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湖南省水利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全省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湘水发〔2018〕22号)要求, (略) 实际, (略) 人民政府对金竹河等7个规模以下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方案进行了批复(开政函〔2024〕10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划界范围
本次公布为金竹河、沙坪撇洪渠、福安小河开福段、杨家湾撇洪渠开福段、楚家湖、月湖、年嘉湖7个河湖管理范围。
二、管理范围
河道湖泊有堤防段,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 (略) ,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段,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三、管理要求
为加强河道湖泊管理,提高公民保护意识,维护公共利益安全,保障河道正常运行和安全行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如下:
(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依法禁止以下活动:
1、填河造地;修建围堤、阻水渠道、 (略) ;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养殖、放牧、圈养牲畜及在桥涵孔道内设置栅栏;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2、在堤防和护堤地建房、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 (略) 贸易活动等。
3、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4、在有山体滑坡、崩坡、泥石流等自然灾 (略) 河道段从事开山采石、采矿、开荒等危及山体稳定的活动;
5、损坏或者擅自移动界桩、安全警示标志及其他设施;
(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生产建设活动应依法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审查同意:
1、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
2、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采石、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在河道滩涂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挖掘等活动。
四、其他事项
(一)金竹河、沙坪撇洪渠、福安小河开福段、杨家湾撇洪渠开福段、楚家湖、月湖、年嘉湖开福段管理范围划界成果具体 (略) (略) 人民 (略) 站公布。
(二)本通告内容属于行政管理事项,不改变土地的权属,河湖管理范围线不作为界定土地所有权的依据。
(三)对违反河道管理法律、法规和本公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 (略) 理。(四)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金竹河管理范围划定图
2.沙坪撇洪渠管理范围划定图
3.福安小河开福段管理范围划定图
4.杨家湾撇洪渠开福段管理范围划定图
5.楚家湖管理范围划定图
6月湖管理范围划定图
7.年嘉湖开福段管理范围划定图
(略) (略) 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