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人:中 (略)
授权代理人:钟莉
联系人:覃钰涵 联系电话:*
地址: (略) 青秀区金浦路2号第二枢纽主楼19-21层
贵公司提交的关于2024-2025年厅机关通信系统维护服务项目(GXZC2023-G3-*-YJZB)项目的质疑函已于2024年1月2日收悉。针对贵公司提出的问题,经过认真核实,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我公司2023年12月21日参与上述项目投标,评审小组以符合性审查不通过予以废标,理由如下:“项目实施人员中‘欧后乾’未提供社保证明”。不符合招标文件第138页评标程序第2点实质性要求。我公司认为此项废标理由违反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自身要求及政府采购的相关法规, (略) 的正当合法权益,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答复:经核查,招标文件第六章中“项目实施人员一览表”有明确要求:“本项目的项目经理(负责人)和拟投入人员截标前半年内连续3个月投标人为其交纳社保证明或劳动合同复印件或聘任协议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贵公司在“项目实施人员一览表”后附的社保证明中,缺少了拟投入的38名驻场和非驻场人员中的“欧后乾”等7名人员的社保证明。既没有提供投标人为其缴纳社保的证明,也没有提供投标人与上述7名拟投入人员的劳动合同或聘任协议书复印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投标人可以根据招投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依据该条款及招投标文件的相关条款规定,经评标委员会的一致认定,不符合招标文件第138页评标程序第2点实质性要求,贵公司的本项目投标作废标处理。该处理并不违反我国招投标相关法律规定,亦不存在“以招投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作为依据”的情形。
综上所述,贵公司对本项目提出的质疑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有关规定,如质疑人对本次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投诉。
感谢贵公司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参与、支持和监督。
广西 (略)
2024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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