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2024〕7号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8月我局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4年9月3日-2024年9月11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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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环审字〔2024〕13号
关于年处理*吨废旧轮胎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辉南县馨宇再生 (略) :
你单位委托吉林省 (略) 编制的《年处理*吨废旧轮胎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已收悉。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性质为新建,建设地点位于 (略) 辉南县杉松岗镇。项目规划建设1座生产车间(内设6条微负压低温裂解生产线)、1座产品仓库、1座罐区、1座原材料车间、1座综合楼等,配套建设辅助公用设施。建成后,年处理废旧轮胎*吨。
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略) “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依据报告表结论和专家评审意见,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工艺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1、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废水主要为不凝气净化系统废水(包括碱液中和循环水和裂解气水封废水)、冷却排污水和生活污水。碱液中和废水循环使用,少量蒸发损耗;裂解气水封废水作为助燃剂喷入裂解设备燃烧室燃烧;冷却排水属清洁下水,用于厂区降尘和绿化使用。生活污水进入厂内防渗旱厕定期清掏做农肥,不外排。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相结合的原则,按照分区防控原则,分重点防渗区、一般防渗区和简单防渗区。重点污染防治区包括裂解油储罐区(含裂解油储罐区底部基础、装卸区)、一般固废暂存间、生产车间裂解区、水池区等。
2、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废气主要为裂解炉加热燃烧废气经布袋除尘器、不凝气净化系统、低氮燃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裂解车间15米高排气筒排放;炭黑、钢丝出料废气分别在各产尘点上方分别设置集气罩(捕集率95%)捕后,由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裂解车间15米高排气筒排放,排放浓度需达到《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含2024年修改单)表4标准要求;*苯、二*苯需达到《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含2024年修改单)表6标准要求;非*烷总烃需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排放标准限值。裂解油储罐废气油气需达到《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含 2024 年修改单)表7标准要求;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需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2019)附录A标准要求。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苯、二*苯、挥发性有机物需达到《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含2024年修改单)表7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相应浓度限值要求。硫化氢需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2排放标准限值要求。未被收集到的硫化氢以无组织形式排放,经采取减少废轮胎存放周期,同时加强厂区绿化、加强生产管理后,厂界硫化氢需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1厂界限值要求。
3、严格控制噪声环境影响。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采用在产噪设备底座加减振垫、风机进出口管道上安装消声器及选用柔性接头连接等减振、降噪、隔声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2类标准。
4、落实固体废物防治措施。按照有关规定,对固体废物实施分类处理、处置,做到“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一般固体废物要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的要求设置暂存场所。危险废物暂存、处置要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及《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中相关要求。
固体废物主要为储油罐每3年定期清罐产生的清罐废物、裂解炉燃烧废气和废气燃烧室布袋除尘器收集的除尘灰、脱硫渣、废活性炭、废机油、水封罐杂质、职工生活垃圾。油泥、废机油、废活性炭委托第三方单位定期清理、检修、更换后直接送有资质单位处置,厂内不暂存;除尘灰作为建筑材料综合利用;脱硫渣清掏外售砖厂;水封罐杂质掺入粗炭黑中售卖; (略) 政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5、加强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针对本项目存在的各类事故风险建立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应急管理体系,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防止发生环境污染事故。
三、建设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应 (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应当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环评文件。项目自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2024年8月19日