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地点:海户新村项目6013、6015地块
公示时间:2024-12-03
受理时间:2024-11-18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本项目排放的主要污染物及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如下所示。(1)大气环境保护措施本项目主要生产单元包括锅炉房、配套换热站及热力输送管道,锅炉主要采取低氮燃烧工艺及FGR烟道内循环系统,以改变燃烧条件的方法降低锅炉大气污染物NOX排放。锅炉燃烧产生的废气通过排气筒引至楼顶排放,锅炉房设置两个排烟口,烟囱排放高度均为63.0m。(2)水环境保护措施本项目产生的废水包括锅炉房废水(含软化制备废水、锅炉排污水)和员工日常生活污水,所有废水经化 (略) (略) (略) 排入天堂河再生水厂。(3)声环境保护措施项目噪声源主要包括燃气锅炉、水泵、风机等,针对声源的特性,项目拟采取以下措施对噪声加以控制:尽量选择低噪声设备,主要噪声源采取基础减振(如安装减振垫)、消音(加装消音器)、隔声(如加装隔声罩)措施。定期对设备进行维修,使设备运行噪声维持在最低水平。选用厚管壁烟道,外壁侧采取隔声减振措施。项目位于主建筑物地下一层,采取以上噪声防治措施,可有效降低噪声源强。(4)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措施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包括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生活垃圾。本项目产生的废离子交换树脂由厂家更换后回收。本项目产生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妥善储存,委托当地环卫机构定期清运。
公众参与情况: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完成后上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审批前,在网络进行全本信息公开。
联系人:张超
联系电话:(略)
环评单位名称:北京中环 (略)
审批部门: (略) (略) (略)
邮政编码:(略)
邮寄地址: (略) (略) 黄村镇兴政南巷8号
传真电话:(略)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