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泸定县2024年第4批次建设用地报批工作,确保征地拆迁工作顺利开展,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和拆迁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州征地拆迁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和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泸定县泸桥镇沙坝村、安乐村(具体征地范围和位置以勘测定界图为准)。本次拟征收土地全部用于泸定县2024年第4批次建设用地,该批次包括泸 (略) 建设项目、泸定县城区定点屠宰场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公共利益情形。
二、拟征收土地现状
根据勘测定界和土地现状调查结果,该批次拟征收泸定县泸桥镇沙坝村、安乐村土地总面积3.2804公顷。其中:其中农用地2.4488公顷(其中:非基本农田耕地0.7362公顷,园地1.0463公顷,林地0.5101公顷,其他农用地0.1562公顷),建设用地0.4948公顷,未利用地0.3368公顷。包含集体土地2.5643公顷。
拟征地位置和范围以勘测定界图为准。
三、征地拆迁补偿费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征收集体农用地土地补偿参照《四川省人民政府 (略) (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 号)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计算,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按征收农用地标准的一半补偿,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6:4执行,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二)青苗、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 (略) (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项目征地实施如遇上级批准公布征地补偿标准的新规定,从其规定。
四、安置方式及社会保障
(一)安置方式:社会保障安置。
(二)社会保障措施: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8〕59号)和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规定,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安置人员中劳动力按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失地无业农民失业保险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川劳发〔2004〕6号)规定,纳入失地农民失业保险范。
五、补偿登记
请被征地农民在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证明材料到泸定县自然资源局进行补偿登记。
六、其他相关规定
如多数(一半以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同意该方案,在公告有效期内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听证,县自然资源局按照听证规定组织相关部门召开听证会。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或书面意见,视为同意本方案。
土地征收部门:泸定县自然资源局。
公告时间:2024年5月21日至2024年6月21日
泸定县人民政府
2024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