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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依据遂 (略) 《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并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注销作废。请自公告刊登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异议书面送达遂昌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公告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登记机构将予以注销。
公告起始日期 | 公告结束日期 | 公告年份 | 公告序号 | 权利人 | 坐落 | 权证号 | 面积 | 备注 |
2025/1/2 | 2025/1/22 | 2025 | 2 | 缪月红 | 妙高街道汤公御景园39幢2单元1003室 | 浙(2019)遂昌县不动产权第(略) | 土地使用权面积11.45㎡、建筑面积116.5㎡ | 依据浙江省遂 (略) 协助执行通知书(2024)浙1123执680号办理遗失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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