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开州环执罚〔2024〕28号
被处罚单位:重 (略)
法定代表人:赵年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9K
地址: (略) 开州区渠口镇渠口村1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4年5月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 (略) 开州区渠口镇渠口村1组进行现场调查核实。经查,重 (略) 主要从事垃圾焚烧发电,垃圾在储存中产生的废水,经污水处理站处理后通过管道输送至赵家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在环境风险隐患排查过程中,未及时发现柳池村美丽乡村处的输送管道连接处接头脱落,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给环境带来影响。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年5月21日《 (略) 开州区配合中央第六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群众举报件交办单》(中环督开州交〔2024〕46号);
2、2024年5月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4年5月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勘验)示意图》;
4、2024年5月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焦永勇的《调查询问笔录》;
5、2024年5月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6、《 (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市)环准〔2013〕090号);
7、《重 (略)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节选;
8、《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
9、《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9K;法定代表人及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略) 开县生活垃圾处理特许经营协议之补充协议(外排水工程)》等其他相关证据为凭。
证据1证明案件来源;证据2、3、4、5证明重 (略) 的生态环境违法事实;证据6证明应当落实环境风险隐患治理措施批准要求;证据7、8证明该企业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相关规定;证据9证明违法主体是重 (略) 。
以上证据由执法人员提取,部分由当事人于2024年5月21日在重 (略) 提供,部分由执法 (略) 环境风险应急指挥 (略) 提取。
上述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及时发现并消除环境安全隐患。对于发现后能够立即治理的环境安全隐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环境安全隐患。对于情况复杂、短期内难以完成治理,可能产生较大环境危害的环境安全隐患,应当制定隐患治理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现场应急预案,及时消除隐患”的规定,已构成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查明的事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4年5月21日对重 (略) 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开州环执改〔2024〕28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024年6月17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开州环执罚告〔2024〕28号),告知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在告知期内重 (略) 既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要求听证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上述权利。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重 (略) 主要从事垃圾焚烧发电,在储存垃圾过程中产生废水,废水经污水处理站处理后通过管道输送至赵家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应当建立健全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排查发现环境安全隐患并立即治理消除环境安全隐患。而重 (略) 在环境风险隐患排查过程中,未及时发现柳池村美丽乡村处的输送管道连接处接头脱落,并未及时治理消除环境安全隐患,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给环境带来影响。故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针对本次环境违法行为,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 (略) 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渝环规〔2022〕6号)的规定和附件1:共性因子(未受过行政处罚的裁量等级取1、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取1)、修正因子(整改措施已落实裁量等级取-2、一般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裁量等级取0、过失裁量等级取-1)的计算,在法定额度范围内予以裁量。
重 (略) 在本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后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严格遵守,同时加强管理,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杜绝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为我区生态文明建设做出贡献。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二项“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的”的规定。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决定对重 (略)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重 (略) 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办公室领取《 (略) 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缴至指定银行。缴款后,请将银行缴款回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办公室换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地址: (略) 开州区文峰街 (略) 1号,联系电话:023-*。
逾期如不缴纳,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具有管辖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略) 强制执行。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