的,挂牌终止;挂牌截止时无竞买人进行有效报价的,挂牌不成交;挂牌截止时有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竞买人有效报价的,自动进入网上限时竞价程序,竞买人均可参加限时竞价,有效报价最高者为最高报价人。网上限时竞价期间无竞买人参加或无有效报价的,以网上挂牌报价期间的报价最高者为最高报价人。
附件2
采矿权竞买申请书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本单位(公司)经过认真审阅 采矿权的挂牌出让文件,明确知晓所有文件条款,并愿意受其约束。实地踏勘了该采矿权矿区,对出让矿区范围无异议,完全了解并接受采矿权有关情况,自愿接受相关约定。同时充分了解矿产资源开采具有较大投资风险性,经慎重决策,决定投资风险自行承担,现申请参加贵中心举行的该采矿权出让交易活动。若申请获得通过,我单位郑重承诺如下:
对挂牌出让文件的所有条款无异议并全部接受。
对本单位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依法参与该采矿权出让交易活动,杜绝弄虚作假、串通压价、围标串标、敲诈勒索等违法违规行为。
如能竞得,保证按规定签订成交确认书,按挂牌出让文件要求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及有关协议。
若我单位违反上述承诺,由贵中心取消我单位的竞买人或竞得人资格,并承担有关违约责任。
申请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联系人: 联系电话(手机):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3:
采矿权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样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及《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受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自然资源局(出让人)的委托,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对“ ”采矿权进行公开挂牌出让,现挂牌结束,出让人与竞得人对成交结果确认如下:
一、竞得人认真阅读了出让公告及挂牌文件,对出让标的采矿权的有关要求已有清楚了解,接受出让文件中《采矿权出让合同(样本)》的内容,提交了资格审查所需资料及竞买承诺书,缴纳保证金,取得竞买资格。
二、截止 年 月 日,竞买人(以下简称“竞得人”)
以最高报价人民币 整(小写:¥ 元),竞得“ ”采矿权,竞得人对挂牌过程和成交结果均无异议。
三、本成交确认书签订后,在出让人按规定对采矿权成交结果进行公示无异议后,由出让人在公示期满后10 个工作日内通知竞得人持本《采矿权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到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自然资源局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
四、违约责任
1.竞得人现场拒不签署《采矿权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视为竞得人自动放弃竞得的矿业权,所缴纳的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2.竞得人在公示期结束后10 个工作日未到到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自然资源局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所缴纳的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五、其他相关事宜,在《采矿权出让合同》中另作约定。
六、本确认书一式三份,出让人、交易中心 、竞得人各持一份。
出让人: 竞得人:
出让人代表(签字): 法人代表(或受托人):
地址: 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附件4
采矿权出让合同
*方(出让人):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自然资源局
住 所: (略) 匀东镇幸福村
法 定 代 表 人:
*方(受让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 所:
法 定 代 表 人:
根据《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矿业权交易交易规则》《 (略) 矿产资源条例》《 (略) 财政厅 (略) 国土资源厅 (略) 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关于印发< (略) 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略) 自然资源厅关于深入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等相关规定,依据签 订的《成交确认书》/《中标通知书》(仅招标、拍卖、挂牌),**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采矿权基本情况
(一)开采项目名称:
(二)开采矿种:
(三)地理位置(所在行政区域):
(四)面积(由 个拐点坐标圈定): 平方公里。
(五)范围坐标(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详见附件。
(六)开采标高: m至 m。
第二条 出让方式
采矿权以□招标 □拍卖 □挂牌 □协议方式取得
第三条 出让年限
采矿权首次登记期限为 年,期限届满前可按规定申请延续。
第四条 矿业权出让收益
(以下仅用于通过出让金额的形式征收)
(一)矿业权出让收益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
(二)矿业权出让收益按以下第 种方式缴纳:
1.一次性缴纳。
2.分期缴纳。首次缴纳人民币: 元(大写)(¥ 元);剩余部分在采矿权有效期内分 年缴纳,每年 具体时间 缴纳人民币: 元(大写)(¥ 元)。
如涉及动用未有偿处置的资源储量或变更(含增列)矿种的,应比照协议出让方式处置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
(以下仅用于通过出让金额与出让收益率结合的形式征收)
(一)在采矿权首次登记时,缴纳人民币: 元(大写)(¥ 元)。
(二)在采矿权有效期内,每年按照矿产品上年度销售收入的 %缴纳年度矿业权出让收益。
(以下仅用于探矿权转采矿权,且出让探矿权时通过出让金额与出让收益率结合的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
在采矿权有效期内,每年按照矿产品上年度销售收入的 %缴纳年度矿业权出让收益。(仅用于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在采矿权有效期内,每年按照上一年规定的收益率缴纳矿业出让收益。(仅用于协议出让)
(以下仅用于通过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
在采矿权有效期内,每年按照矿产品上年度销售收入的 %缴纳年度矿业权出让收益。
第五条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方应将出让合同中约定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信息推送矿业权收益征收机关(税务部门),由其通知*方缴款。
第六条 请*方在签订合同后30个自然日内,按照合同约定到矿山所在地税务部门缴纳出让收益,出让收益缴入“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收益”(*目)。
第七条 *方未按时足额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征收机关按照征收管理权限责令补缴,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相关信息将纳入企业诚信系统。加收的滞纳金应当不超过欠缴金额本金。
*方应按要求签订互不影响和权益保护协议或出具不影响已设矿业权人权益承诺(仅用于存在与已设矿业权范围重叠)。
第八条 自取得缴纳凭证之日 工作日起,*方应按《 (略) 自然资源厅依法办事指南》有关要求,申请办理采矿权登记。
第九条 采矿权使用费
*方应按《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 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黔税发〔2021〕61号)等规定,在收到领证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采矿权使用费。*方未按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的,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2‰的滞纳金。加收的滞纳金应当不超过欠缴金额本金。
第十条 对于*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采矿权登记申请,*方应在法定时限内为*方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
本合同签订生效后,*方不应将全部或者部分本合同约定的矿区范围内同一矿种的采矿权或者探矿权另行向第三方出让,涉及其他矿种的特殊情形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方取得采矿权后,依法享有在登记的开采区域、期限内开采有关矿产资源的权利。
第十二条 矿区范围、开采矿种等变更的,*、*双方需变更采矿权出让合同,同时*方应当向*方申请采矿权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 *方缴清矿业权出让收益(一次性缴纳)后,或者缴清矿业权出让收益已到期部分(分期)后,按规定可以转让采矿权,需依法办理登记,出让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并在采矿权转让合同中明确由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合同。
*方转让以协议方式取得的采矿权, (略) 之间的采矿权转让外,应当持有采矿权满10年;未满10年的,确需转让的,按协议出让采矿权的要件要求按程序办理。(仅用于协议方式出让的采矿权)
第十四条 *方在持有采矿许可证期间,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严格遵守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相关矿业权管理政策,依法有效保护、合理开采、综合利用矿产资源,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建设绿色矿山,认真履行矿业权出让收益缴纳、矿山储量年报编制和统计信息填报、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地质资料汇交、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以及采矿权变更矿种和范围、矿山资源储量发生重大变化提交核实报告等相关义务。
*方应按照该矿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三合一)方案的要求,按该矿种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建设绿色矿山。矿山土地复垦须达到《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1039-2013)等相关要求。矿产资源开采及配套设施要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最低指标要求:
(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方已充分认识并愿意承担采矿权出让中关于地质工作误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矿产资源规划调整产生的不利影响,不限于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要求对特定采矿工艺等的限制等产生的风险。
第十七条 特别约定
(一)*方办理矿产资源开采登记成为采矿权人后,须具备其它法定条件后方可实施开采作业,开工前需向矿山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开工情况。
(二)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前或者采矿许可证超出有效期限的,*方不得在出让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
(三)*方因开采活动违反相关规定产生的违法违规行为,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处罚,具体内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
(四)需提前解除本合同的,双方另行协商。采矿权出让期届满,本合同终止。符合采矿权延续登记条件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应当重新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
(五)*方在实施开采活动中,发现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罕见地质现象以及文化古迹,应当加以保护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六) (略) 各类保护地正在调整完善中,在申请采矿权新立登记时,如申请范围与各类保护地存在重叠,需**双方共同协商合理避让。
第十八条 合同解除
(一)*方因自身原因,未按照本合同第七条的约定向*方申请办理采矿权首次登记的,*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按规定处置矿业权出让收益等相关事宜。(仅用于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二)*方因自身原因,未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的及时足额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的,*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按规定处置矿业权出让收益等相关事宜。
(三)*方未按照公示通过的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三合一)方案进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治理的,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或者整改不到位的,不受理其申请新的采矿权或者申请采矿权延续、变更。
(四)因采矿权出让登记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方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采矿登记,有权解除本合同。本合同解除后,*方应按规定处置矿业权出让收益等相关事宜。
(五)*方因违反法律法规被吊销采矿许可证、撤销采矿登记,未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按要求申请延续登记导致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或者按规定办理采矿权注销的,本合同自动解除。已缴纳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按规定处置,*方应按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责任义务。
(六)*方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前,停办、关闭矿山的,应及时与*方协商解除本合同,自决定关闭矿山30日内依法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对开采活动产生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等义务,*方应继续依法履行,不得因出让合同解除、采矿许可证注销而停止履行义务。
第十九条 本合同没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政策规定执行。本合同签订后,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政策规定发生变化的,按变化后的规定执行。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方有权依法依规处理,*方可向相应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 (略) 提起行政诉讼。
本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可另行订立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两份,自双方签字且盖章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附件5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 | 受托人 | |||
姓名 | 姓名 | |||
出生年月 | 出生年月 | |||
工作单位 | 工作单位 | |||
职务 | 职务 | |||
证件号码 | 身份证( )护照( ) | 证件号码 | 身份证( )护照( ) | |
本人系 (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现授权 (受托人)代表本人参加贵中心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在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举办的编号为 的采矿权招拍挂出让活动,代表本人申请竞买、报价,并签订《采矿权出让成交确认书》等文件、凭证。 受托人在该采矿权挂牌出让活动中所做出的承诺、签署的合同及文件,本人均予以承认,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委托人(签章): 年 月 日 | ||||
备 注 | 兹证明本委托书确系本单位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附件6
关 (略) **县**镇*****矿采矿权
出让合同的申请
(格式模板)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自然资源局:
我公司通过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矿业权交易平台的公开挂牌程序,成功竞得“ (略) **县**镇*****矿采矿权”,成交金额**万元。我公司已于 2023 年 ** 月** 日签订了《成交确认书》,并且已向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自然资源储备中心缴纳前期勘查费用,根据根据出让公告,特向贵局申请签订本采矿权出让合同。
特此申请。
附件:1.《矿业权出让成交确认书》
2.营业执照
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非法人办理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4.已缴纳采矿权出让前期地质勘查工作费用的凭证
XX公司
2023年XX月XX日
(联系人:XX;联系电话:XXXX)
文件预览:
贵州省独山县上司镇龙泉饰面用灰岩矿采矿权挂牌出让公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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