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略工程变更说明
各有关投标单位:
按照《略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21号)第二章,第二十四条规定“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略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略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要求,湘略工程变更如下:
1.招标文件的获取:原为“有意投标者自2017年#月#日至2017年#月#日(X时间)在X省公略-略文件等资料。”修改为“有意投标者自2017年#月#日至2017年#月#日(X时间)在X省公略-略文件等资料。”
2.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原为“2017年#月#日9时30分(X时间),地点为X区公略。逾期送达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修改为“2017年#月#日9时30分(X时间),地点为X区公略。逾期送达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3.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2017年#月#日
X市X区腊市镇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