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4年9月9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开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9月9日我局拟对2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开,期限为2024年9月9日-2024年9月13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5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318-*
通讯地址:安平县行政审批局 邮编:*
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安平 (略) (略) 1号车间浸塑生产线改建项目 | (略) 安平县工业园东区内东寨子村北( (略) 东侧) | 安平 (略) (略) | 湖南 (略) | 项目改造后产品由 (略) 改为 (略) ,生产规模不变。 | 1、抛丸工序废气经布袋除尘器+15m高排气筒排放,确保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颗粒物二级标准;喷塑工序废气经布袋除尘器+15m高排气筒排放,确保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颗粒物二级标准;烘干和固化工序废气经集气罩+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15m高排气筒排放,确保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1640-2012)相关标准要求,同时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6号)中“重点区域”标准要求、《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表面涂装行业限值;加强管理,车间封闭,确保无组织废气(厂区内)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表A.1厂区内无组织排放限值,无组织废气(厂界)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 2322-2016)表2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2、清洗废水经絮凝沉淀后回用不外排。 3、选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厂房隔声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 4、除尘灰、废钢丸、废布袋和废包装材料分类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槽渣和污泥,废过滤棉和废活性炭暂存于危废间,定期交有资质单位处理。 5、项目已通过河北安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备案(安高新备字{2024}9号),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
2 | 安平 (略) (略) 喷塑生产线改为浸塑生产线项目 | (略) 安平县经济开 (略) 15 号 | 安平 (略) (略) | 河北 (略) | 本项目不新增占地,项目利用原有厂房建筑面积为1000平方米,将喷塑生产线改造为浸塑生产线。 | 1、项目浸塑废气经收集装置+袋式除尘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15m高排气筒排放,确保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颗粒物(染料尘)二级标准;天然气燃烧废气采用低氮燃烧器+袋式除尘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15m高排气筒排放确保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颗粒物(染料尘)二级标准、《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1640-2012)相关标准要求,同时满足《 (略) 工业炉窑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衡环办[2020]19号)标准要求、天然气燃烧废气采用低氮燃烧器+袋式除尘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15m高排气筒;固化废气经收集装置+袋式除尘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15m高排气筒排放确保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表面涂装业相关标准;加强管理,车间封闭,确保厂界无组织废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 2322-2016)表2标准;厂区内无组织废气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3生产车间或生产设备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表A.1厂区内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 2、生产设备及辅助设备采取低噪音设备、减振、隔声等措施,确保西厂界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4类标准,其他厂界满足3类标准。 3、废包装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间,定期外售;袋式除尘器除尘灰回用于生产;废布袋厂家更换回收;废活性炭、废过滤棉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交有资质单位处置。 4、项目已通过河北安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备案(安高新备字{2024}24号),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