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 (略) 在2018年6月19日的设立登记过程中,系冒用吴晋军的身份信息取得登记。其行为构成提交虚假材料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以上事实,有申请人吴晋军提交的申请表、承诺书、漳 (略) 石榴派出所提供的身份证遗失证明、笔迹鉴定等材料予以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拟撤销 (略) 2018年6月19日设立登记中吴晋军担任的股东、监事身份。
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如对上述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 (略) 进行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逾期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略) (略) 场 (略)
2024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