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
你单位委托吉林省恒鼎 (略) 编制的《 (略) 年产*立方米商品混凝土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其专家审查意见收悉。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和专家审查意见,该《报告表》基 (略)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有关要求,可作为该项目建设的环境保护设计、施工、验收和管理依据之一。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吉林白城工业园 (略) 999号,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项目东侧为白城金山 (略) ;南 (略) 通信号塔及仓库;西侧隔渤海街为空地;北侧为废弃酒厂及白城 (略) 。主要建设内容:新建搅拌主楼1栋,操作室1栋,地仓配料站1栋,危废暂存间1间,建成后年产商品混凝土*立方米,项目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元。
二、根据该《报告表》的结论和专家审查意见,在全面落实该《报告表》中所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加强环境管理的情况下,我分局原则同意该《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三、本项目在建设和营运期间应重点做好以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和营运期间,施工人员与本项目职工生活污水排入厂区内已建防渗旱厕,定期清掏。搅拌机清洗废水、运输车辆清洗废水经已有沉淀池沉降后用于厂区降尘,不外排。初期雨水经雨水沉淀池沉降后用于厂区降尘,不外排。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施工机械、车辆尾气及扬尘的排放会对周围环境空气质量产生一定影响,但只是暂时的、分散的,其特点是排放量小,属间断性排放,加之施工场地开阔,扩散条件良好,因此对其不加处理也可达到相应的排放标准。营运期水泥及粉煤灰粉罐废气经自带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有组织排放,需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1散装水泥中转站及水泥制品生产排放浓度限值的要求。加强污染防治设施日常维护和保养,避免发生非正常工况;定期对污染防治设施进行检查,规范污染防治设施操作流程。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加强施工场地管理,施工过程中设备及原材料运输安排在合理的时间与范围,减少对环境产生的影响。营运期采取部分设备上安装减震垫等基础减振及软连接等;皮带输送机在生产时采用封闭输送;对于空气动力性噪声的机械设备,将空压机布置在封闭机房内加强管理;建立设备定期维护、保养的管理制度,以防止设备故障时非正常生产噪声;强化行车管理制度,厂区内严禁鸣号,进 (略) 段低速行驶, (略) 面平整,最大限度减少流动噪声源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能够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3类标准。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间产生的生活垃圾和其他施工垃圾须集中收集及处置,严禁随意丢弃。营运期产生的一般工业固废应贮存工业固体废物临时贮存场所;产生的危险废物应贮存危险废物暂存间,暂存间需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标准要求。危险废物转运和处理处置,应委托相应有资质单位处理。
四、你公司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相关规定,于建设项目开工前、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成后分阶段向社会公开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该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程序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手续,并依法公开验收报告。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六、在该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前,须按照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认真梳理并确认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后,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
七、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复印件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略) 生态环境局工业园区分局
2024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