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
你单位报送的《博白县那林镇那林村建筑用花岗岩矿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略)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组织评查,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性质
经现场勘察,为新建环评性质。
项目代码:2303-*-04-05-*。
二、项目建设内容
博白县那林镇那林村建筑花岗岩矿位于博白县城区西251°方向,直线距离约14km,行政区域属博白县那林镇那林村管辖。矿区中心地理坐标为109°39′17″E,北纬:22°14′0″N。矿区面积0.1302km2,总投资10000万元,开采出的花岗岩矿(130万吨/年)运送至工业场地加工成建筑石料(碎石、石粉),表土风化层经振动筛筛分出的石头(3.21万吨/年)也加工成建筑石料(碎石、石粉),建筑石料总生产规模为133.21万吨/年(其中碎石106.568万吨/年,石粉26.642万吨/年,同时回收表土风化层中的砂料作为建筑用砂,建筑用砂生产规模为24.8万吨/年。项目劳动定员47人,矿山设置员工休息室,不设食堂。矿山服务年限为基建期1.1年,生产服务年限4.9年,共约6年。
三、项目环境质量现状
空气环境:根据《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通报202 (略) 及各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的函》(桂环函〔2023〕13号),博白县2022年环境空气中,SO2、NO2、PM10、PM2.5年平均浓度、CO24小时平均浓度、O3日最大8小时平均浓度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其修改单二级标准要求,因此项目所在区域为达标区。
水环境:项目无生产废水外排,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林地施肥,不排入地表水体,因此,项目废水排放方式为间接排放。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表水环境》(HJ2.3-2018)判定,本项目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等级为三级B,不必进行地表水环境质量现状调查。
声环境:项目矿区范围外和工业场地外周边50米范围内无声环境保护目标,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本项目无需提供声环境质量现状监测数据。
地下水、土壤环境: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原则上不开展土壤、地下水环境质量现状调查。建设项目存在土壤、地下水环境污染途径的,应结合污染源、保护目标分布情况开展现状调查以留作背景值。项目废水收集池、沉淀罐、清水池、沉淀池、化粪池等采取防渗措施,不存在土壤、地下水环境污染途径。因此,本项目不开展土壤、地下水环境质量现状调查。
生态环境:建设项目所在区域周边均为林地,不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国家公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饮用水水水源保护区、地遗迹保护区、文物古迹等区域。
四、项目建设按照报告表和我局批复的要求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可以减轻对周边环境的负面影响。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五、主要环境保护措施
1、施工期
(1)废气防治措施如下:
①在施工作业区周围间隔一定距离设置自动喷雾洒水设施。
②设置洗车平台,对进出施工场地的运输车辆轮胎进行清洗,做到净车出施工场地。
③对易产生扬尘污染的材料采取洒水、遮盖、封闭等措施。
④在扬尘易产生点加强洒水抑尘,增加洒水次数;使用商品混凝土。
⑤对场地内运输通道及时清扫,运输车辆进入施工场地应低速行驶。
⑥卸料时尽量降低高度,对散状物(如沙子、石子堆场)采取洒水抑尘措施。
⑦运输车辆应实行密闭运输,装载的物料高度不得超过车辆槽帮上沿,车斗用苫布遮盖或者采用密闭车斗,若车斗用苫布遮盖,应当严实密闭,苫布边缘至少要遮住槽帮上沿以下15cm,避免在运输过程中发生遗撒或泄漏。
⑧严禁随意抛洒建筑垃圾。
⑨加强施工机械、运输车辆的维护保养,使机械、车辆处于良好工作状态,严禁使用报废车辆和淘汰设备。
⑩施工现场应合理布置运输车辆行驶路线,配合有关部门搞好施工期间周围道路的交通组织,保证行驶速度,减少怠速时间,以减少机动车尾气的排放。
(2)废水防治措施如下:
①施工废水通过施工场地内修建的导水沟收集,经隔油沉砂池处理后回用于施工场地洒水抑尘,不外排。
②建设期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期,基础开挖、场地平整等应避开雨季,减少雨水对地表的冲刷,修建沉砂池,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③施工期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林地施肥,不排入地表水体。
(3)噪声防治措施如下:
①施工单位必须选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施工机械,尽量选用低噪声的施工机械或工艺,从根本上降低噪声源强。
②加强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保持机械润滑,降低运行噪声。
③对高噪声设备采取隔声、隔振或消声措施,如在声源周围设置掩蔽物、加隔振垫、安装消声器等。
④避免多个高噪声设备同时施工,对一些固定的、噪声强度较大的施工设备单独搭建隔音棚。
⑤合理安排施工机械安放位置,施工机械应尽可能放置于场地中间。
⑥高噪声环境的施工人员应佩戴防噪声耳塞、耳罩或防噪声头盔等。
(4)固体废物防治措施如下:
①建筑垃圾:建筑垃圾中的金属、包装材料等废弃物可回收利用,其余由施工单位运往政府指定地点处置。
②废弃土石方:用于矿山公路的修建,就地消纳,无废土石方排放。
③施工人员生活垃圾:经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处置。
(5)施工期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①施工用地合理规划,减少不必要的占地,防止植被破坏。
②施工机械、车辆及人员走固定线路,不得随意开辟道路。
③加强员工生态保护意识教育,禁止对施工范围外的自然植被进行砍伐,禁止猎取和诱捕野生动物。
④施工材料堆场设置防雨遮雨设施,同时尽量避免在暴雨季节进行开挖工作,防止发生水土流失。
⑤土石方开挖作业尽量避免大风天和雨天,以免造成大量水土流失;施工前在施工场地内布设临时简易排水沟,及时导出地面径流。简易排水沟在施工完毕后应及时填平、碎石压覆。
⑥裸露的地表、边坡及时绿化、硬化或设置护坡挡墙,做到边坡稳定、表土不裸露,防止发生水土流失。
⑦施工运输车辆尽量减少鸣笛,减少噪声对野生动物的影响。
⑧切实做好各种防尘措施,减小落在植物叶面的扬尘量,影响其光合作用。
⑨施工结束后及时对临时用地进行土地平整、播撒草籽,做好生态恢复工作。
2、营运期
(1)废气防治措施如下:
1)矿山开采区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①严格控制剥采进度,剥、采同步,以避免挖掘面大面积裸露。
②表土剥离前用洒水车对表土进行洒水增加土壤持水率,在充分加湿后作业;在作业过程中,降低挖斗卸料高度。
③凿岩钻孔前对矿体进行洒水湿润。
④爆破作业采用凝胶类、水等材料制作的炮泥堵塞炮孔,采用数码雷管微差爆破技术,通过中深孔爆破、合理布置炮孔网度等措施可有效降低爆破废气的影响。
⑤液压破碎锤破碎大块石料时,在液压锤破点进行喷雾洒水降尘。
⑥采用“边开采、边复垦”的开采工艺,对采空区进行土地复垦和绿化,在未能及时覆土绿化时,应在工作面洒水抑尘以及大风天气在工作面加盖苫布进行防尘。
⑦加强作业管理,提倡文明作业,避免野蛮作业造成不必要的扬尘污染。在大风、干燥天气时应避免作业。
2)工业场地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①在喂料机、颚式破碎机、圆锥式破碎机、振动筛等设备上方设置水喷淋装置进行湿法作业,粉尘颗粒与水喷淋装置喷出的水雾充分结合以后快速沉降,逸散到加工区的粉尘采用环保除尘雾炮机进行除尘。
②自卸汽车卸料时洒水增湿以降低粉尘的产生量,同时卸料过程尽量降低卸料高度。
③对各堆场进行洒水,保持原料堆场表层湿润度,从源头上抑制扬尘的产生量。
3)剥离腐殖土堆土场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①自卸汽车卸料时洒水增湿以降低粉尘的产生量,同时卸料过程尽量降低卸料高度。
②对腐殖土堆土场进行洒水,保持原料堆场表层湿润度,并覆盖彩条布,从源头上抑制扬尘的产生量。
③严禁从高处直接抛撒剥离腐殖土。
4)矿山道路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①运输车辆要搞好车辆外部清洁,及时清洗车辆。
②运输车辆在运输时不得装载过满,应采取洒水、加盖篷布等措施,且运输车辆需定期检查,如有破损及时修补。
③在工业场地车辆进、出口处安装搓板路、过水池、自动喷洗装置及视频监控系统,对进出车辆车轮清洗干净后方可进站。
④运输车辆要减速慢行。
⑤定时用洒水车洒水降尘,保持路面湿润;干燥、炎热天气时,定期观察路面,发现路面干燥、起尘量大即刻进行洒水。
⑥对原料运输车辆加盖篷布,做好遮掩工作。
5)机械燃油废气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①项目应使用证照齐全、手续完善的机械及符合国家机动车尾气排放标准的车型。
②合理安排班次,严禁使用超标的车辆。
③做好运输车辆、工程机械的养护,使其在最佳运行状态。
④坚持文明作业和运输,尽量减少怠速,减少尾气排放。
(2)废水防治措施如下:
①凿岩冷却废水作为采场降尘洒水,不外排。
②运输车辆清洗废水由排水沟汇流到隔油沉淀池内,经隔油沉淀后回用于车辆清洗,不外排。
③建筑用砂生产线生产废水经细砂回收机回收废水中的细砂后排入废水收集池,再经泵进入沉淀罐加药剂混凝沉淀处理后排入清水池循环使用,不外排。
④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林地施肥,不排入地表水体。
⑤初期雨水经沉淀池收集沉淀处理后,回用于矿区、工业场地、矿山道路等降尘用水,不外排。
(2)噪声防治措施如下:
1)生产设备噪声防治措施
①尽量选用低噪声工程机械,或带有消声、隔音等附属设备的机械。
②定期检修清理设备,防止因设备故障产生的非正常噪声。
③生产设备设置减振基座等降噪措施。
④对于传输设备的旋转和传动部分以及接近地面的连轴节、传动轴、皮带轮等均装防护装置。
⑤对运输车辆采取慢速行驶及禁鸣喇叭等措施。
⑥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并适当安排人员进行轮岗操作,尽量减少噪声对工作人员的影响。
⑦为工作人员配发耳塞、耳罩等个人噪声防护设备。
⑧加强生产管理,教育员工文明生产,减少人为因素造成的噪声。
2)爆破噪声及振动污染防治措施
①为矿区采场工作人员提供耳塞、耳罩、头盔等防护用品。
②选择合理的爆破参数,提高充填质量,设置安全警戒距离,防止爆破后飞石冲击对周边工作人员的伤害。
③严格控制爆破炸药用量,同时合理安排爆破时间,避免在中午时段进行爆破作业,进行爆破作业前提前告知周边村屯居民。
④采用微差起爆控制爆破方向,避免废石往不安全的方向飞散。
⑤保证堵塞质量,不但要保证堵塞长度,而且保证堵塞密实。
⑥在装填时,应根据地形地质岩石性质和软弱夹层等具体条件调整每孔的装药量和实际单位炸药消耗量。
(4)固体废物防治措施如下:
①剥离腐殖土:暂存于腐殖土堆场,用于后期土地复垦。
②表土风化层:表土风化层中含有38.62%的建筑用砂,可回收利用,因此表土风化层作为生产建筑用砂的原料。
③石头:建筑用砂生产线筛分工序产生的石头作为生产建筑石料(碎石、石粉)的原料。
④泥饼:用于矿区回填或土地复垦。
⑤废机油:经收集后存放于危险废物暂存间,交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⑥废弃的含油抹布、劳保用品:混入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置。
⑦生活垃圾:经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置。
(5)营运期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矿山开采的生态影响是伴随着采矿生产过程而产生的,且在闭场后,这种影响仍然存在。因此对矿山的生态保护是贯彻始终的,随生产随保护,随破坏随恢复,直至闭场后进行完善性修复。
拟建项目严格按照矿山恢复方案、水土保持方案,有针对性地提出合理可行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严格实行“边开采、边治理、边生态恢复”的生产管理方式。生态恢复树种优先选择当地优良的乡土树种和先锋树种,提高水源涵养的功能。项目运营期拟采取以下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1)基本原则
①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指导方针,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以减轻露天开采对区域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
②采取“因地制宜、因害设防”的原则,对矿区、堆土场范围内滑坡等采取针对性措施。
③根据土地的不同使用功能,采取功能分区的治理原则。形成采空区后,对于破坏的植被等,通过采取土地复垦措施,尽量恢复原来植被的使用功能。
④“重点突出、分区治理”的原则,重点治理评价区域内受破坏的植被。
⑤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建设单位应设有专门的队*,及时对开采完的平台覆土复绿,及时对采空区进行整平、回填。
2)植物保护措施
①严格保护好矿区、工业场地、堆土场及其周围区域内的植被,除工程建设及运营需要外,不得乱砍滥伐、毁坏植物,尽量把工程建设及运营引起的植被破坏量减少到最小。
②采矿生产期间禁止在非规划用地毁林开荒和放火烧山,不得随意砍伐工程用地外的现有树木,破坏植被;对采空区应及时进行植树绿化,以恢复植被。
③矿山营运期应进行分期复垦,每完成一个台阶开采,形成边坡以后,随即对边坡进行覆土绿化,播撒草籽或种植灌木,恢复植被的同时稳定边坡。
3)动物保护措施
①加强对员工的管理和教育,使其知法、守法,防止他们乱捕乱猎,减少对动物的危害。
②采取有效措施使项目周围野生动物能安全、顺利地撤至其他地方,避免它们在寻觅适宜栖息地过程中遭到伤害。
③地面高噪声设备做好降噪措施,减缓噪声对野生动物的影响。
4)水土流失防治措施
①在矿区采场底平台保留一定坡度,让采场积水自然排放。
②开挖阶段采矿工作平台及采场底平台要修建排水沟,将采场内积水引到集水池,沉淀澄清后排出矿区外。
③在露天采场外围四周各修建1条截排水沟,截断场地上游季节性地表径流,并将其疏导至下游沟谷,防止冲刷采场工作面。
④在工业场地、堆土场四周修建截排水沟,避免导致水土流失。
⑤运矿道路在靠近山体一侧必须开挖排水沟,一方面可以保证道路不被雨水冲坏,确保道路畅通,满足运矿的要求,另外也可以减少水土流失,保护区域生态环境。
⑥采空区应及时回填、平整,并种植生长能力强、适合当地气候的植物,恢复区域植被。
⑦将剥离的表土层进行养护,用于矿山闭坑后的复垦用土。
⑧工程开采做好组织设计,雨季尽量避开采矿,以减少水蚀产生的水土流失。
⑧尽快开展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并严格按照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要求执行。
实施以上水土保持措施后,可有效减轻矿山开发产生的水土流失影响。
5)土地复垦
①建设单位需按要求规范设立堆土场,以确保复绿对土壤的需求。开采过程中弃土首先考虑用于回填已有的采空区,做到“有目的的挖、有目的的弃”,将闭矿后的土地整治任务降低到最小程度。
②覆土工作需保持与开采、排弃顺序相协调,尽可能利用矿山的采、装设备和返空车,做到生产期间尽量不断地恢复被破坏的植被。
③项目复垦工程基本与开采工程同时进行,把复垦作为开采过程中的一个环节。
④植被恢复尽量利用采区原有的植被,下一采区进行表土剥离前对场地内具有价值的树木等移栽至前一采空区,采场根据“宜林则林,宜农则农”的原则进行土地复垦,采取种草与栽植乔、灌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生态恢复,种植当地优势植物,逐步形成与周边地貌相协调的生态环境。
⑤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土地复垦方案开展土地复垦工作,并对土地损毁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和评价。
⑥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土地复垦质量控制制度,遵守土地复垦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保护土壤质量与生态环境。
(6)产业政策相符性
项目为建筑用花岗岩矿开采,矿石经加工成建筑石料(碎石、石粉),综合回收表土风化层中的建筑用砂。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项目矿山开采不属于其中的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项目,同时根据《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 (略) 发[2005]40号文)第十三条“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为允许类。”,本项目矿山开采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此,项目矿山开采可视为允许类项目。综合回收表土风化层中的建筑用砂属于其中的“一、鼓励类-十二、建材-11、利用矿山尾矿、建筑废弃物、工业废弃物、江河湖(渠)海淤泥以及农林剩余物等二次资源生产建材及其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开发”。
2023年3月2日,博白县发展和改革局以“项目代码:2303-*-04-05-*”予以本项目备案,同意本项目的建设。
综上所述,本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7)矿区选址合理性
项目矿区位于博白县城区西251°方向,直线距离约14km,行政区域属博白县那林镇那林村管辖。矿区位于博白县那林镇西南面,有约2km的乡村简易公路与404县道相连接,交通条件比较方便。
区域内地质稳定,无不良地质现象,矿山水文地质条件属简单,环境地质条件和工程地质条件属中等,综合矿床开采技术条件类型评定为以环境地质条件、工程地质条件为主的开采技术条件复合问题的矿床。
矿山周边均为林地,不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国家公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质遗迹保护区、文物古迹等区域。
项目属于新建项目,矿区300m范围内无其他采矿场,矿区范围内只设置一个采矿权,矿区界线清楚,无采矿权、探矿权重叠设置问题,无用地纠纷问题,无重要建筑物,无交通干线等。
项目位于《博白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之SCY007-博白水鸣-江宁花岗岩允许开采区范围内。
项目矿区范围边界距离广西那林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边界最近距离约为62m,根据广西 (略) 编制的《博白县那林镇那林石场建筑用花岗岩矿开采项目对广西那林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影响评价报告》,矿区对那林自然保护区主要保护对象略有影响,对自然保护区的景观和生态系统、生物群落和栖息地、物种和种群、相关利益群体造成的影响均较小,对自然保护区生物安全造成的影响为中度等级。总体上,项目建设对那林自然保护区的综合影响指数为19.33,属于较小影响等级。根据“博白县林业局关于那林镇那林村建筑用花岗岩矿选址意见的回复”,博白县林业局和博白县那林自然保护区工作站同意本项目选址。
综上所述,项目矿区附近无重大环境制约要素,项目严格落实环境防治措施后,环境影响低,从环保角度考虑项目选址合理。
(8)腐殖土堆土场选址合理性
项目腐殖土堆土场选址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相关法定规划要求;不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在活动断层、溶洞区、天然滑坡或泥石流影响区以及湿地等区域;不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以及国家和地方长远规划中的水库等人工蓄水设施的淹没区和保护区之内。项目腐殖土堆土场选址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相关规定;因此,项目腐殖土堆土场选址合理。
(9)“三线一单”相符性
本项目 (略) 生态环境准入及管控要求清单相符。
六、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要求,新建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
七、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
八、建设项目竣工后,你单位应 (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并编制验收报告。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你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九、博白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该项目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十、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评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污染防治、防止生态破坏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27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博白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略) (略) 。 |
(略) 博白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27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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